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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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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食品 公告编号:2023-075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其他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10月9日15:00在安徽合肥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9月22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0月9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9日(星期一)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9日(星期一)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中国人寿金融中心18楼;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邦辉;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377,823,6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54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69,701,0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10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8,122,5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416%。

  2、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监高以外的其他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代表股份8,122,7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4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股份8,122,5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41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提案1.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0,484,5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576%;反对7,253,5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198%;弃权85,4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3,6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81%;反对7,253,5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2998%;弃权85,4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21%。

  提案2.00 关于拟出售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709,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817%;反对3,418,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49%;弃权2,695,4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1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8,4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7264%;反对3,418,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0889%;弃权2,695,4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1847%。

  提案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709,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817%;反对3,418,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49%;弃权2,695,4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1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8,4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7264%;反对3,418,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0889%;弃权2,695,49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1847%。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杨军、万晓宇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2023)承义法字第00277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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