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南水务”)于2023年9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江南水务股份限公司、宋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的内容公告如下:
2022年6月,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江阴澄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路建设”)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金额14,983.61万元。2022年12月,公司与两交易对手方再次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130.27万元。澄路建设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江阴市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向其提供工程施工服务构成关联交易,且关联交易金额达到了临时报告的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宋立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提及的问题,并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推动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