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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9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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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4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束晓俊  方娟

  3、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0日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承义法字第00256号

  致: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23人,代表股份555,147,70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2.1688%,均为截止至2023年9月1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533,023,8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48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22,123,88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805%。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4,811,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4%。反对31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4%;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787,4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795%;反对31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14%;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4,813,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7%;反对31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6%;弃权2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789,1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872%;反对31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06%;弃权2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7,292,7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7838%;反对17,851,5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156%;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268,9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958%;反对17,851,5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6889%;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4%。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束晓俊

  方  娟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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