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10月1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信息披露

  ■

  除上述股权质押外,标的资产不存在其他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有关股权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莆田涵江鑫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926号),截至2023年6月30日(审计基准日),莆田涵江鑫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47,459,531.35元。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莆田涵江鑫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3】第3170号),本次资产评估选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评估前莆田涵江鑫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47,459,531.35元,经评估,以2023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莆田涵江鑫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43,000,000.00元,评估减值4,459,500.00元,减值率为9.40%。

  (8)莆田涵江鑫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与苏州开发资金往来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莆田涵江鑫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926号),截至审计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莆田涵江鑫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与苏州开发经营性往来余额为0元。莆田涵江鑫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对苏州开发及其关联方其他应收款合计为0元。

  本次交易九完成后,莆田涵江鑫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如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有发生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本次交易九完成后,莆田涵江鑫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苏州开发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莆田涵江鑫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2、商丘协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2)历史沿革

  商丘协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由苏州开发出资设立,原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2018年3月16日,商丘协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573万元,苏州开发占注册资本的100%。

  商丘协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母公司为苏州开发,最终实际控制人为朱共山先生。

  (3)主要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

  商丘协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属于电力行业,主要业务是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为3.78MW。商丘协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通过向客户售电等实现盈利。

  (4)客户集中度

  2023年1-6月商丘协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唯一大客户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商丘供电公司,销售收入717,740.54元,占营业收入比例100%。

  (5)现有关联交易情况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A. 现有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商丘协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928号),商丘协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2023年1-6月及2022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

  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主要是商丘协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支付的运维服务费和财务服务费。应付关联方款项主要是应付关联方的运维服务费和财务服务费。

  B. 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次交易九完成后,就其未来潜在的关联交易,协鑫能科控股股东天津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先生将继续履行出具的《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

  (6)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

  (7)标的资产概况

  本次交易九的标的资产为苏州开发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商丘协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章程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商丘协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本次交易九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标的资产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有关股权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商丘协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928号),截至2023年6月30日(审计基准日),商丘协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20,778,849.13元。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商丘协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3】第3173号),本次资产评估选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评估前商丘协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20,778,849.13元,经评估,以2023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商丘协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5,000,000.00元,评估减值15,778,800.00元,减值率为75.94%。本次评估减值主要原因系收益法考虑了各分项资产是否在企业中得到合理和充分利用、未来预期带来的收益情况等因素对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影响;被评估单位为平价发电项目,未获取政府补贴导致收入处于较低水平,同时也考虑了企业所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运营资质、行业竞争力、公司的管理水平、人力资源、要素协同作用等因素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影响。

  (8)商丘协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与苏州开发资金往来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商丘协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928号),截至审计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商丘协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与苏州开发经营性往来余额为0元。商丘协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对苏州开发及其关联方其他应收款合计为0元。

  本次交易九完成后,商丘协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如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有发生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本次交易九完成后,商丘协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苏州开发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商丘协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3、兰考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2)历史沿革

  兰考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由苏州开发出资设立,原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2018年4月,兰考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724元,苏州开发占注册资本的100%。

  兰考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母公司为苏州开发,最终实际控制人为朱共山先生。

  (3)主要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

  兰考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属于电力行业,主要业务是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为3.00MW。兰考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通过向客户售电等实现盈利。

  (4)客户集中度

  2023年1-6月兰考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唯一大客户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兰考县供电公司,销售收入1,065,953.98元,占营业收入比例100%。

  (5)现有关联交易情况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A. 现有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兰考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930号),兰考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2023年1-6月及2022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

  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主要是兰考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支付的运维服务费和财务服务费。关联担保是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对标的公司的融资租赁进行担保。应付关联方款项主要是应付关联方的运维服务费和财务服务费。

  B. 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次交易九完成后,就其未来潜在的关联交易,协鑫能科控股股东天津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先生将继续履行出具的《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

  (6)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

  (7)标的资产概况

  本次交易九的标的资产为苏州开发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兰考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章程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兰考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本次交易九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

  标的资产质押情况如下:

