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云兵:
我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001号)决定对你处以3万元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送达生效,但你至今未按规定缴纳罚款。
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清罚款。罚款汇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户:7111010189800000162),并将汇款凭证传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备案(传真:027-87460021)。逾期不缴,我局将按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申请执行的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对本催告书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湖北证监局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