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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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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资信情况

  除已披露的关联关系外,公司与丰海海运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相互独立,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丰海海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丰海海运曾为破产重整企业,已于2022年7月19日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2018)粤1973破23号之十五《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丰海海运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于2022年9月13日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2018)粤1973破23号之十七《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丰海海运重整程序。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丰海海运最近一年及一期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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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对方丰海海运曾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鼎康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鼎康华”)均属于宁波信合鼎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一投资”)控制下的主体,并自2023年4月4日起成为公司关联方。

  2023年9月7日,丰海海运股东已变更为杭州传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杭州传溪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变更完成后,原属于鼎一投资控制下的宁波合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宁波合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不再是丰海海运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6.3.3第四款的规定,丰海海运在过去十二月内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截至目前仍为公司关联方。因此,公司本次向丰海海运拟购置船舶的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的船舶资产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丰海29”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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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丰海海运已将该船与上海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船舶管理人为浙江洲际之星船务有限公司。

  2、交易标的“丰海17”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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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交易标的“丰海21”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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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权属状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本次拟购置的“丰海29”轮船舶存在融资租赁及第三方管理外,其他两艘船舶均不存在权利负担。出卖人保证标的船舶在交付时产权清晰,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性转让的权利,不存在标的船舶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分析

  本次拟购置标的船舶定价以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并结合内贸、外贸化学品船舶的市场价值,经双方充分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涉及的“丰海29”轮、“丰海17”轮、“丰海21”轮船舶的交易价格分别为人民币9,463.00万元(含3%增值税)、5,100.00万元(含3%增值税)、5,316.00万元(含3%增值税),上述三艘船舶合计交易总价款为人民币19,879.00万元(含3%增值税)。

  本次购置船舶关联交易价格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认,资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拟签署的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合同主体

  出卖人(甲方):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

  买受人(乙方):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船舶价款及支付

  1、船舶价款

  根据评估报告,本合同项下标的船舶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10月8日的市场价值为20,380.11万元,在此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本合同项下标的船舶含税收购总价款为19,879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玖仟捌佰柒拾玖万元整)。其中,内贸化学品船舶“丰海29”轮的收购价款为9,463万元;外贸化学品船舶“丰海17”轮的收购价款为5,100万元,外贸化学品船舶“丰海21”轮的收购价款为5,316万元。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本合同项下标的船舶价款的支付方式为:

  (1)首期款:自本合同项下标的船舶收购事项经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15,000万元;

  (2)第二期款:自甲方向乙方完成交付“丰海29”轮所有权注销证书原件、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原件并由乙方办理完成“丰海29”轮所有权变更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4,879万元。

  (三)船舶交割与实体交付

  甲方应当自乙方支付首期款之日起45个日历天内,办理完毕“丰海29”轮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与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手续以及“丰海17”轮、“丰海21”轮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并向乙方交付所有权注销证书原件、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原件。

  本合同项下标的船舶实体交付日时间安排如下:(1)2023年11月20日前向乙方完成交付“丰海29”轮;(2)2023年12月31日前向乙方完成交付“丰海17”轮;(3)2024年3月31日前向乙方完成交付“丰海21”轮。(具体日期可以由乙方选择,但乙方应当至少提前三日通知甲方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完成标的船舶交付及船舶证书转移手续等本合同项下甲方主要合同义务,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并承担违约责任。若甲方因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除交船义务及船舶证书海事转移登记等以外的其他非主要合同义务且构成严重违约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船舶价款或存在其他严重违约事件、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3、由于任一方严重违约,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造成本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一次性支付本合同项下船舶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不能弥补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非违约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船舶市场价格下降或上升等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

  (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乙方盖章之日起成立,并自本合同项下船舶收购事项经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合同尚未签署。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公司本次向关联方丰海海运购置化学品船舶不涉及人员安置等情况,本次购置完成后,上述三艘化学品船舶将由公司独立运营,不会因此而产生新增的关联交易。关联方丰海海运系成为公司关联方前已存续的同行业水运企业,且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购置其持有的化学品船舶,不会因其成为公司关联方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拟将本次购置的“丰海29”轮内贸化学品船舶作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投项目之一“沿海省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购置项目”实施的一部分。

