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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9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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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481    证券简称:双良节能   编号:2023-100

  转债代码:110095    转债简称:双良转债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担保人: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的付款责任本金最高金额:44,000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一)对外担保审议情况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2023年5月16日分别召开了八届二次董事会、八届五次监事会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对外借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90亿元人民币的融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公司(含子公司)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方式借款,借款额度不超过130亿元人民币,借款的“发生期间”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借款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同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提供担保及借款的相关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2023-044、2023-051、2023-052及2023-057)。

  (二)本次担保基本情况概述

  公司此前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债权人”)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为33,000万元,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为满足债务人进一步的资金需求并延长融资期限,公司近日与债权人新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为44,000万元。本次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覆盖前述公司与债权人此前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33,000万元。

  本次对外担保金额以及将本次担保额度累计计算在内的公司为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均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90亿元人民币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债务人情况

  ■

  最近一年又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人民币

  ■

  1、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不适用。

  2、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等:无。

  3、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为江苏双良节能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双良节能投资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债权人情况

  ■

  根据Wind数据查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亿元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资信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主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债务人: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1、主债权:在人民币44,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合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以下简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权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为债务人办理的应收款转让业务、应收款保兑业务以及因履行保兑义务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主债权于2025年12月31日期止。

  2、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人民币44,000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5、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7、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以诉讼方式解决,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其他说明:公司此前与债权人尚未结清的担保事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转由本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累计对子公司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752,797.1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8.87%。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481           证券简称:双良节能   编号:2023-101

  转债代码:110095           转债简称:双良转债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双良转债”预计满足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代码:600481,股票简称:双良节能

  ●转债代码:110095,转债简称:双良转债

  ●转股价格:12.13元/股

  ●转股时间:2024年2月14日至2029年8月7日。

  ●2023年8月23日至2023年9月15日,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已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10.31元/股),预计将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51号)核准,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2,600万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60,000万元,期限6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208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26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9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双良转债”,债券代码“11009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双良转债”自2024年2月14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12.13元/股。

  截至本公告日,“双良转债”转股价格较初始转股价格尚未发生过调整。

  二、可转债转股价格修正条款与可能触发情况

  (一)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可转债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双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如下: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通过修正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上交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预计触发情况

  本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期间从2023年8月23日起算,截至2023年9月15日收盘,公司股票已有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即10.31元/股),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若未来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公司董事会将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双良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权利。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于触发“双良转债”的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后确定本次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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