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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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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2024年度融资担保额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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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相关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明确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相关人士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代理人的姓名;

  (2) 是否具有表决权;

  (3)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 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5)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6)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为确认出席股东或其代理人的参会资格,必要时,大会主持人可让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必要调查,被调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也可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其他人员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可以旁听会议。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1)质询与议题无关;

  (2)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3)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4)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发言应依照以下规则:

  (1) 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2) 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3)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被中途打断,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4) 股东违反前三款的规定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其表决事项按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后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当记载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未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监事会对申请做出决议,监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决议,不服该决议的可以向有权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独立董事,应采取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的,也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当日就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一名监事参加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1)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2)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3)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5)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6)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作为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进行下述表决行为,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表决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规则由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0月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及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与各关联方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以及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 交易与关联交易》、《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

  (四)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五)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

  第七条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本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八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或子公司向董事长及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由董事长或董事会办公室按照额度权限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总经理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或在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不超过0.5%的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或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与关联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或在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

  就上述关联交易,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制度第六条(十二)至(十五)项规定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应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签署书面认可文件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要求聘请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五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有关披露和决策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本制度有关披露和决策的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适用本制度有关披露和决策的规定:

  (一)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有关披露和决策的规定。

  (二)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有关披露和决策的规定。

  (三)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额、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或者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制度有关披露和决策的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有关披露和决策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制度有关披露和决策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相关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有关披露和决策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六条第(十二)项至第(十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总经理决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总经理决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总经理决定或者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总经理决定或者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总经理决定或者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提交总经理决定或者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四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三节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第六章第一节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中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四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至少应考虑及审核下列因素或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关联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关注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四)交易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以及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其他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六)当年年初至董事会召开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七)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八)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出席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及列席的监事会成员,对董事的回避事宜及关联交易的表决事项应予以特别关注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董事或董事会有违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建议董事会立即纠正。

  第三十条符合关联交易回避条件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应在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事项前,明确表明回避。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总数和占公司总股数的比例后,非关联股东进行投票表决。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第二十八条所列文件外,还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公司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

  (二)公司监事会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或生产经营的变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关当事人可终止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内容。补充、修订协议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再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第三十四条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关联交易的定价应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有客观的市场价格作为参照的一律以市场价格为准;如果没有市场价格,可以选择合适的定价方法,包括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价值贡献分配法、资产评估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等;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上述定价方法的,可以按照协议价定价。

  第三十五条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定价方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0月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奥佳华        公告编号:2023-57号

  债券代码:128097         债券简称:奥佳转债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年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情况

  单位:万元(人民币)

  ■

  2024年公司向上述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总额度为595,0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授权董事长兼总经理邹剑寒先生全权代表公司与上述银行机构签署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内的相关法律文件。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奥佳华   公告编号:2023-59号

  债券代码:128097         债券简称:奥佳转债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的议案》,本事项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公司外销业务结算货币主要为美元,自业务合同签署日至收汇日周期一般为1~4个月,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会产生一定影响。为了应对汇率波动风险,锁定成本,实现稳健经营,公司2024年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来规避汇率风险。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不进行无锁定的单边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二)交易品种:外汇远期、外汇期权、外汇期权组合、低风险收益锁定型存贷款和汇率产品组合(包含互换交易)、外汇掉期等套期保值产品。

  (三)交易场所: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四)交易金额: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总金额控制在36,000.00万美元以内,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不超过1,800.00万美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将不超过已审议额度。

  (五)交易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内有效。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的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

  (六)资金来源: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存在将募集资金用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情况。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公司外销业务主要以美元计价。因此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会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为有效防范和降低外汇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业绩带来影响,公司根据外销业务的实际情况,开展与公司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当有必要。公司已制定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并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可行有效;同时,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资金使用安排合理,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因此,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能有效地降低汇率波动风险,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外汇套期保值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五、风险分析

