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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9月2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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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52 证券简称:亚世光电 公告编号:2023-060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孙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亚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13号)核准,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26万股,其中新股发行数量1,524万股,老股转让302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1.14元人民币,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74,573,600.00元,扣除股票发行费用人民币56,363,6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8,21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会验字[2019]3003号)。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情况

  2023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通过控股子公司投资设立境外孙公司的议案》,公司拟增加“细分市场定制化光电显示组件生产线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即通过控股子公司奇新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新光电”)使用募集资金在越南投资设立全资孙公司并实施该项目。因该议案所审议事项涉及关联关系,关联董事、监事回避后,董事会、监事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故将该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3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通过控股子公司投资设立境外孙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2023年4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2023年8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通过控股子公司投资设立境外孙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孙公司在越南完成了注册登记。截至目前,在越南投资孙公司的境内外审批备案均已完成。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控股子公司奇新光电(以下简称“甲方2”)、孙公司奇新光电(越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3”)与中国工商银行河内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以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完成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

  注:截至2023年9月25日,募集资金尚未从奇新光电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拨付至奇新光电(越南)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3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3的细分市场定制化光电显示组件生产线项目电子纸业务相关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上述法律法规与乙方所在地外汇管理、监管规定等有不同约定的,适用乙方所在地法律法规。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把电子对账单按对账周期(月、次月10日之前)发送至甲方已申请的电子邮箱,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3及乙方均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1、本协议以中文书写(其中,甲方1、甲方2及丙方的信息以中文与英文书写;甲方3及乙方的信息以中文、英文与越南语书写)。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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