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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非交易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后,祝国胜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30,962,9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0.34%。因双方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祝国胜先生控制的公司股票表决权数量及比例未发生变化,直接拥有表决权比例仍为25.14%。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祝国胜先生的通知,获悉祝国胜先生与张岚女士已办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并就股份分割等事宜作出相关安排,同时双方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分割后获得的全部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祝国胜先生。
上述事项将导致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变动,但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祝国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8,269,77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14%,并通过深圳市君丰启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信证券鼎信11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上述股份皆为有限售条件股份。张岚女士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未持有公司股份。
2、近日,祝国胜先生与张岚女士协议离婚,并进行了相关财产分割,祝国胜先生拟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7,306,800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80%)分割至张岚女士名下。祝国胜先生通过深圳市君丰启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信证券鼎信11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维持不变。
本次权益变动后,祝国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0,962,974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20.3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动;张岚女士拟直接持有公司7,306,800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4.80%。
3、本次权益的变动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非交易过户办理。
4、鉴于祝国胜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张岚女士就其本次取得的公司股份,将继续履行祝国胜先生作出的股份锁定、减持等承诺,并将于股份非交易过户完成后将所有股份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全部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祝国胜先生行使。
5、本次权益变动后,祝国胜先生控制的公司股票表决权数量及比例未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二、股份锁定、减持的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后,祝国胜先生、张岚女士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关于大股东和董监高信息披露、减持额度、减持限制等规定。
本次权益变动后,祝国胜先生、张岚女士合并计算判断大股东身份,合并适用《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条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即持续共用大股东集中竞价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1%、大宗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2%的减持额度,并分别履行大股东集中竞价减持的预披露义务等。
本次权益变动后,祝国胜先生、张岚女士在祝国胜先生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分别履行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的预披露义务等。祝国胜先生于任期届满前离职的,祝国胜先生、张岚女士均应当遵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限制性规定。
本次权益变动后,祝国胜先生、张岚女士若有减持计划,双方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额度并披露。
2、鉴于祝国胜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张岚女士就其本次取得的公司股份,将继续履行祝国胜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股份锁定、减持等承诺,内容如下:
“鉴于本人为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彦技术”)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总经理。现本人就邦彦技术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首次发行上市”)过程中对本人持有邦彦技术股份的转让限制事宜出具如下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发行上市前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同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作为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首次发行上市”)过程中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流通限制事宜,出具如下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次发行上市邦彦技术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邦彦技术股份总数的25%;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鉴于本人为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现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首次发行上市”) 过程中对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事宜,出具如下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次发行上市公司股份;自所持首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同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鉴于本人作为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邦彦技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本人就邦彦技术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对本人持有的邦彦技术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出具如下承诺:本人拟长期持有邦彦技术股票,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在三十六个月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邦彦技术股份,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将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持有的邦彦技术股票。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减持所持有的邦彦技术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的相关减持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减持所持有的邦彦技术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邦彦技术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邦彦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期限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邦彦技术股份前,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提前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三、其他说明
1、张岚女士未在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也未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构成影响。
2、为保障、促进公司的稳定经营、持续发展,避免因为上述股份分割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张岚女士自愿将其因财产分割获得的全部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祝国胜先生,双方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张岚女士将其持有7,306,8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80%)对应的投票表决权以及提名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召开权、出席权等相关权利委托给祝国胜先生行使。委托表决权的行使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张岚女士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之日止。
3、本次股份变动尚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非交易过户相关手续,公司将股份分割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