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瑞德”)近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送达的公司与股民王珏(2022)鄂 01 民初 2398 号、程成(2022)鄂 01 民初 2400 号、罗伟文(2022)鄂 01 民初 2401 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民事上诉状,股民王珏、程成、罗伟文不服武汉中院前期裁定驳回原告王珏、程成、罗伟文的起诉,并将上述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的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现将上述案件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诉讼案件基本信息详见公司于2023 年 3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被诉证券虚假陈述重大索赔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L012)、2023年8月30日披露的《关于大额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诉讼案件被移送公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L039)。
二、案件判决、裁判情况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 01 民初 2398 号、(2022)鄂 01 民初 2400 号、(2022)鄂 01 民初 2401 号《民事裁定书》已裁定驳回原告王珏、程成、罗伟文的起诉,并将上述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王珏、程成、罗伟文不服提起上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案件外,根据律师核查、梳理的情况,公司已在日常公告、定期报告中就已知的诉讼事项进行了全面披露,同时公司将委托律师持续核查涉诉事项,并将根据最新核查情况及时补充披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现处于对方上诉二审阶段,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二审审理、判决情况而确定。公司后续将继续采取积极应诉等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鄂 01 民初 2398 号案件、(2022)鄂 01 民初 2400 号案件以及(2022)鄂 01 民初 2401 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