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34 证券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2023年7月13日,公司与江苏省农垦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基于各自的核心竞争力和业务优势,共同搭建农药原药创制平台,共同提高双方企业的技术驱动推力,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23-051);
2、2023年8月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解除〈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经与关士友先生协商一致,双方调整合作方式,签订《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作协议之解除协议》。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23-054);
3、2023年8月4日,公司与江西金晖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采购合作、技术合作、生产运营、合作研发、资本运作、资源整合等方向展开全面合作,双方致力于提升在新能源材料行业的竞争力。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23-055);
4、2023年8月1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北双吉化工有限公司年产600吨环磺酮酸项目取得由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23-059);
5、2023年9月1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北威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收到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循环化工园区分局下发的《关于威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草铵膦技改及年产10,000吨精草铵膦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23-061);
6、2023年9月20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徐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关于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植保产品系列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23-062)。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9月30日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李新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沈书艳 会计机构负责人:侯艳莉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李新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沈书艳 会计机构负责人:侯艳莉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3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利民转债”自2023年1月1日至今历次转股数合计为3,304股,公司总股本由371,212,900股增加至371,216,204股。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满足2022年度业绩考核目标,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不具备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董事会拟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30.7796万股。
2、由于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变化等多重因素影响,公司在积极与各方沟通的基础之上,综合考虑股权激励方案的总体节奏规划与时间点等问题,公司继续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经审慎探讨评估,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对7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数量为305.1523万股。
上述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371,216,204股减少为366,856,885股。针对上述股本变更事宜,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
除修订上述条款外,章程其他内容不变。公司本次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事宜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2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江苏省农垦生物化学有限公司
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江苏省农垦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鉴于江苏省农垦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具有引入或开发创新农药品种的先进理念和丰富经验,公司拟于苏垦生化签署《关于合资设立公司的合作框架协议》。本次合作事项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本协议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合作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苏省农垦生物化学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31356373320
4、法定代表人:刘虎
5、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6、住所: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赵丰路19号
7、成立时间:1996年12月04日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农药生产;农药批发;农药零售;危险化学品经营;肥料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包装服务;肥料批发;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贸易代理;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关联关系说明:苏垦生化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经查询,苏垦生化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资公司
甲方为利民股份,乙方为苏垦生化。双方拟合资设立的公司,公司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为准。
2、预计完成时间
签署本框架协议后的30天。
3、投资总额
■
4、经营管理
■
5、竞业限制
甲乙双方共同承诺,合资公司正式运营后如确定了具体的创新农药品类或品种,应当针对该具体品类或品种进行竞业限制,即甲方及乙方均不从事相同产品及衍生物的开发及合作;竞业条款协议另行签订,届时由合资企业草拟并提请双方股东签署相关协议,双方股东有义务配合合资公司在要求时间内完成协议签署。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未来,随着与苏垦生化展开全面合作,在实现双方共赢和持续发展的同时,也将有效提升公司在创新及研发新品种农药方面的竞争力。
2、以上协议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协议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
四、风险提示
1、本协议属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约定,后续合作的具体实施进度和具体金额将以另行签订的合同、协议为准,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展尚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1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满足2022年度业绩考核目标,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不具备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拟对7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同时由于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变化等多重因素影响,公司在积极与各方沟通的基础之上,综合考虑股权激励方案的总体节奏规划与时间点等问题,公司继续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经审慎探讨评估,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上述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35.9319万股,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371,216,204元减少为366,856,885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逾期未提出权利要求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1)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公司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申报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或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经九路69号。
2、申报时间:2023年10月30日至2023年12月13日每个工作日的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3、联系人:陶旭玮
4、联系电话:0516-88984525
5、传真号码:0516-88984525
6、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0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变化等多重因素影响,公司在积极与各方沟通的基础之上,综合考虑股权激励方案的总体节奏规划与时间点等问题,公司继续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经审慎探讨评估,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2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2年4月21日,公司通过公司官网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5月6日,时限超过10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5月6日,公司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2年5月11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授权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2022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将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5.68元/股调整为5.3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2年5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2年5月30日为授予日,向71名激励对象授予435.931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3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原因
