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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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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99 证券简称:科达制造 公告编号:2023-066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

  ●  涉案金额:人民币9,107.06万元(含一审诉讼费、保全费)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2022年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9,107.06万元。因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预计将对公司本年度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6月29日,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达制造”)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寄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粤06民初119号)及《民事起诉状》,冯军以广东科达锂业有限公司(原名:青海科达锂业有限公司、青海佛照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锂业”)尚未根据其设立之时相关方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的约定支付专利技术顾问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7月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2年6月27日,公司收到佛山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06民初119号),佛山中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科达锂业支付冯军技术顾问费9,057.10万元且科达制造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不服一审判决,科达锂业及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6月29日、2022年7月12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及《关于诉讼进展暨提交上诉状的公告》。

  二、诉讼二审判决情况

  2023年10月25日,公司收到广东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民终4265号),广东高院认为科达锂业及科达制造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对本次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如下:

  1、撤销佛山中院(2021)粤06民初119号民事判决;

  2、驳回冯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96,557.8元、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冯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94,655元,全部由冯军负担。科达制造及科达锂业已向广东高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94,655元,由广东高院向其退回。冯军应当向广东高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94,6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2022年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9,107.06万元,根据本次二审终审判决结果,公司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做相应转回处理,预计将对公司本年度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仍需以公司年审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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