  七、购置船舶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购置内贸化学品船舶,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船队规模、提升公司运力水平,优化船队结构,满足客户定制化、差异化的运输需求,有利于持续增强主营业务经营能力,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本次购置外贸化学品船舶,为满足公司开展国际危险品运输业务的实际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公司国际运输业务的发展,持续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服务能力,有利于协调国内船舶运输业务与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平衡发展,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船舶的交易价格,以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结合国内、国际散装化学品船/油船的市场行情,经双方充分协商确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主营业务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一)船舶租赁及管理服务的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与丰海海运于2022年10月签署的标的船舶为“丰盛油10”轮的《期租合同》及《船舶管理协议》,自2023年4月4日丰海海运成为公司关联方至2023年10月19日,公司向丰海海运租赁船舶的关联交易金额为356.07万元(含税),公司向丰海海运提供船舶管理服务的关联交易金额为277.01万元(含税)。公司已于2023年5月29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向丰海海运购置化学品船舶等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二)前次购置化学品船舶的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与丰海海运于2023年5月签署的标的船舶《船舶买卖合同》,公司向丰海海运购置船名为“丰海23”轮、“丰海26”轮、“丰海27”轮三艘内贸化学品船舶以及船名为“丰海13”轮、“丰海15”轮、“丰海33”轮三艘外贸化学品船舶100%船舶所有权。上述六艘船舶购置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50,367.00万元(含税),即公司向丰海海运购置船舶资产的关联交易金额为50,367.00万元(含税)。公司已于2023年5月29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向丰海海运购置化学品船舶等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公司不存在其他与丰海海运的关联交易事项。

  九、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丰海海运购置化学品船舶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同意本次拟向丰海海运购置化学品船舶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将回避表决。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船舶买卖协议签署、船舶交接、船舶权属过户、船舶证书转移登记等全部与拟购置化学品船舶相关的事宜。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购置化学品船舶的关联交易事项因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而发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交易定价政策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购置化学品船舶的关联交易事项,是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规划,交易事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购置船舶交易价格以评估价为依据,并结合相关船舶交易的市场行情,经交易双方协议一致确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关联交易事项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购置化学品船舶的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本次购置化学品船舶的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盛航股份拟向丰海海运购置化学品船舶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船舶评估报告、拟签订的购置合同、相关议案、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核查等。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盛航股份拟向丰海海运购置化学品船舶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有关关联董事遵守了回避制度,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协商确定,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综上,保荐机构对盛航股份拟向丰海海运购置化学品船舶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荃邢茜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增加融资额度暨关联担保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作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航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盛航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为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增加融资额度提供关联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以抵押、融资租赁等形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增加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融资额度,融资方式包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等,最终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批准的额度为准,具体使用的融资金额将视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在授权期限内,借款额度可循环使用,且可根据其实际需要在上述公司之间按照实际情况调剂使用(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关联方李桃元先生及其配偶林智女士将根据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为公司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

  本次增加融资额度事项的授权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担保事项所涉及关联自然人为李桃元先生与林智女士。李桃元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林智女士系李桃元先生之配偶。

  三、交易及担保的主要内容

  以上申请增加融资及担保相关协议目前尚未签署,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实际融资金额最终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批准的额度为准,担保的金额、方式、期限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为支持公司经营发展,关联方为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提供担保,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各类关联交易(关联担保)的总金额

  2023年初至披露日,除李桃元先生从公司领取薪酬外,李桃元先生、林智女士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属于为公司融资提供关联担保,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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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2022年度公司拟以抵押、融资租赁等形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的融资额度,融资方式包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等。关联方李桃元先生及其配偶林智女士将根据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为公司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授权期限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增加融资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公司拟以抵押、融资租赁等形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增加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融资额度,融资方式包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等。关联方李桃元先生及其配偶林智女士将根据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为公司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

  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2023 年度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以抵押、融资租赁等形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40,000 万元的融资额度,融资方式包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等。公司关联方李桃元先生及其配偶林智女士将根据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求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授权期限为自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六、本次关联交易(关联担保)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增加融资额度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有助于支持公司及子公司业务拓展,保障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

  公司关联方李桃元先生及林智女士为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申请增加融资额度提供担保,将不会收取任何费用,本次关联担保事项有利于解决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银行融资面临的担保问题,体现了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七、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增加融资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李桃元、丁宏宝、李凌云、刁建明回避表决,本议案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审议表决通过。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桃元先生及其配偶同意为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公司取得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额度,且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同意将《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增加融资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申请增加融资借款暨关联担保的议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资金需求,促进公司业务经营的健康发展,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回避表决,本次为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本议案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议案的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关联担保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本次关联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长远利益。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盛航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增加融资额度暨关联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2023年度公司已签署的融资合同、相关议案、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核查等。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有利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长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且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增加融资额度暨关联担保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荃邢茜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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