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芸:
你的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处以75万元罚款。
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7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告知书(联系电话:025-84579654)。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或自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请求,我局将依照前述告知书所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