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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3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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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银河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完成证券交易结算
模式转换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增强银河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银河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银河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于2023年10月20日启动了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工作,现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工作已于2023年10月20日完成,即本基金的场内证券交易将自2023年10月20日起采用券商结算模式,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2023年10月20日起生效。

  关于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的有关事项,详见2023年10月20日披露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河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银河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银河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网址:www.cgf.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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