  1、价格波动风险:可能产生因标的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波动而造成金融衍生品价格变动而造成亏损的市场风险。

  2、履约风险: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存在合约到期无法履约造成违约而带来的风险。

  3、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六、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已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经营相关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制度就公司管理原则、组织机构、管理职责、审批及授权、外汇远期交易管理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切实有效。

  2、公司财务部及审计部作为相关责任部门均有清晰的管理定位和职责,并且责任落实到岗位,通过分级管理,从根本上杜绝了单人或单独部门操作的风险,在有效地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也提高了对风险的应对速度。

  3、公司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大型商业银行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密切跟踪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七、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如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为规避人民币汇率波动带来外汇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外汇风险带来的成本不确定性,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已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能够有效控制相关风险,因此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有可行性。公司关于2024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拟定的2024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奥佳华   公告编号:2023-60号

  债券代码:128097    债券简称:奥佳转债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不向下修正奥佳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2023年10月27日,公司股票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9.75元/股的85%的情形,已触发“奥佳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件。

  2、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向下修正“奥佳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奥佳转债”转股价格,且在未来六个月内(即2023年10月28日至2024年4月27日),如再次触发“奥佳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从2024年4月28日重新起算,若再次触发“奥佳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奥佳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权利。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及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966号文核准,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公开发行了1,2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20,000.0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不足120,000.0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12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3月18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上市交易,债券简称“奥佳转债”,债券代码“128097”。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0年9月2日至2026年2月25日。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2020年5月,公司实施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奥佳转债”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前“奥佳转债”转股价格为10.89元/股,调整后转股价格为10.69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0年5月29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2021年4月,公司实施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奥佳转债”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前“奥佳转债”转股价格为10.69元/股,调整后转股价格为10.39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4月30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2022年5月,公司实施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奥佳转债”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前“奥佳转债”转股价格为10.39元/股,调整后转股价格为10.09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5月31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2022年9月,公司办理完成了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事宜,共注销公司股份7,249,748股。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奥佳转债”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前“奥佳转债”转股价格为10.09元/股,调整后转股价格为10.0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9月13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2023年5月,公司实施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奥佳转债”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前“奥佳转债”转股价格为10.05元/股,调整后转股价格为9.7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5月29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上述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3日、2021年4月23日、2022年5月25日、2022年9月13日、2023年5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相关公告。

  二、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一)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三、关于不向下修正“奥佳转债”向下修正条件的具体说明

  截至2023年10月27日,公司股票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奥佳转债”当期转股价格9.75元/股的85%,即8.29元/股的情形,已满足公司《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条件。

  公司董事会基于对公司长期稳健发展与内在价值的信心,综合考虑现阶段的基本情况、股价走势、市场环境等多重因素,为明确投资者预期,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向下修正“奥佳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奥佳转债”转股价格,且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未来六个月(2023年10月28日至2024年4月27日)内,如再次触发“奥佳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从2024年4月28日重新起算,若再次触发“奥佳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奥佳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权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奥佳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2020年2月21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592-3795739

  敬请“奥佳转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奥佳华       公告编号:2023-58号

  债券代码:128097         债券简称:奥佳转债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2024年度融资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担保概述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子公司提供2024年度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为确保公司全资子公司蒙发利(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蒙发利”)、漳州奥佳华智能健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奥佳华设备”)、深圳蒙发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蒙发利”)、马德保康(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德保康贸易”)、厦门马德保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德保康科技”)2024年的经营周转、融资、外汇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履约担保等需求,公司拟通过保证担保、银行授信额度、存单质押、资产抵押等方式,为其向境内外银行等机构申请融资等业务提供担保;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呼博仕智能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呼博仕”)拟为其全资子公司呼博仕(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呼博仕”)2024年外汇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提供担保。本事项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担保额度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邹剑寒先生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在担保总额度范围内,公司子公司内部可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仅能从股东大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二、担保额度预计情况

