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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9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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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3-096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15号)核准,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20.43元/股,应募集资金总额612,90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2,268,702.32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30,631,297.6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5月10日全部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202号)验证,确认本次募集资金已到账。

  截至2023年9月15日,公司累计使用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29,039.43万元。其中,本年度累计使用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8,355.11万元,以前年度累计使用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20,684.32万元。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当前余额26,173.48万元(含利息收入),其中尚未到期的现金管理产品金额2,000.00万元,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为了更好发挥产业链一体化优势,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3年9月19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功能性涂布复合材料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总部综合大楼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原募投项目”)中暂未使用的部分募集资金20,000.00万元变更投入到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新型材料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或“烟台分公司项目”)。烟台分公司项目实施主体为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公司将本次变更的募集资金从原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转入新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并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签署了《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的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福莱新型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卞朝帆、张宇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14、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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