由于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变化等多重因素影响,公司在积极与各方沟通的基础之上,综合考虑股权激励方案的总体节奏规划与时间点等问题,公司继续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经审慎探讨评估,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对7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和价格
1、回购数量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向71名激励对象授予435.9319万股限制性股票,分三次解除限售,每次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30%、40%、30%。
回购数量=435.9319万股x40%+435.9319万股x30%=305.1523万股。
本次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05.1523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82%。
2、回购价格
因公司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已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回购价格为5.13元/股,回购金额为15,654,313元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减少3,051,523股,公司总股本将由369,908,408股减少为366,856,885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369,908,408元减少为366,856,885元,公司将于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减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后续措施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承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2、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实施和对应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股东权益产生实质性的重大影响,最终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3、为将本次未达预期激励效果的影响降到最低,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后续择机推出相关激励计划,并将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考核制度等方式充分调动相关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将及时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并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本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表意见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资金来源等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安排。本次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尚需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9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满足2022年度业绩考核目标,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不具备解除限售条件,由公司回购注销。因此董事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现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30.7796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22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2年4月21日,公司通过公司官网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5月6日,时限超过10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5月6日,公司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2年5月11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授权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2022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将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5.68元/股调整为5.3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2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2年5月30日为授予日,向71名激励对象授予435.931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3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原因及调整方法
(一)调整回购价格的原因
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P=P0÷(1+n)(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例。)
(2)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因此,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公式:P=(P0-V)÷(1+n),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根据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5.38-0.25)÷1=5.13元/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以2021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公司未满足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022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9,041,688.29元,较2021年下降28.63%,未满足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对7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和价格
1、回购数量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向71名激励对象授予435.9319万股限制性股票,分三次解除限售,每次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30%、40%、30%。
2023年5月11日,公司实施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
回购数量=435.9319万股x30%=130.7796万股。
本次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30.7796万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前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总数435.9319万股的30%,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6%。
2、回购价格
因公司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已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回购价格为5.13元/股,回购金额为6,708,993.48元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减少130.7796万股,公司总股本将由371,216,204股减少为369,908,408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371,216,204元减少为369,908,408元,公司将于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减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对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满足2022年度业绩考核目标,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不具备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现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30.7796万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审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七、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符合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调整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满足2022年度业绩考核目标,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不具备解除限售条件,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30.7796万股应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同意董事会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表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安排;本次回购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资金来源等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安排;本次回购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8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杨军强先生不再担任集团副总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公司内外部形势的变化和满足公司集团化运营管理的要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内部管理架构及人员调整的议案》,由于集团管理层分工及职务轮岗,报请公司董事会同意解聘杨军强先生公司副总裁职务,本次解聘后,杨军强先生仍担任子公司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职务,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对杨军强先生的解聘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杨军强先生持有公司股票241,830股。杨军强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管理。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7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内部管理架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公司内外部形势的变化和满足公司集团化运营管理的要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内部管理架构及人员调整的议案》,对公司内部管理架构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组织机构调整:原组织机构设置的七大中心调整为八大中心,具体调整为:
1、撤销原市场营销中心,成立市场中心和营销中心。
2、将原供应链中心更名为运营中心。
二、调整后各中心职责
1、技术研发中心:根据集团战略目标和经营计划,负责对集团所属行业的技术及产品发展趋势进行跟踪、研究;负责集团技术、产品创新规划的制定及实施;负责组织对投资项目技术方案论证、跟踪实施等工作,为集团持续发展奠定技术及产品基础。负责建立集团设备管理体系,并统筹集团相关资源,促进设备管理提升。负责集团重大工程化项目管理、实施及协调。负责集团技术体系建立及风险防范等。
2、市场中心:负责集团市场及产品规划、策略的制定;负责根据市场规划及产品规划进行产品登记注册;负责集团产品品牌策划拓展和管理,实现集团多品牌协同可持续发展。负责做好市场、产品营销方面风险防范工作。
3、营销中心:负责集团销售策略的制定;负责销售渠道拓展及管理,促进集团原药、制剂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持续提升;负责集团销售体系建设及风险防范;负责协同集团产品品牌的拓展等。
4、运营中心:负责集团整体运营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协调生产、采购、产销对接,促进运营效率提升;负责信息化体系建设,推进集团数智化进程;负责防控生产、采购管理、信息化管理过程中的风险。
5、QHSE中心:负责集团安全、环保、员工健康及品质等专业的体系建设及落地实施;负责监督、监控各子公司在安全、环保、员工健康及品质管理等方面的规范化运作,并承担归口管理专业的风险防范责任。
6、财务中心:负责建立和完善集团财务管理体系,组织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公司资金筹措、预算管理、财务分析、财务核算及报表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公司融资工作,调度公司各子公司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各子公司财务核算及税务筹划;做好资金预算监控及分析,系统防范财务风险。
7、人力资源中心:根据集团战略目标拟定人力资源规划,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体系及制度;负责集团组织机构优化、人才配置、人才培养及管理等工作;协调各子公司人力资源综合使用,提高人力资源效能,防范人力资源系统性风险。
8、文化行政中心:负责集团战略规划执行及绩效跟踪体系建设、文化体系建设、法律事务、打假维权及知识产权事务协调与处理、行政办公事务等功能的协同及推进工作,为集团发展提供文化落地、工商法务行政管理运营保障;对舆情防控、法务事务等领域的风险负责。
调整后的组织架构图见附件。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架构图
■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4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于2023年11月14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如下: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4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4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9日(星期四)
6、会议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 2023年11月9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经九路69号公司子公司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楼4楼电教室。
8、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
上述议案均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0月2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
■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23年11月13日(9:00-11:30,13:30-16:30)
2、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股东帐户卡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凭以上有关证件可以采取书面信函、传真方式办理登记。采取书面信函、传真方式办理登记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截至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16:30。
3、现场登记地点: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
书面信函送达地址: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经九路69号利民股份投资发展部,信函上请注明“利民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邮编:221400 传真号码:0516-88984525
邮箱地址:limin@chinalimin.com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
1、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费用和交通费用自理。
2、会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庆陶旭玮
联系电话:0516-88984525 传 真:0516-88984525
联系邮箱:limin@chinalimin.com 邮政编码:221400
联系地址: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经九路69号公司投资发展部
3、请参会人员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为“362734”,投票简称为“利民投票”。
2、本次会议全部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下列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本公司 /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或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委托日期:2023年 月 日
委托人联系电话:
附注:
1、请股东在议案的表决意见选项中打“√” ,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2、未填、错填、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3、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4、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4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0日以电话和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14:00以现场方式在子公司苏州利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11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11名。会议由董事长李新生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开表决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一、会议以赞成票11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二、会议以赞成票11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内部管理架构及人员调整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调整内部管理架构的公告》及《公司关于杨军强先生不再担任集团副总裁的公告》。
三、会议以赞成票6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张庆、范朝辉、孙敬权、许惠朝、陈新安回避表决。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四、会议以赞成票6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张庆、范朝辉、孙敬权、许惠朝、陈新安回避表决,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的独立意见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
五、会议以赞成票6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张庆、范朝辉、孙敬权、许惠朝、陈新安回避表决,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的独立意见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
六、会议以赞成票11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因此,公司拟将审计委员会委员孙敬权先生更换为陈新安先生。
七、会议以赞成票11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八、会议以赞成票11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江苏省农垦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与江苏省农垦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九、会议以赞成票11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5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0日以电话和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方式在子公司苏州利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应参加本次会议的监事为3人,实际参加本次会议的监事为3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向真先生主持,与会监事经过认真讨论并做出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符合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调整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会议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已不具备解除限售条件,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30.7796万股应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同意董事会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会议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四、会议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