  单位:万元

  ■

  注: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呼博仕间接持有香港呼博仕98.0000%股权。

  三、各子公司基本情况

  1、香港蒙发利

  香港蒙发利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系于2007年9月12日在中国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编号1166769)。其注册地址:UNIT 03 8/F GREENFIELD TOWER CONCORDIA PLAZA NO.1 SCIENCE MUSEUM ROAD KL。其法定股本、已发行及实缴股本均为HK19,124,700,等分为每股面值HK1.00的普通股股票19,124,700股。邹剑寒先生为香港蒙发利唯一董事。

  香港蒙发利系公司的海外贸易平台、海外投资持股平台以及公司全球品牌运营管理平台。另外,香港蒙发利持有在马来西亚OGAWA WORLD BERHAD、香港远东、台湾奥佳华国际有限公司、COZZIA USA, LLC 、OGAWA USA Inc 100%的股权,持有台湾棨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股份,持有漳州蒙发利实业有限公司25%的股权,持有厦门蒙发利电子有限公司0.83%的股权,持有漳州奥佳华设备25%股权等。

  香港蒙发利2022年度及2023年1-9月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

  2、漳州奥佳华设备

  漳州奥佳华设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26日。注册地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石浦路18号;法定代表人:邹剑寒;注册资本为56,75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家用电器制造;体育用品制造;科技中介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开展经营活动)。

  漳州奥佳华设备2022年度及2023年1-9月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

  3、深圳蒙发利

  深圳蒙发利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17日。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二村工业区南美路第三栋;法定代表人:林建华;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按摩器材(不含医疗器械)、座垫、靠垫制品、低压电器配件、日用五金制品、聚氨酯泡棉、家用小电器的销售;塑胶米的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项目及规定需前置审批项目)。按摩器材(不含医疗器械)、座垫、靠垫制品、低压电器配件、日用五金制品、聚氨酯泡棉、家用小电器的生产,普通货运。

  深圳蒙发利2022年及2023年1月-9月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

  4、马德保康贸易

  马德保康贸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23年3月22日。注册地址:中 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屿路88号市场大厦第一层129-1单元;法定代表人:陈淑美;注册资本为5,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信 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品牌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家用电器 制造;美甲服务;家用电器销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第一类医疗器械销 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生活美 容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马德保康贸易成立于2023年3月,2023年3月-9月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

  5、马德保康科技

  马德保康科技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23年3月22日。注册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35号713室;法定代表人:陈淑美;注册资本为10,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家用电器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医用口罩批发;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机械设备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马德保康科技成立于2023年3月,2023年3月-9月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

  6、香港呼博仕

  呼博仕(香港)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呼博仕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4日。注册地址:Unit 03, 8/F., Greenfield Tower, Concordia Plaza, No. 1 Science Museum Road, Kowloon, Hong Kong;执行董事:邹剑寒;注册资本为50万港币。

  经营范围:呼吸健康类及环境改善类产品销售。

  香港呼博仕2022年及2023年1月-9月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

  以上所有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事项为提供年度担保额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就本次担保签订相关协议,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条款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合同对象在以上担保额度内共同协商确定,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是为了确保香港蒙发利、漳州奥佳华设备、深圳蒙发利、马德保康贸易、马德保康科技、香港呼博仕2024年度的经营需求,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有效地降低经营成本;且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本次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香港蒙发利、漳州奥佳华设备、深圳蒙发利、马德保康贸易、马德保康科技2024年的经营周转、融资、外汇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及履约担保等需求提供担保;同意控股子公司呼博仕为其全资子公司香港呼博仕2024年外汇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提供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邹剑寒先生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担保是为了确保香港蒙发利、漳州奥佳华设备、深圳蒙发利、马德保康贸易、马德保康科技、香港呼博仕2024年度的经营需求,可以有效地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为子公司提供年度担保额度,并同意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23年9月30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0.55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19%。公司无对合并报表外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奥佳华     公告编号:2023-55号

