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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9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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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22 证券简称:中装建设 公告编号:2023-074
债券代码:127033 债券简称:中装转2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20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20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B座四楼公司牡丹厅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如果网络投票中重复投票,也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庄重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3年9月13日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下同)共计14人,代表股份258,261,5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1904%。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5人,代表股份255,733,6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836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9人,代表股份2,527,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542%。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9,194,3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884%。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55,828,6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580%;反对2,43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4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6,761,4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5391%;反对2,43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6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海外子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55,787,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19%;反对2,47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5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6,719,8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0866%;反对2,47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91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周燕律师、刘丽萍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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