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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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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428      证券简称:中远海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陈威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兴强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邓自云先生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确认依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的规定执行。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注:本报告期,公司收到广州远洋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管理服务费5,445,338.41元(不含税),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公司未将上述托管费收入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示,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在广州远洋投资有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业务相关,并具有持续性,且公司依据托管协议提供了对应的管理服务,托管关系具有商业实质;托管费的收取基础是被托管方的人工成本计算,收支基本相抵,并未发现显著不公允导致误导报表使用者对未来盈利能力预期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

  公司负责人:陈威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兴强会计机构负责人:邓自云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一9月

  编制单位: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陈威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兴强会计机构负责人:邓自云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一9月

  编制单位: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陈威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兴强会计机构负责人:邓自云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调整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的原因说明

  财政部2022年11月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并对相关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调整,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至期初未分配利润、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0428   证券简称:中远海特     公告编号:2023-057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0月2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20号广州远洋大厦20楼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陈威董事长主持,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陈冬董事、王威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参会。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陈建钦监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参会。

  3.董事会秘书已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聘请2023年度审计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公司的关联股东为控股股东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 1,083,147,344股,在审议议案2“关于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已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峰、卢淑玲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0428   证券简称:中远海特    公告编号:2023-058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2日发出通知,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在广州远洋大厦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陈冬董事因工作原因,以视频方式参会)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陈威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管列席。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的《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全票通过。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428     证券简称:中远海特    公告编号:2023-059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提交募集说明书(注册稿)

  等文件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已于2023年8月31日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

  根据本次发行项目进展,公司按照相关要求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了更新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等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20号广州远洋大厦20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3年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称“法律法规”)及《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披露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等,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9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3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媒体等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时间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11:00时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20号广州远洋大厦20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威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的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6日至2023年10月26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2项议案,分别为《关于公司聘请2023年度审计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主要内容,已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以及相关独立董事意见中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地点和日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下同)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年10月19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公司与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资格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0名(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名,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103,314,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970%。

  3.出席或列席会议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提出新提案和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2.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公司当场公布了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聘请2023年度审计师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以下议案:

  (2)《关于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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