  债券代码:128097    债券简称:奥佳转债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1、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的要求,为了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在2023年半年度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4,046.00万元的基础上,公司及子公司对2023年第三季度应收款项、存货等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2、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及金额

  截至2023年9月30日,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为6,866.09万元,具体如下表:

  ■

  3、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依据、方法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规定,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当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时,公司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将金融工具划分为不同组合,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经测算,2023年1-9月公司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账款项合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为5,364.19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为52.58%;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规定,公司依据存货可变现净值与成本孰低原则列示,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分不同存货类别确定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对于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以产品合同售价或者估计售价扣除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可变现净值,对于原材料、在产品和委托加工物资,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合同售价或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2023年1-9月公司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为564.05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为5.53%;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公司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2023年1-9月商誉计提减值937.85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为9.19%。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2023年7-9月计提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准备合计金额为2,820.09万元,2023年1-9月累计计提金额为6,866.09万元,减少公司2023年1-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866.09万元,减少2023年1-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6,866.09万元。本次计提减值损失为公司财务部测算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董事会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计提依据充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特此公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奥佳华        公告编号:2023-56号

  债券代码:128097         债券简称:奥佳转债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佳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暂时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一年内滚动使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966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200万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00元,期限6年。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200,0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11,600,000.00元,其他发行费用3,000,000.00元(含税)后,考虑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826,415.09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86,226,415.09元。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3月2日出具立信中联验字【2020】D-0002号《验资报告》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截至2023年9月30日,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

  注:含审议通过至完成补流期间的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共计231.17万元。

  (二)可转债募集资金结余情况

  截止2023年9月30日,募集资金结余情况如下:

  ■

  注: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12,500.00万元人民币购买结构性存款。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暂时闲置的情况。

  三、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高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一)资金来源

  公司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决议有效期内滚动使用。上述额度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及实际使用情况递减。

  (二)理财产品品种

  为控制风险,公司运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产品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上述理财品种不涉及高风险投资品种,风险较低,收益明显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是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理财手段。

  上述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投资理财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进行,涉及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必须通过专用投资理财账户进行,并由专人负责投资理财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

  (三)决议有效期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四)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邹剑寒先生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五)信息披露

  公司在每次购买理财产品后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该次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期限、收益等。

  四、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一般情况下收益稳定、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针对投资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现金理财管理制度》执行,拟采取措施如下:

  1、以上额度内理财资金只能购买不超过十二个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不得购买涉及高风险投资品种;

  2、财务部设专人管理存续期的各种投资及理财产品并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及时通报公司审计部、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3、公司审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

  4、独立董事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

  5、公司监事会将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6、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经核查认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一年内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好、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好、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目前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后,公司一年内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向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好、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奥佳华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好、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奥佳华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好、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3、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4、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奥佳华    公告编号:2023-61号

  债券代码:128097         债券简称:奥佳转债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定于2023年11月13日下午14:30在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31-37号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9:15~2023年11月13日15:00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本次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8日

  7、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

  (1)截至2023年11月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或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31-37号公司八楼会议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

  特别提示:

  上述议案4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中议案5需逐项表决。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并按照审慎性原则,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0月28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请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的需经公司确认后有效。

  2、登记时间:2023年11月9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3、登记地点: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31-37号公司一楼证券部接待台

  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31-37号公司证券部

  邮编:361008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巧巧、陈艺抒

  电话:0592-3795714      传真:0592-3795724

  通讯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31-37号公司八楼

  2、本次大会预期半天,与会股东住宿和交通费自理。

  3、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

  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

  2、授权委托书。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为“362614”;投票简称为“奥佳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的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授权委托书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于2023年11月13日下午14:30召开的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以下意见行使表决权(注: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

  委托人名称: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票账号:

  委托人持有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委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名称(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______________ 有效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法人股东委托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需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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