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09月2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3-101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9月22日上午11时在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公司总部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3年9月19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及传真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9名董事均以书面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独立董事陈小军女士委托独立董事赵宪武先生表决),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一山先生召集并主持。

  会议经过讨论,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议案》。

  同意公司子公司广东唐人神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10,000万元与茂名市粤茂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粤茂农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投资设立广东省粤茂壹号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二、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股权、合伙企业减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陶一山先生、陶业先生、黄国盛先生、孙双胜先生、杨志先生回避表决。

  《关于收购股权、合伙企业减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24 号)同意注册,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45,454,545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后,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增加人民币45,454,545元,由人民币1,387,596,848元变更为人民币1,433,051,393元,同意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后,以此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手续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的规定条款。

  本决议内容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做出,因此本议案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23年10月11日(星期三)下午15时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将审议本次董事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该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3-102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决议内容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做出,因此本议案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

  《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3-103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股权、合伙企业减资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收购龙华生态股权的背景

  1、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唐人神”)分别于2021年3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21年4月27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子公司湖南龙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农牧”)以自有资金18,000万元与关联方广东弘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唐投资”)、湖南友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汇通”)共同投资设立株洲唐人神长银生态农牧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唐人神长银”),上述合伙人出资总额为100,000万元。

  唐人神长银设立时的出资结构如下:

  ■

  2、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1年4月27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签署相关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茶陵龙华生态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生态”)、唐人神长银、龙华农牧签署《茶陵龙华生态农牧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为做大做强养殖产业,支持龙华农牧养殖业务,唐人神长银以增资形式投资龙华生态。

  3、鉴于目前龙华生态已完成项目建设,为降低龙华生态资金成本,减少潜在关联交易事项,唐人神拟收购唐人神长银持有的龙华生态73.20%股权,唐人神长银在取得前述股权转让款后向平安汇通等支付投资退出款。

  (二)唐人神长银向唐人神转让其持有的龙华生态股权,取得前述股权转让款后向平安汇通等支付投资退出款

  公司、唐人神长银、龙华生态拟签署《股权收购协议》,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并购贷款收购子公司唐人神长银持有的龙华生态73.20%的股权,转让价款72,930.41万元(如有差额,系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本次收购股权前、后,龙华生态股权结构如下:

  ■

  (三)合伙企业唐人神长银减资暨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唐人神长银实缴出资结构如下:

  ■

  备注:根据唐人神长银2023年第一次临时合伙人大会决议,平安汇通减资4,000万元,减资后平安汇通在唐人神长银的出资由70,000万元变更为66,000万元。

  2、唐人神长银收到唐人神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将依据《合伙协议》及合伙人决议等进行减资

  (1)2023年10月30日之前将平安汇通投资本金66,000万元及对应的溢价款1,982.75万元合计67,982.75万元(减资款)支付至平安汇通,具体金额以平安汇通实际投资期限为准。同时,平安汇通减少出资额66,000万元,认缴出资额由66,000万元减少至0万元,实缴出资额由66,000万元减少至0万元。

  (2)2023年10月30日之前将减资款4,947.66万元支付至弘唐投资。同时,弘唐投资减少出资额5,000万元,认缴出资额由5,000万元减少至0万元,实缴出资额由5,000万元减少至0万元。

  3、因弘唐投资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故本次唐人神长银进行减资,支付减资款4,947.66万元予弘唐投资,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四)上述唐人神长银对弘唐投资的减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五)审议情况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于2023年9月19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股权、合伙企业减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事项获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2、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收购股权、合伙企业减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因上述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陶一山先生、陶业先生、黄国盛先生、孙双胜先生、杨志先生回避表决,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收购股权、合伙企业减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二、交易对手方、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手方:株洲唐人神长银生态农牧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4MA4T729G2B

  (2)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弘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出资额:100,000万元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21年3月29日

  (6)主要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下东街道办事处龙华科技园8号综合楼第12层

  (7)经营范围:猪的饲养;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粮食及农副产品收购;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混合饲料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截至公告披露日,唐人神长银出资结构如下:

  ■

  2、主要财务数据(单位:元)

  ■

  3、信用情况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唐人神长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为唐人神长银提供担保或委托理财的情况。

  5、关联关系说明

  唐人神长银为公司并表子公司。

  (二)关联方:广东弘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5RNEL1A

  (2)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南省玖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出资额:8,000万元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20年12月30日

  (6)主要经营场所:珠海市横琴三塘村150号第五层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弘唐投资股权结构如下:

  ■

  2、主要财务数据(单位:元)

