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5.55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行金水东路支行就与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楚金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近日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情况
1、受理机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本行金水东路支行
被告一: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
被告二: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楚金甫
3、诉讼案件事实简述:
原告与被告一分别于2020年5月8日、2020年6月4日、2020年7月2日、2021年12月29日签订4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分别向原告借款3,000万元、10,000万元、7,000万元、35,5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一年,还款方式均为一次性还款。
2020年5月8日、2020年6月4日、2021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二、被告四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四为原告和被告一于2020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7日、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3日、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2月28日期间签订的形成原告对被告一债权的各类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1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三为原告和被告一于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2月28日期间签订的形成原告对被告一债权的各类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原告已向被告一发放贷款共计55,5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次诉讼事项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55,000,00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代理费。
(2)判令被告二、被告四对被告一所欠原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355,000,00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四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行(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预计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书。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