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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3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9月14日以书面、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并于2023年9月1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保隆科技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1、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9日,并同意以28.20元/股的授予价格和45.11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78名激励对象授予171.95万股限制性股票和899.35万份股票期权。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保隆科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9月20日

  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4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激励计划授予人数:由483人调整为478人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9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3年9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年9月1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年9月1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483名拟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离职,4名激励对象主动放弃激励资格,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83人调整为478人,上述激励对象放弃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数量由其他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认购,本次授予的权益总量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完成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0日

  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2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9月14日以书面、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于2023年9月1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483名拟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离职,4名激励对象主动放弃激励资格,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83人调整为478人,上述激励对象放弃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数量由其他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认购,本次授予的权益总量保持不变。

  公司董事陈洪凌、陈洪泉与激励对象陈旭琳、陈艳、刘仕模存在关联关系,公司董事王胜全、陈洪泉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故陈洪凌、王胜全、陈洪泉系该议案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保隆科技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9月19日为授予日,并以28.20元/股的授予价格和45.11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78名激励对象授予171.95万股限制性股票和899.35万份股票期权。

  公司董事陈洪凌、陈洪泉与激励对象陈旭琳、陈艳、刘仕模存在关联关系,公司董事王胜全、陈洪泉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故陈洪凌、王胜全、陈洪泉系该议案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保隆科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0日

  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5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授予日:2023年9月19日

  ●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为171.95万股;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为899.35万份

  ●授予/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8.20元/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45.11元/份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3年9月1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78名激励对象授予171.95万股限制性股票和899.35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9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3年9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年9月1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年9月1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符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或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或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9月19日为授予日,并以28.20元/股的授予价格和45.11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78名激励对象授予171.95万股限制性股票和899.35万份股票期权。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年9月19日。

  2、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为171.95万股;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为899.35万份。

  3、授予人数:获授权益的人数合计为478人,其中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数为52人;获授股票期权的人数为431人。

  4、授予/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8.20元/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45.11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等待期和解除限售/行权安排

  (1)有效期

  1)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限售/等待期

  1)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股票期权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解除限售/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各期解除限售比例及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各期行权比例及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行权的该期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1)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人数为52人,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2)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人数为431人,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483名拟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离职,4名激励对象主动放弃激励资格,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83人调整为478人,上述激励对象放弃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其他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认购,本次授予的权益总量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不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实施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1、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9日,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2、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9日,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3、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合计需摊销的费用预测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或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责任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相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9日,以28.20元/股的授予价格和45.11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78名激励对象授予171.95万股限制性股票和899.35万份股票期权。

  七、监事会意见

  (一)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9日,并同意以28.20元/股的授予价格和45.11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78名激励对象授予171.95万股限制性股票和899.35万份股票期权。

  八、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一)鉴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483名拟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离职,4名激励对象主动放弃激励资格,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83人调整为478人。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本次调整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截至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经核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并一致同意公司以2023年9月1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78名激励对象授予171.95万股限制性股票和899.35万份股票期权。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完成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依法办理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外,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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