  ■

  3、信用情况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弘唐投资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为弘唐投资提供担保或委托理财的情况。

  5、关联关系说明

  弘唐投资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陶一山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陶业先生共同控制的企业,故弘唐投资为公司的关联方。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1、企业名称:茶陵龙华生态农牧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4MA4T0NHP6N

  3、法定代表人:龙伟华

  4、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5、出资额:101,000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20年12月22日

  7、注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下东街道办事处龙华科技园8号综合楼

  8、经营范围:猪的饲养;种猪繁殖、销售;牲猪养殖、销售;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加工及销售;粮食及农副产品收购;果树种植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龙华生态现有股东龙华农牧明确同意放弃在本次股权转让中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1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龙华生态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1,750万元,不存在公司为龙华生态提供委托理财的情况;龙华生态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情况。

  11、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龙华生态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龙华生态财务数据(单位:元)

  ■

  (三)公司本次收购的股权情况

  本次收购的股权为龙华生态73.20%股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龙华生态章程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唐人神长银持有龙华生态98.97%股权,各合伙人间接持有龙华生态股权情况如下:

  ■

  备注:间接持股比例(唐人神长银合伙人间接持有龙华生态股权比例)=各合伙人实缴出资额/龙华生态实缴注册资本97,000万元(如有差额,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股权转让款用于支付弘唐投资和平安汇通的退出减资款,按照对应可分配的股权比例确定收购股权比例为73.20%。

  四、《股权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各方

  甲方(受让方):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出让方):株洲唐人神长银生态农牧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标的公司):茶陵龙华生态农牧有限公司

  (二)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标的股权的转让及价款支付

  1、乙方同意向甲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73.20%股权,甲方同意购买上述股权。

  2、标的股权作价

  根据唐人神集团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值为基础,并由唐人神集团、唐人神长银协商确定,根据评估机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茶陵龙华生态农牧有限公司股权项目涉及茶陵龙华生态农牧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国际评报字(2023)第1727号),截止2023年7月31日,龙华生态100%股权的评估值为114,241.00万元,73.20%股权对应评估值为83,624.41万元,考虑唐人神长银没有提供业绩承诺,参考市场案例,对唐人神长银本次拟转让的龙华生态的73.20%股权按照12.79%折扣率进行打折定价,即唐人神本次受让龙华生态的73.20%股权作价为:龙华生态100%股权的评估值114,241.00万元*73.20%*(1-折扣率12.79%)=72,930.41万元。

  3、支付进度

  甲方同意自本次交易通过甲方董事会审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72,930.41万元。

  4.1用于支付平安汇通的投资收益和投资本金(减资款)67,982.75万元,实际支付平安汇通的减资款以平安汇通实际投资期间为准,具体事项由乙方依据合伙协议及合伙人大会决议等相关约定执行;

  4.2用于支付弘唐投资的减资款4,947.66万元,具体事项由乙方依据合伙协议及合伙人大会决议等相关约定执行。

  5、本次股权转让产生的相关税费应由各方自行承担。

  6、标的股权交割

  6.1自甲方有权机关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转让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自交割完成日起,甲方享有标的股权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

  6.2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向其注册登记机关申请与本次转让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和备案。

  第二条过渡期间承诺及安排

  1、各方确认,在过渡期间内,标的公司除正常经营所需或者各方另有约定的以外,非经甲方同意,乙方、标的公司将尽合理努力促使标的公司:

  2、标的公司应遵守自身的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维持自身生产经营的稳定、并依法经营,以正常方式和既往惯例经营运作,继续维持其与客户、供应商的良好合作关系,以确保标的公司的商誉、经营和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资产不发生非正常性的减值;

  3、除正常经营所需的各项交易、以及各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以外,标的公司不得进行担保、借款、资产处置、资产购买、对外投资、提前清偿债务、取消或放弃债权、签署其他重大合同、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让其商标及其他无形资产等行为;标的公司保持其现有的结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变,继续维持与客户的良好合作关系,以保证标的公司交割完成后的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4、标的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第三人提供资金、资源或担保,不得从事可导致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任何不利变化的任何交易、行为。

  5、在过渡期间,乙方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应切实履行诚信义务,审慎管理标的公司的各种经营管理事项,并确保标的公司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切实履行诚信义务,审慎管理各种经营管理事项,确保标的公司的资产安全。

