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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9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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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中电建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事宜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01669          股票简称:中国电建      公告编号:临2023-075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中电建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事宜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电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中电建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新能源”)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2023年6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议案》并首次披露《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告》;2023年8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中电建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预案的议案》,并于2023年8月25日公告本次分拆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查询期间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出具的查询结果,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中国电建董事会就本次分拆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即2022年12月2日)至《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中电建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预案》披露前一交易日(即2023年8月24日)。

  二、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中国电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电建新能源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中国电建控股股东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本次分拆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5、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含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分拆相关人员和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出具的查询结果和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与承诺等文件,本次分拆核查范围内人员和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中国电建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机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结算出具的查询结果,自查期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中的相关机构买卖中国电建股票的情况如下:

  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中金公司自查期间在二级市场买卖中国电建股票的相关情况如下:

  (1)中金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

  (2)中金公司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

  ■

  (3)中金公司融资融券专户账户

  ■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中金公司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及融资融券专户账户买卖中国电建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承诺:中国电建本次分拆上市过程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中国电建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中国电建本次分拆之未公开信息违规披露给第三方。”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自查期间在二级市场买卖中国电建股票的相关情况如下:

  ■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中信证券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投行项目不存在直接关系,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期间内,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中的相关机构不存在买卖中国电建股票的情况。

  (二)相关自然人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结算出具的查询结果,自查期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中的相关自然人买卖中国电建股票的情况如下:

  ■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相关自然人买卖中国电建股票的行为,公司就本次分拆上市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中金公司、中信证券,法律顾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访谈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并取得了其出具的声明,具体如下:

  1、王磊承诺

  “(1)本人王磊未参与中国电建本次分拆上市有关重大事项的相关决策过程,未曾向任何人了解、打探本人已知悉本次分拆有关事项以外的内幕信息,亦不存在向任何人泄露本次分拆有关内幕信息情形。

  (2)本人买卖中国电建股票系基于中国电建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行业发展趋势、中国电建股票投资价值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而进行的独立交易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直至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中国电建宣布终止本次分拆期间,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中国电建股票交易。

  (4)若本人买卖中国电建股票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取得的收益无偿转让予中国电建。”

  2、李婷、王旭承诺

  “(1)本人李婷与配偶王旭共用使用同一证券账户,上述买卖中国电建股票交易行为系本人配偶王旭误操作,本人知悉本次分拆有关事项后,未曾向本人配偶王旭透露任何有关本次分拆相关的内幕信息,本人及本人配偶王旭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本人未曾向任何人了解、打探本人已知悉本次分拆有关事项以外的内幕信息,亦不存在向任何人(包括本人配偶王旭在内)泄露本次分拆有关内幕信息情形。

  (3)直至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中国电建宣布终止本次分拆期间,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中国电建股票交易。

  (4)若本人买卖中国电建股票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取得的收益无偿转让予中国电建。”

  3、林芷仪、王闯承诺

  “(1)本人林芷仪未参与中国电建本次分拆上市有关重大事项的相关决策过程,未曾向任何人了解、打探本人已知悉本次分拆有关事项以外的内幕信息,亦不存在向任何人(包括本人配偶王闯在内)泄露本次分拆有关内幕信息情形。

  (2)本人配偶未曾向任何人(包括本人林芷仪在内)了解、打探本次分拆有关内幕信息,亦不存在向任何人泄露本次分拆有关内幕信息情形。

  (3)本人配偶买卖中国电建股票系基于中国电建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行业发展趋势、中国电建股票投资价值及本人配偶股票交易经验而进行的独立交易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及本人配偶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4)直至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中国电建宣布终止本次分拆期间,本人及本人配偶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中国电建股票交易。

  (5)若本人配偶买卖中国电建股票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内幕交易,本人及本人配偶承诺将相关交易取得的收益无偿转让予中国电建。”

  4、聂少博、李英承诺

  “(1)本人聂少博未参与中国电建本次分拆上市有关重大事项的相关决策过程,未曾向任何人了解、打探本人已知悉本次分拆有关事项以外的内幕信息,亦不存在向任何人(包括本人母亲李英在内)泄露本次分拆有关内幕信息情形。

  (2)本人母亲未曾向任何人(包括本人聂少博在内)了解、打探本次分拆有关内幕信息,亦不存在向任何人泄露本次分拆有关内幕信息情形。

  (3)本人母亲买卖中国电建股票系基于中国电建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行业发展趋势、中国电建股票投资价值及本人母亲股票交易经验而进行的独立交易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及本人母亲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4)直至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中国电建宣布终止本次分拆期间,本人及本人母亲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中国电建股票交易。

  (5)若本人母亲卖中国电建股票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内幕交易,本人及本人母亲承诺将相关交易取得的收益无偿转让予中国电建。”

  5、彭元宜承诺

  “(1)本人彭元宜未参与中国电建本次分拆上市有关重大事项的相关决策过程,未曾向任何人了解、打探本人已知悉本次分拆有关事项以外的内幕信息,亦不存在向任何人泄露本次分拆有关内幕信息情形。

  (2)本人买卖中国电建股票系基于中国电建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行业发展趋势、中国电建股票投资价值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而进行的独立交易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直至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中国电建宣布终止本次分拆期间,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中国电建股票交易。

  (4)若本人买卖中国电建股票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取得的收益无偿转让予中国电建。

  6、申泽良承诺

  “(1)本人申泽良未参与中国电建本次分拆上市有关重大事项的相关决策过程,未曾向任何人了解、打探本人已知悉本次分拆有关事项以外的重大内幕信息,也未向任何人透露任何相关重大内幕信息。

  (2)本人买卖中国电建股票系基于中国电建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行业发展趋势、中国电建股票投资价值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而进行的独立交易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直至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中国电建宣布终止本次分拆期间,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中国电建股票交易。

  (4)若本人买卖中国电建股票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取得的收益无偿转让予中国电建。”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期间内,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中的相关自然人不存在买卖中国电建股票的情况。

  四、自查结论

  针对本次分拆事项,公司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相关各方强调保密要求,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国结算出具的查询结果和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与承诺等文件,在该等报告、声明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自查期间内上述相关机构及自然人对中国电建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利用本次分拆有关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分拆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中金公司、中信证券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中国结算出具的查询结果,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中相关机构及自然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声明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访谈,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声明及访谈答复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自查期间内上述相关机构及自然人对中国电建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利用本次分拆上市有关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分拆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分拆的法律顾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中登公司的查询结果、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及承诺文件以及本所律师对相关自然人的访谈,核查期间内,上述相关机构及自然人和对中国电建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对本次分拆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1669    证券简称:中国电建  公告编号:2023-074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0月1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10月17日9:00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海赋国际大厦A座703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0月17日

  至2023年10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第1-10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10。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10。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方法: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除了出示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股票账户卡外,另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异地股东(北京地区以外的股东)也可以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出席登记手续(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2023年10月16日)。

  (二) 登记时间:2023年10月16日(星期一)9:00一11:30及14:00一17:00。

  (三) 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海赋国际大厦A座董事会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海赋国际大厦A座13层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100048

  联系人:李积平  陈垦

  联系电话:010一58381999  传真:010一58382133

  (二) 本次股东大会预计不会超过1个工作日,与会股东(亲自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往返交通和住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0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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