  ■

  除上述股权质押外,标的资产不存在其他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有关股权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兰考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930号),截至2023年6月30日(审计基准日),兰考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17,967,477.02元。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兰考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3】第3171号),本次资产评估选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评估前兰考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17,967,477.02元,经评估,以2023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兰考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10,000,000.00元,评估减值7,967,500.00元,减值率为44.34%。

  (8)兰考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与苏州开发资金往来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兰考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930号),截至审计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兰考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与苏州开发经营性往来余额为0元。兰考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对苏州开发及其关联方其他应收款合计为0元。

  本次交易九完成后,兰考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如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有发生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本次交易九完成后,兰考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苏州开发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兰考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4、漯河鑫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2)历史沿革

  漯河鑫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由苏州开发出资设立,原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

  2017年10月,漯河鑫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400元,苏州开发占注册资本的100%。

  漯河鑫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母公司为苏州开发,最终实际控制人为朱共山先生。

  (3)主要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

  漯河鑫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属于电力行业,主要业务是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为2.22MW。漯河鑫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通过向客户售电等实现盈利。

  (4)客户集中度

  2023年1-6月漯河鑫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客户为河南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收入466,572.74元,占营业收入比例60.64%;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销售收入302,863.02元,占营业收入比例39.36%。

  (5)现有关联交易情况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A. 现有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漯河鑫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929号),漯河鑫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2023年1-6月及2022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

  注:出售商品/提供劳务主要是销售电力给河南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主要是漯河鑫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支付的运维服务费、财务服务费和电费。应收关联方款项主要是河南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电费。应付关联方款项主要是应付关联方的运维服务费、电费和财务服务费。

  B. 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次交易九完成后,就其未来潜在的关联交易,协鑫能科控股股东天津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先生将继续履行出具的《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

  (6)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

  (7)标的资产概况

  本次交易九的标的资产为苏州开发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漯河鑫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章程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漯河鑫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本次交易九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标的资产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有关股权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漯河鑫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929号),截至2023年6月30日(审计基准日),漯河鑫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12,870,719.97元。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漯河鑫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3】第3172号),本次资产评估选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评估前漯河鑫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12,870,719.97元,经评估,以2023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漯河鑫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12,000,000.00元,评估减值870,700.00元,减值率为6.77%。

  (8)漯河鑫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与苏州开发资金往来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漯河鑫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929号),截至审计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漯河鑫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与苏州开发经营性往来余额为0元。漯河鑫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对苏州开发及其关联方其他应收款合计为62,657.16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目标公司与甲方及其关联方将对前述债权债务进行整合、抵销,并在交易交割前解决。

  本次交易九完成后,漯河鑫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如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有发生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本次交易九完成后,漯河鑫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苏州开发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漯河鑫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十)本次交易十涉及的目标公司

  1、葫芦岛市连山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2)历史沿革

  葫芦岛市连山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由苏州投资出资设立,原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

  2017年4月7日葫芦岛市连山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2,850万元,苏州投资占注册资本的100%。

  葫芦岛市连山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母公司为苏州投资,最终实际控制人为朱共山先生。

  (3)主要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

  葫芦岛市连山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属于电力行业,主要业务是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为20.30MW。葫芦岛市连山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通过向客户售电等实现盈利。

  (4)客户集中度

  2023年1-6月葫芦岛市连山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唯一大客户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销售收入9,711,063.16元,占营业收入比例100%。

  (5)现有关联交易情况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A. 现有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葫芦岛市连山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851号),葫芦岛市连山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2023年1-6月及2022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

  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主要是葫芦岛市连山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支付的运维服务费和财务服务费。关联担保是协鑫新能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对标的公司的融资租赁进行担保。应付关联方款项主要是应付关联方的运维服务费和财务服务费。

  B. 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次交易十完成后,就其未来潜在的关联交易,协鑫能科控股股东天津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先生将继续履行出具的《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

  (6)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

  (7)标的资产概况

  本次交易十的标的资产为苏州投资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葫芦岛市连山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章程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葫芦岛市连山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本次交易十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

  标的资产质押情况如下:

  ■

  除上述股权质押外,标的资产不存在其他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有关股权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葫芦岛市连山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851号),截至2023年6月30日(审计基准日),葫芦岛市连山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77,276,760.68元。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葫芦岛市连山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3】第3183号),本次资产评估选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评估前葫芦岛市连山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77,276,760.68元,经评估,以2023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葫芦岛市连山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70,000,000.00元,评估减值7,276,800.00元,减值率为9.42%。

  (8)葫芦岛市连山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与苏州投资资金往来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葫芦岛市连山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851号),截至审计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葫芦岛市连山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与苏州投资经营性往来余额为0元。葫芦岛市连山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对苏州投资及其关联方其他应收款合计为0元。

  本次交易十完成后,葫芦岛市连山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如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有发生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本次交易十完成后,葫芦岛市连山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苏州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葫芦岛市连山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2、互助昊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2)历史沿革

  互助昊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由无锡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资设立,原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2017年11月17日,无锡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互助昊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苏州投资。

  2017年11月17日,互助昊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6,600万元,苏州投资占注册资本的100%。

  互助昊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母公司为苏州投资,最终实际控制人为朱共山先生。

  (3)主要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

  互助昊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属于电力行业,主要业务是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为42.99MW。互助昊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通过向客户售电等实现盈利。

  (4)客户集中度

  2023年1-6月互助昊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唯一大客户为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销售收入17,311,170.93元,占营业收入比例100%。

  (5)现有关联交易情况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A. 现有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互助昊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856号),互助昊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2023年1-6月及2022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

  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主要是互助昊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支付的运维服务费和财务服务费。关联担保是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对标的公司的长期借款进行担保。应付关联方款项主要是应付关联方的运维服务费和财务服务费。

  B. 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次交易十完成后,就其未来潜在的关联交易,协鑫能科控股股东天津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先生将继续履行出具的《关于规范及减少

  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

  (6)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

  (7)标的资产概况

  本次交易十的标的资产为苏州投资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互助昊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章程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互助昊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本次交易十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

  标的资产质押情况如下:

  ■

  除上述股权质押外,标的资产不存在其他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有关股权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互助昊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856号),截至2023年6月30日(审计基准日),互助昊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122,100,743.85元。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互助昊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3】第3193号),本次资产评估选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评估前互助昊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122,100,743.85元,经评估,以2023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互助昊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52,000,000.00元,评估减值70,100,700.00元,减值率为57.41%。本次评估减值主要原因系收益法考虑了各分项资产是否在企业中得到合理和充分利用、未来预期带来的收益情况等因素对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影响,也考虑了企业所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运营资质、行业竞争力、公司的管理水平、人力资源、要素协同作用等因素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影响。

  (8)互助昊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苏州投资资金往来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互助昊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856号),截至审计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互助昊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苏州投资经营性往来余额为0元。互助昊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对苏州投资及其关联方其他应收款合计为15,151.54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目标公司与转让方及其关联方将对前述债权债务进行整合、抵销,并在交易交割前解决。

  本次交易十完成后,互助昊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如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有发生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本次交易十完成后,互助昊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苏州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互助昊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3、海东市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2)历史沿革

  海东市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由青海能高新能源有限公司出资设立,原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2017年5月18日,海东市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类型由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017年10月20日,青海能高新能源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海东市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苏州投资。

  2017年11月13日,海东市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3,400万元,苏州投资占注册资本的100%。

  海东市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母公司为苏州投资,最终实际控制人为朱共山先生。

  (3)主要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

  海东市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属于电力行业,主要业务是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为22.09MW。海东市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通过向客户售电等实现盈利。

  (4)客户集中度

  2023年1-6月海东市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唯一大客户为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销售收入9,034,067.29元,占营业收入比例100%。

  (5)现有关联交易情况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A.现有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海东市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855号),海东市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2023年1-6月及2022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

  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主要是海东市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支付的运维服务费和财务服务费。关联担保是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对标的公司的长期借款进行担保。应付关联方款项主要是应付关联方的运维服务费和财务服务费。

