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01版)法院对依法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减少其再到法院打官司的诉讼成本。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工商联建立了‘总对总’的诉调对接平台,创新了‘在线调解’的新机制、新模式,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商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商会调解组织开展诉前调解,这将进一步提升纠纷化解效率,降低企业维权成本。”胡仕浩介绍。
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
业内人士认为,在现实中,民营企业家最为担心和害怕的就是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或者是过度采取执法措施,造成企业巨大损失。对此,胡仕浩介绍,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案件,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要强化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胡仕浩表示,正确处理民刑、行刑交叉案件,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该依法宣告无罪的,坚决宣告无罪。要审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不羁押的,就允许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此外,还要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司法,严格遵守法律的正当程序;规范诉讼保全措施,加强执行监督;要依法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要加强审判监督,进一步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
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
林文学透露,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企业重整识别机制,推动完善“府院联动”和配套制度,依法拯救陷入财务困境但有挽救价值的民营企业。
“人民法院还将探索在破产程序中一体解决企业家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问题,有效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链条,助力民营企业家东山再起,重新创业,为民营经济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创业氛围。”林文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