  6、在过渡期间,乙方、标的公司应确保标的公司组织机构和业务机构的完整和持续,确保标的公司管理团队、技术团队、员工队伍的稳定。

  7、在过渡期间,乙方、标的公司确保标的公司的全部资产均处于正常运营和良好保养/修缮状态、资产权属持续完整有效,维持标的公司的各项经营许可、资质并持续有效。

  8、各方同意并确认,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完成日之间,标的资产产生的收益和亏损均由甲方享有或承担。

  第三条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各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补充本协议。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4、各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终止本协议;

  5、因一方的违约或其他情形导致其他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相关约定赋予的权利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6、本协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或因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次转让不予许可而终止。

  第四条违约责任与不可抗力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其所作出的陈述、声明、保证或承诺失实或严重有误,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对其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聘请其他中介机构的费用、差旅费等所有因此发生的费用。

  2、任何一方怠于配合,而致使他方义务难以履行的,怠于配合的一方应对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本协议生效后,若由于甲方原因,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向乙方支付现金对价的,每逾期一日,应当以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计算并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4、本协议生效后,若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标的资产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当以标的资产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5、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他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影响及其程度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所造成的影响。

  6、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签订时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包括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重大疫病等类似的事件,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

  7、法律变动是指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因颁布新的相关法律或任何相关法律的实施、修订、废止或执行中的任何变动,而使得影响到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成为不合法的情况。

  第五条法律适用与管辖

  1、本协议涉及的实体及程序权利,均适用中国(大陆)法律。

  2、双方就本协议或本协议的履行产生的一切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合伙企业唐人神长银减资过程

  经过唐人神长银合伙人一致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等约定,唐人神长银向唐人神集团以72,930.41万元总价转让龙华生态73.20%股权。收到前述交易的股权转让款72,930.41万元后,唐人神长银拟针对该笔股权转让款及对减资事项作为如下安排:

  (一)用于支付平安汇通减资款67,982.75万元

  依据《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等协议约定,平安汇通为优先级合伙人,分配时仅取得按照优先级预期收益率计算的预期投资收益及投资本金,制定如下减资退伙方案,截至2023年7月31日,平安汇通应收取的股权转让本金为66,000万元,计算到2023年10月30日,平安汇通应收取的股权转让溢价款为1,982.75万元,因此,唐人神长银应支付平安汇通减资款67,982.75万元(如有差额,系四舍五入所致),具体金额以平安汇通实际投资期限为准。

  (二)用于支付弘唐投资减资款4,947.66万元

  截至本次董事会审议日,弘唐投资通过唐人神长银间接持有龙华生态5.15%股权,根据评估机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茶陵龙华生态农牧有限公司股权项目涉及茶陵龙华生态农牧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国际评报字(2023)第1727号),截止2023年7月31日,龙华生态100%股权的评估值为114,241万元,弘唐投资间接持有的龙华生态5.15%股权评估值为5,883.41万元,为交易公允性,考虑唐人神长银没有提供业绩承诺且弘唐投资为唐人神集团关联方,参考市场案例,弘唐投资按照15.90%折扣率定价,本次弘唐投资仅获取减资款4,947.66万元(如有差额,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平安汇通和弘唐投资办理减资程序

  平安汇通减少出资额66,000万元,认缴出资额由66,000万元减少至0万元,实缴出资额由66,000万元减少至0万元。弘唐投资减少出资额5,000万元,认缴出资额由5,000万元减少至0万元,实缴出资额由5,000万元减少至0万元。弘唐投资和平安汇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3个月内完成减资退出工作,并办理完毕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弘唐投资和平安汇通不再持有唐人神长银的份额。减资完成后,唐人神长银合伙人的出资份额如下:

  ■

  六、涉及收购股权、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债权转移等情况,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关联人的同业竞争情况,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七、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为抓住生猪养殖行情,支持公司优秀子公司快速增加楼房养殖产能,并利用事业合伙人机制,激发生产经营管理团队活力,由龙华农牧联合弘唐投资、友田投资、平安汇通出资设立了唐人神长银,全部资金投资到龙华生态,为龙华生态项目建设提供资金。现阶段,龙华生态已完成项目建设,正式投产经营,为降低龙华生态资金成本,减少潜在关联交易事项,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增强上市公司对龙华生态的控制权,上市公司决定收购龙华生态股权且平安汇通和弘唐投资从唐人神长银减资退出。

  八、与关联方弘唐投资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今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关联方弘唐投资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5,648.12万元。