  B. 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次交易十完成后,就其未来潜在的关联交易,协鑫能科控股股东天津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先生将继续履行出具的《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

  (6)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

  (7)标的资产概况

  本次交易十的标的资产为苏州投资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海东市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章程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海东市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本次交易十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

  标的资产质押情况如下:

  ■

  除上述股权质押外,标的资产不存在其他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有关股权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海东市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855号),截至2023年6月30日(审计基准日),海东市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70,513,509.46元。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海东市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3】第3192号),本次资产评估选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评估前海东市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70,513,509.46元,经评估,以2023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海东市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32,000,000.00元,评估减值38,513,500.00元,减值率为54.62%。本次评估减值主要原因系收益法考虑了各分项资产是否在企业中得到合理和充分利用、未来预期带来的收益情况等因素对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影响,也考虑了企业所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运营资质、行业竞争力、公司的管理水平、人力资源、要素协同作用等因素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影响。

  (8)海东市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苏州投资资金往来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海东市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855号),截至审计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海东市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苏州投资经营性往来余额为0元。海东市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对苏州投资及其关联方其他应收款合计为61,861.23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目标公司与转让方及其关联方将对前述债权债务进行整合、抵销,并在交易交割前解决。

  本次交易十完成后,海东市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如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有发生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本次交易十完成后,海东市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苏州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海东市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4、沈阳市于洪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2)历史沿革

  沈阳市于洪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由苏州投资出资设立,原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

  2016年10月10日,沈阳市于洪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3,000万元,苏州投资占注册资本的100%。

  沈阳市于洪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母公司为苏州投资,最终实际控制人为朱共山先生。

  (3)主要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

  沈阳市于洪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属于电力行业,主要业务是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为20.16MW。沈阳市于洪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通过向客户售电等实现盈利。

  (4)客户集中度

  2023年1-6月沈阳市于洪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第一大客户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销售收入11,490,694.53元,占营业收入比例99.76%。

  (5)现有关联交易情况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A. 现有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沈阳市于洪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852号),沈阳市于洪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2023年1-6月及2022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

  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主要是沈阳市于洪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支付的运维服务费和财务服务费。关联担保是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对标的公司的长期借款进行担保。应付关联方款项主要是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往来借款。

  B. 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次交易十完成后,就其未来潜在的关联交易,协鑫能科控股股东天津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先生将继续履行出具的《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

  (6)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

  (7)标的资产概况

  本次交易十的标的资产为苏州投资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沈阳市于洪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章程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沈阳市于洪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本次交易十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

  标的资产质押情况如下:

  ■

  除上述股权质押外,标的资产不存在其他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有关股权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沈阳市于洪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852号),截至2023年6月30日(审计基准日),沈阳市于洪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合并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54,873,291.77元。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沈阳市于洪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3】第3184号),本次资产评估选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评估前沈阳市于洪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55,248,862.99元,经评估,以2023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沈阳市于洪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53,000,000.00元,评估减值2,248,900.00元,减值率为4.07%。

  (8)沈阳市于洪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与苏州投资资金往来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沈阳市于洪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852号),截至审计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沈阳市于洪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与苏州投资经营性往来余额为0元。沈阳市于洪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对苏州投资及其关联方其他应收款合计为0元。

  本次交易十完成后,沈阳市于洪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如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有发生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本次交易十完成后,沈阳市于洪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苏州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沈阳市于洪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5、庄浪光原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2)历史沿革

  庄浪光原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由龙腾云、杜晓哲出资设立,原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2016年10月25日,杜晓哲将其持有的庄浪光原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张维。

  2017年10月16日,庄浪光原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0月16日,龙腾云、张维将其共同持有的庄浪光原光伏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苏州投资。

  2017年11月6日,庄浪光原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4,912万元,苏州投资占注册资本的100%。

  庄浪光原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母公司为苏州投资,最终实际控制人为朱共山先生。

  (3)主要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

  庄浪光原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属于电力行业,主要业务是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为20.00MW。庄浪光原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通过向客户售电等实现盈利。

  (4)客户集中度

  2023年1-6月庄浪光原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唯一大客户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销售收入10,337,540.85元,占营业收入比例100%。

