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佰集团 公告编号:2023-126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召开的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54名激励对象离职,2名激励对象身故,1名激励对象因违反职业道德、出现失职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导致职务变更,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831,000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27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12,500股。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1,043,500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385,701,406元减少至2,384,657,906元。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佰集团 公告编号:2023-125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股东谭瑞清先生的通知,获悉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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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上述质押股份不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谭瑞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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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汤阴县豫鑫木糖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银泰投资有限公司系谭瑞清先生控制的法人。
三、备查文件
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佰集团 公告编号:2023-124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0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0月3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和奔流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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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33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0,261,5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8112%。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 《2023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9,693,3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89,9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167,5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3%;反对89,9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8%;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提案2.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8,678,0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0%;反对883,2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6%;弃权226,1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152,1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24%;反对883,2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01%;弃权226,1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76%。
提案3.00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9,739,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47,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213,7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2%;反对47,8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4.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9,739,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47,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213,7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2%;反对47,8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5.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1,3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6318%;反对48,477,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36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784,1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9442%;反对48,477,4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05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6.00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9,739,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47,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213,7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2%;反对47,8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潘沁圣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作《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