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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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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892                证券简称:欢瑞世纪                公告编号:2023-6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注:股份计算基础已扣除公司回购的股份数10,116,700股。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注1:睿嘉(东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为“睿嘉东阳”,为赵枳程控制的企业。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赵枳程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4,743,836股,占比0.48%;通过其所控制的欢瑞联合、睿嘉天津、睿嘉东阳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188,764,759股,占比19.24%。以上合计193,508,595股,占比19.73%。

  注2: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中有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股10,116,700股。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

  注1:2021年1月,公司与阿里巴巴(北京)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影视项目合同,合同标的为55,800万元,详见本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该重大合同于2021年4月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总金额由55,800万元调整为 59,400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按实际播出集数确认合同总金额为57,890万元。该重大合同于2023年9月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总金额由59,400万元调整为53,590万元(当代都市剧的合同权利义务由阿里巴巴[北京]软件服务有限公司转让给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9月30日,按实际播出集数确认合同总金额为53,590万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当代都市剧、古装仙侠剧1、古装仙侠剧2已播出。

  注2:2021年11月,公司与海南爱奇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影视剧合作协议,合同标的为60,000万元,详见本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59)。该重大合同后续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总金额由60,000万元调整为54,000万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剧目A已播出、剧目B在筹备中。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9月30日

  单位:元

  ■

  ■

  法定代表人:赵枳程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曾剑南                    会计机构负责人:曾剑南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赵枳程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曾剑南                    会计机构负责人:曾剑南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0892         证券简称:欢瑞世纪        公告编号:2023-62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会议是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20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

  (二)本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11:00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号楼君康人寿大厦30层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

  (三)本次会议应到董事5名,实到董事5名,其中董事赵枳程、赵卫强、张佩华现场出席会议,董事赵会强、张巍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

  (四)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枳程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五)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表决结果为: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该议案的详细内容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议案》,表决结果为: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第五条中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赵会强先生不再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选举董事赵卫强先生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欢瑞影视的经营稳定,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本次被担保方未提供反担保,因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为其担保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上述担保事项未构成关联交易,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公司对欢瑞影视的本次担保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1:董事候选人简历

  赵卫强先生,1989年出生,北京外国语大学知识产权法硕士研究生,法学硕士学位。最近五年历任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律师,北京淇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律师,北京乾蓉律师事务所顾问。

  赵卫强先生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不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和《公司章程》第95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规定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的规定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附件2: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注1:上表中粗斜字体为本次修订内容。

  注2: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

  证券代码:000892         证券简称:欢瑞世纪       公告编号:2023-65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

  存在被执行及被动减持风险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的《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的异议请求。

  2、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钟君艳,与陈援、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欢瑞”,钟君艳持股占比100%)、钟金章、陈平、钟开阳共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123,754,0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2%。除钟开阳外,钟君艳、陈援、浙江欢瑞、钟金章、陈平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118,091,471(持股比例为12.04%)根据2015年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具有业绩补偿的义务,截至目前尚未解除限售。

  3、钟君艳、陈援、浙江欢瑞持有的具有业绩补偿义务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114,646,023股(持股比例为11.69%),目前存在被司法拍卖和被动减持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6.4.10条规定,若上述股份被依法强制执行,上述股东应保障该等股份被用于补偿(如需)的要求不受影响,上述股份拍卖的承接方应当按照重组时签订的相关协议,继续履行业绩补偿及其他相关承诺。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杭州中院向公司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浙01执异119号],知悉杭州中院裁定驳回公司的异议请求。现将相关确认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持股情况及股份来源

  ■

  二、仲裁和执行案件基本情况

  (一)2016年12月14日,钟君艳、陈援、浙江欢瑞分别将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56,638,818股、8,813,092股、49,194,111股股票质押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并融入资金,初始交易金额分别为4.18亿元、6500万元、3.63亿元,初始交易日为2016年12月14日,购回交易日为2019年12月12日(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公告》)。

