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39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10月2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026       证券简称:中远海能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原因说明

  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 31 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2022年度未提前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2023年1月1日起,根据该解释执行,对2022年同期数进行重述,重述调整金额较小。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单位:股

  ■

  ■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2023年前三季度本集团经营情况简要分析

  2023年前三季度,国际油运市场呈现出了整体复苏的趋势。年度内,中国石油需求的阶段性增长以及大西洋区域原油长运距出口增加推动了超大型油轮(VLCC)运价的强劲走势,虽然第三季度VLCC运价在传统油运淡季以及OPEC+减产等因素的影响下出现了回落,但从整体来看,2023年前三季度VLCC市场表现大幅优于去年同期水平。根据波罗的海交易所数据,2023年1-9月VLCC中东-中国航线(TD3C)市场平均日收益(TCE)约35,346美元/天,较去年同期增加约1,252%。

  由于处置老旧油轮运力5艘,2023年1-9月本集团实际油轮运力投入547,431万吨天,同比下降8%;运输量(不含期租)12,906万吨,同比下降0.7%;运输周转量(不含期租)3,887亿吨海里,同比下降2%。2023年前三季度,油轮运输板块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51.39亿元,同比增长33%;发生营业成本人民币105.46亿元,同比增长0.25%;实现毛利人民币45.92亿元,同比增长411%。其中:外贸油运业务实现毛利人民币34.89亿元,同比增长3,681%;内贸油运业务稳中有增,实现毛利人民币11.17亿元,同比增长12%。

  2023年前三季度,本集团LNG运输业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人民币6.17亿元,同比增长7.39%。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任永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田超会计机构负责人:徐寅生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9月

  编制单位: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任永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田超会计机构负责人:徐寅生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9月

  编制单位: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任永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田超会计机构负责人:徐寅生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0026     证券简称:中远海能    公告编号:临2023-042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共计28,081,900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89%。其中,首批授予的期权总量为22,465,500股,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71%,占本计划总量的80%;预留期权总量为5,616,400股,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0.118%,占本计划总量的2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远海能”或“公司”)是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从事油品和天然气等能源运输的专业化公司,其前身为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7月26日成立。公司股票于1994年11月11日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并于2002年5月23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中远海能”,股票代码:01138HK,600026。公司主营业务为中国沿海地区和全球的成品油及原油运输,中国进口液化天然气运输。主要经营模式为利用自有船舶为货主提供定期租船和航次租船服务,此外也有通过向银行、融资租赁方、其他船东光租和期租船舶后向货主提供定期租船和航次租船服务。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币种:人民币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构成

  1、董事会构成

  公司董事会由八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任永强、董事朱迈进、董事王威、董事王松文、独立董事黄伟德、独立董事李润生、独立董事赵劲松及独立董事王祖温。

  2、监事会构成

  公司监事会由四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翁羿、监事杨磊、职工监事陈华、职工监事王振明。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六人,分别是:总经理朱迈进、副总经理秦炯、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俞伯正、总会计师田超、副总经理陈建荣及董事会秘书倪艺丹。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目的

  (一)中远海能实施新一期期权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包括:

  1、进一步完善长期激励机制,把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的薪酬收入与公司业绩表现更紧密地结合,仅当股权激励计划所挂钩的业绩指标达成时激励方能予以确认,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助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

  2、形成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

  3、通过股权激励把股东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促进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4、确保公司在人才市场能够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整体薪酬,吸引、保留和激励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推动公司长期发展。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8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根据该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133名激励对象授予了35,460,000份股票期权。

  截至本公告日,激励计划项下共有1,720.32万份股票期权因激励对象到龄退休、离职等原因及股票期权行权期届满而失效及被注销,于2022年5月行权808.45万份,股票期权数量尚余1,017.23万份。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互独立,分别根据公司各个阶段的需求制定方案并执行。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标的股票来源

  中远海能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采用股票期权为激励工具,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A股普通股股票为标的股票,以向激励对象增发为股票来源。每份股票期权对应一股中远海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2,808.19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4,770,776,395股的0.589%。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激励对象的范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国资委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中远海能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共计107人,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在职人员总人数的1.28%。上述人员范围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级别管理人员,下属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选拔的总部部门内设室经理正职与下属子公司部门正职。 2024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总部部门负责人(含)以下人员以及下属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含)以下人员不在授予范围内。上述所有激励对象均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已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领取薪酬。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为四舍五入的数据

  注:

  1、公司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其他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信息将公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六、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3.00元,即公司董事会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确定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3.0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票。

