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2023年前三季度,公司发电设备产量3128.13万千瓦,其中水轮发电机组417.52万千瓦,汽轮发电机2350.85万千瓦,风力发电机组359.76万千瓦。电站汽轮机产量2244.72万千瓦,电站锅炉产量1817.00万千瓦。
2023年前三季度,公司新增生效订单642.24亿元人民币,其中清洁高效能源装备占40.72%,可再生能源装备占22.88%,工程与贸易占11.91%,现代制造服务业占11.54%,新兴成长产业占12.96%。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俞培根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智全 会计机构负责人:郑兴义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一9月
编制单位: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
公司负责人:俞培根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智全 会计机构负责人:郑兴义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一9月
编制单位: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俞培根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智全 会计机构负责人:郑兴义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俞培根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智全 会计机构负责人:郑兴义
母公司利润表
2023年1一9月
编制单位: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俞培根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智全 会计机构负责人:郑兴义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3年1一9月
编制单位: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俞培根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智全 会计机构负责人:郑兴义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75 股票简称:东方电气 编号:2023-065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银粉产业化,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集团)拟以各自持股比例向东方电气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研究院)增资共计10300万元,用于投资银粉产业。本次交易不涉及东方研究院控制权的变更。
● 东方电气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东方研究院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过去12个月内,东方电气集团向本公司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分别增资4.2亿元、1.5亿元、0.4亿元。详细内容请见《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2022-050)。
● 本次交易仍需交易双方根据相关资产交易过户的规定,交割款项,并办理资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后,方能正式完成。
一、关联交易概述
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银粉产业化,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本公司与控股股东东方电气集团拟以各自持股比例向东方研究院增资共计10300万元,用于投资银粉产业。本次交易不涉及东方研究院控制权的变更。
由于东方电气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东方研究院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东方电气集团是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及其所属公司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达到3000万元以上,但未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详情请参阅本公告第七部分。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关系
截至目前,东方电气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1,727,919,82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5.41%,为公司直接控股股东。截至目前,东方研究院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东方电气集团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东方电气集团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
2.股权结构
■
3.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总额130,287,227,633.36元,负债总额85,259,456,501.92元、营业总收入59,332,361,664.23元,净利润2,969,538,448.55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东方研究院的股权价值。
(1)权属状况说明
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 存在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2)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东方电气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晔
注册资本:234,066,543元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宁波路东段
营业范围:信息安全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物联网、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信息系统集成;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工业设计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销售:机电设备、电子电器、计算机软硬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①本次交易前股权结构
■
②交易标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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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1.增资方式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权比例向东方研究院同比例增资
2.增资价格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权比例向东方研究院增资10300万元,其中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出资829.15万元,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出资9470.85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东方研究院的股权结构如下(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
五、本次交易目的及对公司影响
(一)本次交易可以补充东方研究院的资本金,进一步优化其资本结构,降低其资产负债率,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二)本次交易对东方研究院注入的资金将用于投资发展银粉产业,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
六、本次交易审议程序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公司事前就本次交易方案及涉及关联交易事项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资产交易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有利于优化子企业资本结构。此次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七、历史关联交易及披露情况
过去12个月内,东方电气集团向本公司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分别增资4.2亿元、1.5亿元、0.4亿元。详细内容请见《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2022-050)。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东方研究院2022年度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75 股票简称:东方电气 编号:2023-061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十届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十届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24日发出。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在成都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监事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王志文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编制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在报告期内的重大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且相应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24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此24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29.2333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和激励对象的一致利益。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A股限制性股票事项。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议和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0875 股票简称:东方电气 编号:2023-062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十届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十届三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20日发出,会议于2023年10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参加本次董事会的董事8人,实际参加董事7人。董事刘智全因公未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宋致远代为表决。公司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管列席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董事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子企业资本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关联董事俞培根、宋致远、刘智全、张继烈、张彦军回避表决):本议案有效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核定兑现公司高管人员2022年度薪酬及2021-2022年任期激励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本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设立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75 股票简称:东方电气 编号:2023-063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13,334股
●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5.795元/股
2023年10月27日,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监事会十届十八次会议;2023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三十一次会议,两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9月5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九届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19年9月27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批准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激励对象涉及的关连人士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3、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8日,公司将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向公司监事会询问了激励对象确定规则、流程等情况,监事会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反馈。截至2019年10月9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同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年11月20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680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5、2019年11月22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公司《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和九届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0年9月24日,公司召开九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及九届十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1年4月28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1年4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年12月8日,公司召开十届七次董事会和十届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2年4月29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十一次会议和监事会十届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十届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2022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2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十届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2022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十届十八次会议;2023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三十一次会议,两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人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审议决定回购注销上述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3,334股。
2、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激励对象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且不在公司任职时以及激励对象并非由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业绩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规等原因而被公司辞退时,其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所有预留授予中1名因组织安排调离股份公司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5.795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3、资金总额与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应支付的回购价款约为82677.77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3,118,533,797股变更为3,118,520,463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本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十届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意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人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审议决定回购注销上述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3,334股。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且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和激励对象的一致利益。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东方电气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工作指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备查文件
1、《董事会十届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十届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监事会十届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4、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75 股票简称:东方电气 编号:2023-064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11月25日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2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29.2333万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1%。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成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十届十八次会议;2023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三十一次会议,两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为24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29.2333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9月5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九届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19年9月27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批准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激励对象涉及的关连人士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3、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8日,公司将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向公司监事会询问了激励对象确定规则、流程等情况,监事会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反馈。截至2019年10月9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同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年11月20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680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5、2019年11月22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公司《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和九届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0年9月24日,公司召开九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及九届十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1年4月28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1年4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年12月8日,公司召开十届七次董事会和十届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2年4月29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十一次会议和监事会十届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十届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2022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2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十届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2022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十届十八次会议;2023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三十一次会议,两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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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0年9月24日,登记日为2020年11月26日,预留授予的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11月25日届满。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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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情况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4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2333万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1%。
3、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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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十届三十一次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11月25日届满且相应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24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对满足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24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29.2333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且相应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24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此24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29.2333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事项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东方电气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试行办法》《通知》《工作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报备文件
1、《董事会十届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十届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监事会十届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4、《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75 证券简称:东方电气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