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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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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
表监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3-067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

  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近日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詹晓倩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

  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詹晓倩女士:199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学士学位。曾任深圳富视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支持工程师。2021年6月至今在公司任项目经理,现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詹晓倩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3-068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0月2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一道88号奥比科技大厦3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黄源浩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靳尚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拟聘董事、拟聘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

  5、《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三)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2为非累积投票议案,议案3-5为累积投票议案,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

  2、本次会议议案1-5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黄源浩先生、肖振中先生、周广大先生、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奥比中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奥比中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奥比中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奥比中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奥比中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奥比中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当回避表决本次会议议案1;经核验,无关联股东投票情形。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畅、蔡颖漩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  报备文件

  (一)《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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