  (二)2020年6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存在被动减持公司股票风险的预披露公告》(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内容)。该公告载明,仲裁申请人中信证券提出的仲裁请求涉及股份共计115,622,2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79%(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114,646,019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976,200股)。

  (三)2022年5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存在被动减持公司股票风险的进展公告》(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内容)。该公告载明,股东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京仲裁字第1120号、1413号、1440号),仲裁申请人中信证券请求裁定对仲裁被申请人钟君艳、陈援、浙江欢瑞分别质押给仲裁申请人的56,638,817股、9,789,292股和49,194,110股欢瑞世纪(证券代码000892)股票及产生的分红、红股、配股、送股等孽息及衍生权益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用以优先支付本次仲裁所确定仲裁申请人对仲裁被申请人的债权款项。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支持了上述主要主张。

  (四)2022年8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8月3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内容)。该公告载明,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中信证券据此向杭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中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22)浙01执859号、861 号]和《执行通知书》[(2022)浙01执852号]。被执行人浙江欢瑞的执行标的由杭州中院执行。杭州中院裁定被执行人钟君艳、陈援的执行标的由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城法院”)执行。

  (五)2023年3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执行裁定的进展公告》(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3月18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内容)。该公告载明,杭州中院向上述股东出具了《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公司据此向杭州中院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并收到杭州中院的《执行裁定书》[(2023)浙01执异12号]。审查结果为驳回公司的异议请求,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复议申请。

  (六)2023年7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存在被执行及被动减持风险的进展公告》(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7月5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内容)。

  该公告载明,2023年6月29日,公司收到浙江高院出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复议《执行裁定书》[(2023)浙执复41号]。裁定结果为:(1)撤销杭州中院(2023)浙01执异12号执行裁定;(2)发回杭州中院重新作出裁定。

  该公告载明,2023年6月30日,公司收到上城法院的《执行通知书》[(2023)浙0102执恢362号、(2023)浙0102执恢363号],通知被执行人钟君艳、陈援支付申请执行标的金额分别为66,844,182.03元、465,440,670.32元,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七)2023年7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暨解除质押及冻结部分股份的公告》(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内容)。该公告载明,陈援因与中信证券股份质押融资违约纠纷,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被动减持1,471,1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

  (八)2023年7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暨解除质押及冻结部分股份的公告》(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内容)。该公告载明,公司收到股东钟君艳、陈援转发的上城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3)浙0102执恢363号],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钟君艳、陈援分别持有的本公司限售股56,638,818股、8,813,094股。

  (九)近日,公司收到杭州中院的《执行裁定书》[(2023)浙01执异119号],裁定驳回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三、杭州中院《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一)案件当事人

  案外人: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二)[(2023)浙01执异119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案外人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排除法院执行涉案股票所产生的分红、红股、配股、送股等孳息及衍生权益的异议理由及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请求。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被执行事项涉及的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浙江欢瑞与中信证券之间的质押式回购纠纷,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浙江欢瑞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上述股份被强制处置, 不会导致公司实控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钟君艳、陈援、浙江欢瑞、钟金章、陈平、钟开阳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123,754,0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2%。钟君艳、陈援、浙江欢瑞、钟金章、陈平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118,091,471(持股比例12.04%)具有业绩补偿的义务。其中,涉及与中信证券质押融资纠纷的股东,钟君艳、陈援、浙江欢瑞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114,646,023股(持股比例11.69%)具有业绩补偿的义务。

  1、2016年10月,公司披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内容)。该公告载明,上市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影视”)全体股东所持有欢瑞影视的100%股权,本次交易资产标的价格为30亿元,发行价格为7.66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39,164.49万股。