  九、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于2023年9月19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的赵宪武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独立董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独立董事3人,最终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股权、合伙企业减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的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收购龙华生态股权、合伙企业唐人神长银减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是为降低龙华生态融资成本、减少公司关联交易而作出的决定,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参考,经交易各方协商确认,符合市场定价原则,交易公允,交易价格依据合理充分,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交易方式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将《关于收购股权、合伙企业减资暨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唐人神长银向弘唐投资定向减资并支付减资款4,947.66万元构成关联交易,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以评估值作为交易定价基础,保荐机构对唐人神长银定向减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3-104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3年10月11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9月27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3年9月27日(星期三)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

  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黄河北路1291号)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提案名称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名称及编码表

  ■

  2、上述议案1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即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3、本次会议审议提案的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同期披露的其他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

  1、公司已对提案进行编码,详见表一;

  2、本次股东大会不设置“总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编码按 1.00的格式顺序且不重复地排列;

  4、本次股东大会无互斥提案,不含需分类表决的提案。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凡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到本公司办理参会登记手续;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需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到本公司办理参会登记手续;法人股东代理人需持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证券账户卡、法人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到本公司办理参会登记手续。股东可用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三)。

  2、登记时间、地点

  (1)登记时间:

  2023年10月9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4:00-16:30

  (2)登记地点:

  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黄河北路1291号)公司总部三楼证券资本部。

  异地股东可凭有关证件采取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3年10月9日下午16:30分前送达、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至公司),并请进行电话确认,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3、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4、出席会议股东的费用自理。

  5、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受到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6、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本部,邮编:412007

  (2)联系人:沈娜

  (3)联系电话:0731-28591247

  (4)联系传真:0731-28591125

  (5)邮箱:sn-fz@trsgroup.cn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文件。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567”,投票简称:“唐人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10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23年10月11日在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召开的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公司、本人)承担。

  ■

  (说明:对于非累计投票议案,请在表决意见栏目“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附件三:

  委托人姓名(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持有股份的性质: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有效期限:自委托日至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注:法人股东须由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3-105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唐人神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唐人神”)拟以自有资金10,000万元与茂名市粤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茂投资”)、广东省粤茂农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粤茂基金”)共同投资设立广东省粤茂壹号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粤茂壹号”),粤茂壹号由以上合伙人总认缴出资20,001万元。

  2、2023年9月2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议案》。

  3、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拟投资的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1、名称:广东省粤茂壹号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企业经营场所: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八路3号大院1号楼五楼501

  4、执行事务合伙人:茂名市粤茂投资有限公司

  5、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6、主要投资领域:合伙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对象为茂名辖区内的、纳入省农业农村厅项目库且为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农业企业,投资领域主要以茂名优势产业和项目为主。

  7、截至目前合伙企业认缴情况:

  ■

  8、出资方式及出资进度:

  (1)茂名市粤茂投资有限公司

  按照合伙人会议决议出资,首期实缴出资0万元,其余认缴出资于2029年7月1日前缴足。

  (2)广东省粤茂农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按照合伙人会议决议出资,首期实缴出资5,000万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缴付,剩余认缴出资于2029年7月1日前缴足。

  (3)广东唐人神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按照合伙人会议决议出资,首期实缴出资5,000万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缴付,剩余认缴出资于2029年7月1日前缴足。

  9、公司对合伙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司本次参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将以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科目对其进行会计核算。

  10、公司对合伙企业拟投资标的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注:以上涉及的工商注册信息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三、合作各方的基本情况

  (一)茂名市粤茂投资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584737304Q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法定代表人:朱章成

  4、注册资本:50,300万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11年11月03日

  6、注册地址:茂名市油城八路3号大院1号楼第五层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物业管理;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日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家具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农副产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销售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茂名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粤茂投资100%股权。

  9、关联关系说明: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广东省粤茂农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MA55J19P9M

  2、注册地址: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八路3号大院1号楼五楼

  3、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黄雁)

  4、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20年11月10日

  6、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投资领域:主要投资于茂名辖区内优势农业产业和农业项目。

  7、出资结构:

  ■

  8、广东省粤茂农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没有实际控制人。

  9、关联关系说明: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粤茂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备案编码:SSA686),为专业投资机构。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伙经营期限:6年,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可以延长1次,每次1年。

  合伙企业单个项目的投资期原则上不超过6年。合伙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投资,股权投资可提前退出或部分退出。

  2、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其中:粤茂基金委派1名委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1名委员,广东唐人神委派1名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名并从委员中选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通过,合伙企业不得从事对外投资行为;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拥有对于被投资项目独占及排他的决策权。

  3、本合伙企业的主要投资领域为:本合伙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对象为茂名辖区内的、纳入省农业农村厅项目库且为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农业企业,投资领域主要以茂名优势产业和项目为主,包括: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服务主体。重点是培育饲料、生猪养殖、预制菜等农林牧渔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壮大;

