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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9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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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A16版)

  (5)上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违反该承诺给爱科赛博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建荣、苏红梅、高鹏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人同时作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西安博智汇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就本人持有的持股平台财产份额,本人承诺如下: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持股平台财产份额,也不由持股平台回购该部分财产份额。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上述锁定期要求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6)上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违反该承诺给爱科赛博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监事、核心技术人员冯广义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作为公司的监事,在遵守上述锁定期要求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作为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4)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5)上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违反该承诺给爱科赛博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监事郭湘华承诺

  (1)本人作为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同意持股平台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2)就本人持有的持股平台财产份额,本人承诺如下: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持股平台财产份额,也不由持股平台回购该部分财产份额。

  (3)在遵守上述锁定期要求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5)上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若违反该承诺给爱科赛博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核心技术人员卢家林、李春龙、石全茂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作为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4)上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违反该承诺给爱科赛博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核心技术人员赵永群、王森、詹成江承诺

  (1)本人作为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同意持股平台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2)就本人持有的持股平台财产份额,本人承诺如下: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持股平台财产份额,也不由持股平台回购该部分财产份额。

  (3)在遵守上述锁定期要求外,本人作为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4)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5)上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若违反该承诺给爱科赛博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其他机构股东承诺

  (1)如果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

  ①本企业在本次发行申报前12个月内取得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企业取得相关股份的日期为相关股份工商登记完成之日,下同),自取得该等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和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以孰晚日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委托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本企业或执行合伙事务的除外)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该等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该等发行人股份。

  ②本企业在本次发行申报12个月前取得的发行人的股份,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委托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本企业或执行合伙事务的除外)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该等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该等发行人股份。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公司/本企业承诺将严格遵守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3)上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违反该承诺给爱科赛博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其他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3)上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违反该承诺给爱科赛博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2、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1)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公司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减持所持有的爱科赛博股份;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要求发生变化,本企业/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予以执行。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2)本企业/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承诺出具后,如新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了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发行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发行人特制定《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本预案自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具体方案及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触发本预案的条件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将积极采取相关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发行人董事会将在发行人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制订或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发行人股价具体方案,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1、发行人回购股票的具体安排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本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A.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B.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C.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安排

  (1)公司控股股东的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控股股东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控股股东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A.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B.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C.在发生本款第A项所述情形的前提下,单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得税后现金分红的25%。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安排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税后)的25%,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税后)的75%。

  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发行人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发行人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发行人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发行人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本预案及相关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发行人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发行人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三)未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其应用于增持股票的等额资金从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如果在公司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其用于增持股票的等额资金从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后薪酬和津贴中予以扣除代为履行增持义务。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的,或者对公司和个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和个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将积极采取相关股价稳定措施。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东大会表决的,作为公司股东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三、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根据公司股票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决议通过,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监事会中投赞成票。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白小青,实际控制人白小青、王琳承诺

  若本次公开发行被监管机构认定为构成欺诈发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白小青,实际控制人白小青、王琳承诺在监管机构指定的期间内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对前述购回义务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若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若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并按监管部门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本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的承诺

  1、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申报会计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司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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