  2、2016年11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钟君艳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38号)的核准批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91,644,880股新股。向钟君艳及一致行动人陈援、浙江欢瑞、钟金章、陈平发行118,091,471股股份,向其他55名股东发行273,553,409股股份(详情请见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披露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根据本公司与欢瑞影视原股东钟君艳、陈援等60名交易对方签订的《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利润补偿协议》和《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上述股份具有业绩补偿的义务。

  根据2015年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欢瑞影视原股东承诺欢瑞影视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41亿元、2.90亿元和3.68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23亿元、2.70亿元和3.43亿元。承诺期间内,欢瑞影视每一年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或实际扣非净利润数额,未能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或承诺扣非净利润数额时,欢瑞影视原股东应按利润补偿协议进行补偿。(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

  根据2016年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钟君艳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欢瑞、陈援、钟金章、陈平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全部支付补偿后,如仍有未能补偿的部分,再由其他欢瑞影视股东各自按照其原来所持的欢瑞影视股份占其他欢瑞影视股东(除钟君艳、陈援及其一致行动人外)原来合计所持的欢瑞影视股份中的比例,用其在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股份补偿,其他欢瑞影视股东各自承担的补偿最多为其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86%部分。(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16年2月1日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3、2017年12月,根据上述《利润补偿协议》的约定: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其未参与业绩对赌的部分,即其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14%部分解除锁定。满足上述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特定股东人数为54人(除股东钟君艳、浙江欢瑞、陈援、钟金章、陈平、弘道晋商外),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合计37,525,6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3%;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2017年12月28日。(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披露的《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8年5月,根据上述《利润补偿协议》的约定: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当年欢瑞世纪该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73%。满足上述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特定股东人数为52人(除股东钟君艳、浙江欢瑞、陈援、钟金章、陈平、弘道晋商、包头龙邦和南京顺拓外),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合计124,388,9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8%;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2018年5月28日;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比例为59%,累计解除锁定的比例为73%。(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披露的《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9年1月,根据上述《利润补偿协议》的约定: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满24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次年欢瑞世纪该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累计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83%。满足上述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特定股东人数为52人(除股东钟君艳、浙江欢瑞、陈援、钟金章、陈平、弘道晋商、包头龙邦和南京顺拓外),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合计21,082,8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5%;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2019年1月2日;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比例为10%,累计解除锁定的比例为83%。(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披露的《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4、欢瑞影视业绩承诺累计完成情况

  单位:万元

  ■

  2019年4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欢瑞影视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天健审[2019]8-250号),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内容为:“截至2018年12月31日,欢瑞影视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电视剧《天下长安》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5.06亿元,欢瑞影视公司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0.25亿元。鉴于电视剧《天下长安》在2018年存在未按计划档期播出且至今仍未播出的情况,审计过程中,在欢瑞影视公司配合下我们实施了必要的核查程序,但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上述情况对应收账款可收回性的影响,因此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天下长安》相关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作出调整”。鉴于导致上述保留意见的事项可能致使欢瑞影视2018年已实现利润、2016年-2018年累计已实现利润与业绩承诺目标存在差异,公司已制定相关措施争取尽快消除该事项的不确定性,拟待该事项的不确定性消除后对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进行最终确认。(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2020年4月30日、2021年4月30日、2022年4月30日、2023年4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业绩承诺有关事项的风险提示公告》。

  5、上述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按照重组时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等相关文件履行承诺,如发生前述股份被依法强制执行的情形,上述股东应保障该等股份被用于补偿(如需)的要求不受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6.4.10条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前述股份拍卖的承接方应当按照重组时签订的相关协议,继续履行业绩补偿及其他相关承诺。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正在积极协调沟通,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若出现承诺业绩未能完成的情形,公司将督促相关承诺方按照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方式保障业绩补偿;若出现上述承诺方违反承诺的情况,公司将主动、及时要求相关承诺方承担违约责任并采取相关措施。

  (三)公司将持续关注浙江欢瑞、钟君艳、陈援及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变动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浙01执异119号]。

  特此公告。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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