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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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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听证通知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         公告编号:2023-082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听证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复议听证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01,686,912.86元(截至2006年9月20日)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该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确定。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省高院”)通知,河南省高院将于2023年10月10日进行(2023)豫执复606号案件线上复议听证。本次案件的有关情况如下:

  2006年,国开行河南省分行与莲花健康、莲花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周口中院审理,作出(2006)周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莲花健康偿还国开行河南省分行本金99,577,909.47元,利息1,349,727.03元,违约金759,276.36元。莲花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查询公司档案显示,本案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在周口市人民政府的协调下,口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莲花健康偿还国开行河南省分行3,000万元,本案执行终结,债权债务消灭。2009年11月18日,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向总行发出《关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化解的请示》,分行建议同意周口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2009年12月4日,总行以《关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方案的批复》批准同意河南省分行提出的方案。2009年12月21-22日,公司偿还了国开行河南省分行3,000万元。2009年12月24日,周口中院作出(2007)周法执字第46-8号《裁定书》,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收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周口中院”)(2021)豫16执恢20号《恢复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7)周法执字第46-8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与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06)周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恢复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公司收到周口中院(2021)豫16执恢20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后,向周口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裁定撤销(2021)豫16执恢20号《恢复执行通知书》,终结执行程序。

  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收到周口中院(2021)豫16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21)豫16执恢20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收到河南省高院《传票》(2021)豫执复339号,因国开行河南省分行提出复议,河南省高院就上述合同借款纠纷,通知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到达河南省高院参加复议听证。

  公司于2021年6月4日收到河南省高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执复339号,裁定如下:“驳回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6执异40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复议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公司于2022年3月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22)最高法执监121号。因国开行河南省分行不服河南省高院作出的(2021)豫执复339号执行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2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执监121号,裁定如下:1、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执复339号执行裁定;2、撤销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6执异40号执行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收到周口中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3)豫16执恢90号,根据《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周口中院已决定立案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公司收到周口中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后,向周口中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依法驳回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对公司提出的恢复执行申请,撤销(2023)豫16执恢90号执行通知书。

  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收到周口中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16执异81号,裁定如下:撤销(2023)豫16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通知书。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

  二、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收到河南省高院通知,因国开行河南省分行提出复议申请,河南省高院将于2023年10月10日进行(2023)豫执复606号案件线上复议听证。

  三、本次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该案件复议听证的结果尚不确定,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       公告编号:2023-081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股票价格于2023 年9月27 日、9月28 日、10月9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 经公司自查,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

  ● 公司已于2023年9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的公告》和《莲花健康收到〈关于对公司有关签订采购合同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问询函》提出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公司正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尽快完成《问询函》的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价格于 2023 年 9 月27日、9 月28日、10月9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日常经营情况及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事项情况

  公司已于2023年9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79)和《莲花健康收到〈关于对公司有关签订采购合同相关事项〉的问询函》(公告编号 2023-080)。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问询函》提出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公司正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尽快完成《问询函》的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芜湖市莲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实际控制人李厚文先生书面函证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前述已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重大交易类事项、业务重组、股份回购、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公司未发现存在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市场热点概念。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核实,公司未出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问询函》提出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公司正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尽快完成《问询函》的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近期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涨幅较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四、董事会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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