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议案提交表决;
3.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 本次股东大会第(一)项议案需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5.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召开,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20日(星期三)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
(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9:15-15:00。
(二)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召开,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三)召集人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公司办公楼一楼报告厅(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389号)。
(五)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邓嵘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股份数为129,13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17%。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数为129,13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表股份数为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四)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除公司董事、总经理赵丰硕先生因公出差并请假,公司其他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方果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129,13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98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99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莉律师、肖浩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