  (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即12.91元;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20/60/12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前20/60/120个交易日的均价分别为13.58元、13.55元、13.00元);

  (3)公司A股股票单位面值(1元)。

  预留部分在授予时,须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部分行权价格为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1)定价基准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2)定价基准日前20/60/1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3)公司A股股票单位面值(1元)。

  上述定价基准日为审议预留期权授予的董事会决议日。

  股票期权行权前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相应行权价格将参照进行相应调整。

  七、授予权益或生效的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授予: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根据绩效考核办法,股票期权授予时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

  2.激励对象发生按第三章规定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情形。

  (三)公司经审计财务数据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实施本次授予:

  1.授予时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2年),归母扣非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21%,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

  2.利润总额2019年-2022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2.3%,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济增加值(EVA)达成国资委下达给集团并分解到本公司的目标。

  其中,归母扣非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当期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折旧摊销息税前利润(EBITDA)÷[(期初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期末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100%

  若公司未达到授予条件,则公司不得依据本激励计划授予任何股票期权;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授予条件,则公司不得依据本激励计划向该激励对象授予任何股票期权。

  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方可按计划部分或全部生效: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根据考核办法,股票期权生效时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

  2.激励对象发生按第三章规定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情形。

  股票期权生效的业绩条件

  本激励计划基于公司未来业绩目标的增长设置生效业绩条件。当各业绩指标满足相关生效条件,且公司不存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所列的不得生效的情形时,股票期权方可按照生效安排生效,具体生效条件如下:

  (一)公司层面生效业绩条件

  本次授予期权各生效年度可生效的数量根据上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系数进行调节:

  公司层面实际可生效期权数量=当期计划生效的期权数量×公司业绩系数

  各生效年度各指标的业绩目标如下:

  ■

  其中,归母扣非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计算公式为:

  EOE=当期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折旧摊销息税前利润(EBITDA)÷[(期初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期末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100%

  如业绩指标同时达成上述目标,则公司业绩系数为100%,否则为0。

  (二)激励对象个人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与期权生效比例的关系如下:

  ■

  个人实际可生效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期计划生效的股票期权数量×公司业绩系数×个人业绩系数。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行权期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期权的行权有效期最长不超过7年。股票期权行权有效期自授予日起计算,即员工可在授予日起的7年内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生效安排进行行权。授予日起满7年后,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自动失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达成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达成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授予条件成就后60日内完成首次股票期权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12个月内确认。

  (三)本激励计划的锁定期和行权安排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的24个月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首次授予及预留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满24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生效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可根据下表安排分期行权:

  ■

  当期生效条件未达成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由上市公司注销相关期权。各期行权期内未能行权的部分,在以后时间不得行权。当期行权有效期满后,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作废,由公司收回并统一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生效的期权数量根据上一年度个人综合考核评价结果进行调节,实际生效的期权数量不得超过个人当期应生效的权益总量。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行权后,持有不低于获授量20%的公司股票,至任期(或者任职)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出售。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行权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自本计划草案公告日起,若在行权前本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经股东大会授权后由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原则上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 股本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Q= Q0× 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自本计划草案公告日起,若在行权前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经股东大会授权后由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原则上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配股

  P= P0×(P1+ 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的价格,n为配股的比率(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 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程序

  1、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制订和审批程序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拟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并就本激励计划(草案)内容与中远海运集团进行沟通,经中远海运集团表示无异议后,可将本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监事会核实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包括授予对象、授予资格、授予数量);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草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6、董事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法律意见书,并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

  7、在国资主管部门及/或授权单位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审核批准后,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8、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9、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0、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应当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11、股东大会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监事会应当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12、股东大会批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后,即可实施。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具体办理股票期权授予、行权和注销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方案;

  2、董事会审议批准股票期权授予方案,根据本激励计划确定授予日;

  3、董事会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事务所发表明确意见;

  4、监事会核查授予日及激励对象的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范围相符并发表意见;

  5、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授予事宜;股票期权授出时,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通知每位激励对象的被授予数量、行权价格和生效安排等相关信息,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公司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授予条件成就后60日内完成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应程序,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与过户事宜;公司董事会对授予情况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7、激励对象须配合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等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激励对象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确定各期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与是否达到条件审查确认,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事务所应就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3、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及核实后,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4、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集中或自主行权方式。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若激励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取消行权,情节严重的,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行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4、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因股票期权计划行使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在满足本计划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权且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等的规定行权,并按规定锁定和买卖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3、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行使股票期权或者不行使股票期权,在被授予的可行权额度内,自主决定行使股票期权的数量,并承担行权所需的资金和费用;