  (2)农林牧渔业现代种业建设。重点支持生猪相关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种业科技新成果孵化转化、畜禽种质资源库及创新利用体系建设等;

  (3)发展绿色农林牧渔业。重点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发展现代饲料产业,促进优质农、林、牧、渔产品供给等;

  (4)其它法律法规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领域。

  4、投资方式:

  (1)参与农业类未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包括增资、受让存量股权、单独设立或与其他方共同新设公司等;

  (2)参与农业类上市公司定增、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投资;

  (3)其他法律允许的投资方式;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伙企业可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闲置资金(如有)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

  5、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合伙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作为向其它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基础依据。

  会计年度: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首个会计年度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到当年之12月31日。

  6、投资收益分配

  (1)项目每年可分配收益或利润为每一个项目中的项目处置收入和投资运营收入,在扣除相应执行事务合伙人报酬、税费、合伙费用及其它费用后的可分配部分,称为“项目可分配收入”。项目可分配收入不得再用于项目投资。

  (2)项目可分配收入应分别独立核算,并应以各合伙人届时对每一投资项目的实缴出资额为基础,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实际分配:

  ①优先向粤茂基金、粤茂投资公司进行分配,直至上述双方获得按其实缴出资额乘以业绩比较基准年化6.125%计算投资收益(不计复利)(此条为或有收益,并非保本保收益的安排);

  ②优先向粤茂基金、粤茂投资公司进行分配,直至上述双方收回其在该项目对应的实缴出资;

  ③如进行上述分配后仍有余额,则向广东唐人神公司进行分配,直至广东唐人神公司收回其在该项目对应的实缴出资;

  ④如进行上述分配仍有余额,则向广东唐人神公司进行分配,直至其获得按其实缴出资额乘以业绩比较基准年化6.125%计算投资收益(不计复利)(此条为或有收益,并非保本保收益的安排);

  ⑤如进行上述分配后仍有余额,则为超额收益,超额收益的80%由有限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超额收益的20%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收取。

  7、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1)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4.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5.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6.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7.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8.有权对合伙企业的运营效果进行评价;9.依法请求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大会(在普通合伙人怠于履行职责时,自行召集和主持合伙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10.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出资;11.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12.有权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需经参与交易之当事合伙人之外的有限合伙人一致表决通过;13.按照本协议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14.企业清算时,按本协议约定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1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1.按期缴付出资,遵守出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出资责任;2.以其自身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对本合伙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4.除按本协议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外,不得干预本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与退出决策;5.有限合伙人对除名、更换、选定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使表决权时,应遵守本协议的明确规定;6.有限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恶意竞争;7.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2)普通合伙人的权利: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在权限范围内对合伙企业事务作出决策;2.召集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3.确定资金监管银行,并订立监管协议及本合伙企业相关的项目管理协议、投资协议等;4.聘任或解聘为行使本合伙企业的委托管理权而进行的项目投资或项目退出所必需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不包括聘请对合伙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或专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5.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利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扣除增值税、附加税等税费及其他费用后的分配权(含业绩报酬);6.合伙企业清算时依照合伙协议参与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扣除增值税、附加税等税费及其他费用后剩余财产的分配;7.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1.依据本协议约定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2.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3.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或转让其持有的本合伙企业份额;4.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情况和财务状况;5.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6.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到期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7.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8.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9.不得将已回收的可分配资金(包括非投资活动回收的资金)进行再次投资;10.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其他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合伙企业份额认购、未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2、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3、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六、投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资金将全部投资到公司在茂名区域的所属子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引进粤茂投资、粤茂基金作为战略股东,支持茂名区域饲料、养殖等子公司发展,将进一步扩大公司在茂名区域的饲料和养殖规模,发挥产业链经营优势。

  公司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进行的投资,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存在的风险

  1、本次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尚需办理工商登记,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本次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行业周期、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投资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将及时了解合伙企业的设立及管理运作情况,密切关注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加强投后管理和风险控制,降低投资风险,并根据该合伙企业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3-106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24号)同意注册,截至 2023年9月11日止,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唐人神”)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7.00元,扣减承销、保荐、律师、审计等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92,991,294.69元。上述资金已于2023年9月11日全部到位,并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9月11日出具的天职业字 [2023] 45625号验资报告审验。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拟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事宜。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上市公司”)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董家塅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甲方“数字智能化养殖体系建设与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与乙方及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保荐机构”)于2023年9月25日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光、吴坤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1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8、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11、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2、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四、备查文件

  1、《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与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董家塅支行与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与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