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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9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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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3-086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披露《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2023-082)以及《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于2023年9月22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2023-084)。2023年9月28日,公司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28日下午14:00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6号中航科技大厦4层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逢良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3年9月21日(星期四)

  7、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52,383,25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3957%。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27,616,85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9704%;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24,766,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4252%。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4,466,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212%。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1%;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4,466,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211%。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00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2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7%;反对4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2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9612%;反对4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3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关联股东进行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336,8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4%;反对4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2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9612%;反对4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3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00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逐项表决情况如下:

  3.0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336,8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4%;反对4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2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9612%;反对4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3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3.02《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336,8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4%;反对4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2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9612%;反对4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3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3.03《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336,8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4%;反对4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2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9612%;反对4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3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3.0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336,8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4%;反对4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2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9612%;反对4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3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3.05《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336,8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4%;反对4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2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9612%;反对4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3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3.06《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336,8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4%;反对4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2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9612%;反对4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3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3.07《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336,8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4%;反对4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2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9612%;反对4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3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陈志坚、张凡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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