  4、激励对象应保证其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金为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5、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6、激励对象应当承诺,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股票期权或行使股票期权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激励对象对获授的股票期权行使权益前后买卖股票的行为,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本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8、激励对象因参与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激励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激励对象个人的情况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且对已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进行追回: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行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时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2、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丧失参与本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

  (6)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7)其他董事会认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况。

  3、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生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在6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因客观原因由公司提出终止或解除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

  (2)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后,由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合同的;

  (3)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

  (4)激励对象死亡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在6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5)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成为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获授股票期权的人员。

  4、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再行权:

  (1)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辞职;

  (2)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到期不与公司续约;

  (3)激励对象因持续业绩不佳无法胜任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被辞退时。

  5、当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担任公司行政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属于激励范围的核心人员,或者被公司委派到子公司任职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行权。

  6、当激励对象因组织安排调动至中远海运集团或中远海运集团内其他公司任职,且工作调动后仍与公司存在重要的工作协同关系的,由董事会决定对该激励对象的行权安排。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二)公司的情况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根据相关条件变化程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计划的继续执行、修订、中止或终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公司发生其他重大变更。

  2、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予以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的;

  (6)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公司股票期权的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

  1、授予日会计处理:由于授予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2、限制期会计处理:公司在限制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会计处理: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资本公积一一其他资本公积”。

  (二)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要求,采用国际通用的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B-S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根据估值基准日2023年10月26日各项数据,估值模型的各参数取值及说明如下:

  ■

  根据估值模型进行初步测算,本次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5.18元。此处的股票期权价值评估结果,不作为会计处理的依据。用于核算会计成本的股票期权公允价值需要在实际完成授予之后,采集授予日的即时市场数据,进行重新估算。

  (三)费用的摊销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的规定,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股票期权成本应在股票期权生效限制期内,以对期权行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因此,期权成本的摊销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本激励计划下首次授予的2,246.55万份股票期权预估总激励成本为11,637.13万元。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要求,该激励成本将在期权的锁定期及生效期内摊销,以2023年11月30日为授予日进行假设,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如上表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中远海能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中远海能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草案)》

  《中远海能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0026        证券简称:中远海能     公告编号:临2023-040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能”、“本公司”或“公司”)二〇二三年第八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3年10月12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形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在海南省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中远海能海南公司会议室及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70号以现场及视频会议结合的方式召开。本公司所有八名董事参加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批准发布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情况: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审议能源公司任期制和契约化制度修订及经理层成员签约文件调整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批准任期制和契约化制度修订及经理层成员签约文件调整。

  表决情况: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长期激励机制,形成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公司制订了《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目前计划要素的合规性、程序的合规性已基本符合,公司拟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会议审议。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公司董事任永强、朱迈进系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本公司同日披露的《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通过此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会议审议。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草案)》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公司董事任永强、朱迈进系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通过此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会议审议。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公司董事任永强、朱迈进系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有效落实、执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和管理,具体授权包括但不限于:

  1. 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 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3. 授权董事会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情形发生时,对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4. 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和激励对象是否符合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5. 授权董事会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在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事项或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化、离职、退休、死亡等特殊情形时,处理激励对象获授的已生效或未生效、已行权或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6. 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继承事宜,终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权董事会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决定是否对激励对象行权获得的收益予以收回;

  7. 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8. 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其他必要的管理和调整,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考核和实施规定;

  9. 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10. 董事会可以视情形授权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处理股票期权的部分有关事宜,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激励对象考核的工作、在激励对象出现特殊情况时决定其股票期权份额的处置;

  11. 授权董事会有权在权益授予前,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股票期权激励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12. 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生修订的,授权董事会依据修订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13. 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之人士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14. 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通过此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会议审议。

  公司董事任永强、朱迈进系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0026        证券简称:中远海能      公告编号:临2023-041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六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能”、“本公司”或“公司”)二〇二三年第六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3年10月12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形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在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70号以现场和视频结合的方式召开。本公司所有四名监事参加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通过了《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全体成员对公司的二〇二三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参与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没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情况: 4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长期激励机制,形成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公司制订了《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目前计划要素的合规性、程序的合规性已基本符合,公司拟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经审议,监事会同意公司施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议案尚须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

  为贯彻和落实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明确激励计划的管理及组织机构、实施程序、日常管理流程、内部控制程序等,同时也为保障激励计划的公平性、有效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订了《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草案)》。

  经审议,监事会同意通过此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方式,结合公司现行的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特制订《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

  经审议,监事会同意通过此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10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