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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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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3-076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管因可转债短线交易
收到宁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可转债构成短线交易暨致歉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

  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管因可转债短线交易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告知书对其个人进行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9)。

  公司副总经理韩晓东先生于2023年10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3〕1号),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韩晓东短线交易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韩晓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4月至今,韩晓东担任嘉泽新能常务副总经理。

  2023年4月13日至5月30日期间,韩晓东通过名下证券账户多次买卖‘嘉泽转债’,共计买入40次,累计买入‘嘉泽转债’21,380张,累计买入金额为3,491,547.81元;共计卖出24次,累计卖出‘嘉泽转债’21,380张,累计卖出金额为3,490,865.81元,即存在将持有的‘嘉泽转债’‘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嘉泽新能公告及说明、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明细、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手机 APP 交易记录截图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韩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系对韩晓东先生个人的处罚,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不受影响。本次违规行为系因其对相关法规不了解所致,韩晓东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上述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行为再次向公司董事会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韩晓东先生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行为,审慎操作,并将自觉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切实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公司董事会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工作人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工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www.sse.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载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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