  (5)现有关联交易情况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A. 现有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庄浪光原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915号),庄浪光原光伏发电有限公司2023年1-6月及2022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

  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主要是庄浪光原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支付的运维服务费和财务服务费。关联担保是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对标的公司的融资租赁进行担保。应付关联方款项主要是南京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往来借款。

  B. 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次交易十完成后,就其未来潜在的关联交易,协鑫能科控股股东天津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先生将继续履行出具的《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

  (6)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

  单位:万元人民币

  (7)标的资产概况

  本次交易十的标的资产为苏州投资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庄浪光原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章程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庄浪光原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本次交易十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

  标的资产质押情况如下:

  ■

  除上述股权质押外,标的资产不存在其他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有关股权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庄浪光原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915号),截至2023年6月30日(审计基准日),庄浪光原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76,772,002.83元。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庄浪光原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3】第3190号),本次资产评估选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评估前庄浪光原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76,772,002.83元,经评估,以2023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庄浪光原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13,000,000.00元,评估减值63,772,000.00元,减值率为83.07%。本次评估减值主要原因系被评估单位融资租赁负债金额较大,整体负债较高,因此股权价值受较大影响,导致股权价值减值;收益法考虑了各分项资产是否在企业中得到合理和充分利用、未来预期带来的收益情况等因素对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影响,也考虑了企业所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运营资质、行业竞争力、公司的管理水平、人力资源、要素协同作用等因素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影响。

  (8)庄浪光原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苏州投资资金往来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庄浪光原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915号),截至审计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庄浪光原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苏州投资经营性往来余额为0元。庄浪光原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对苏州投资及其关联方其他应收款合计为0元。

  本次交易十完成后,庄浪光原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如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有发生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本次交易十完成后,庄浪光原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苏州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庄浪光原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6、内蒙古金曦能源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2)历史沿革

  内蒙古金曦能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由韩玉平、张军医出资设立,原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2016年11月9日,内蒙古金曦能源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016年11月9日,韩玉平、张军医将其共持有的内蒙古金曦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苏州投资。

  内蒙古金曦能源有限公司母公司为苏州投资,最终实际控制人为朱共山先生。

  (3)主要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

  内蒙古金曦能源有限公司属于电力行业,主要业务是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为11.16MW。内蒙古金曦能源有限公司通过向客户售电等实现盈利。

  (4)客户集中度

  2023年1-6月内蒙古金曦能源有限公司唯一大客户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收入6,129,846.83元,占营业收入比例100%。

  (5)现有关联交易情况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A. 现有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蒙古金曦能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850号),内蒙古金曦能源有限公司2023年1-6月及2022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

  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主要是内蒙古金曦能源有限公司支付的运维服务费和财务服务费。关联担保是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对标的公司的融资租赁进行担保。应付关联方款项主要是南京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往来借款。

  B. 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次交易十完成后,就其未来潜在的关联交易,协鑫能科控股股东天津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先生将继续履行出具的《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

  (6)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

  (7)标的资产概况

  本次交易十的标的资产为苏州投资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内蒙古金曦能源有限公司章程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内蒙古金曦能源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本次交易十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标的资产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有关股权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蒙古金曦能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850号),截至2023年6月30日(审计基准日),内蒙古金曦能源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70,975,663.74元。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内蒙古金曦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3】第3178号),本次资产评估选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评估前内蒙古金曦能源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70,975,663.74元,经评估,以2023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内蒙古金曦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45,000,000.00元,评估增值-25,975,600.00元,增值率为-36.60%。

  (8)内蒙古金曦能源有限公司与苏州投资资金往来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蒙古金曦能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850号),截至审计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内蒙古金曦能源有限公司与苏州投资经营性往来余额为0元。内蒙古金曦能源有限公司对苏州投资及其关联方其他应收款合计为0元。

  本次交易十完成后,内蒙古金曦能源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如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有发生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本次交易十完成后,内蒙古金曦能源有限公司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苏州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内蒙古金曦能源有限公司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7、山东万海电力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