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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9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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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26 证券简称:我乐家居 公告编号:2023-049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7日披露了《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股东于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女士、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因涉嫌超比例减持,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司于2023年9月 15日获悉前述股东已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8号),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于范易、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

  你们涉嫌限制期转让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家居)股票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我乐家居”情况

  于范易、刘某娟系夫妻,两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埃维商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业)、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管业)的全部股权。于范易担任上述三家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刘某娟担任埃维管业的经理,埃维创业、埃维商贸的监事。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 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于范易、刘某娟、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互为一致行动人。此外,于范易、刘某娟、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签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承认互为一致行动人。我乐家居 2021年2月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增持)》及2023年9月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减持)》均披露于范易、刘某娟、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互为一致行动人。

  2019年3月12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始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入“我乐家居”。2021年1月27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截至 2023年9月4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我乐家居”22,440,408股,占我乐家居总股本的7.1124%。

  二、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涉嫌限制期转让“我乐家居”情况

  2023年9月5日至2023年9月6日10点20分,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减持“我乐家居”22,440,408股,占我乐家居总股本的 7.1124%。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在合计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9月5日,于范易卖出其名下2个证券账户中“我乐家居”合计 2,907,912股,占总股本的0.9216%,成交价格为14.66元/股,成交金额为 42,629,989.92元。

  2023年9月6日9点25分起,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始持续减持“我乐家居”。2023 年9月6日9点51分49秒,埃维创业名下证券账户卖出“我乐家居”60,000股,该笔交易完成后,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我乐家居”的比例合计达到总股本的5.0059%。在合计减持比例达到总股本的5%以后,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违规减持“我乐家居”合计6,664,774股,占总股本的2.1124%,合计成交金额为107,186,238.02元。其中:于范易减持10,061股、占比0.0032%、金额 162,283.93元;埃维商贸减持470,997股、占比0.1493%、金额7,585,420.85元;埃维创业减持1,610,543 股、占比0.5105%、金额25,917,270.59元;埃维管业减持4,573,173股、占比1.4494%、金额 73,521,262.65元。按照拟制成本法计算,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的违法所得分别为25,438.29元、1,179,118.34元、4,011,357.04元、11,318.974.40元,违法所得合计16,534,888.07元。

  2023 年9月8日,我乐家居披露《关于股东减持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减持)》,披露了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上述减持的具体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交易流水、工商资料、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我乐家居”5%以上股份,在合计减持我乐家居股份比例达到5%后,于范易、埃维管业、埃维创业、埃维商贸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限制期转让股票的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于范易、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6,534,888.07元,并处罚款3,295万元。其中:

  (一)对于范易没收违法所得25,438.29元,并处罚款 5万元;

  (二)对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179,118.34元,并处罚款 230万元;

  (三)对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011,357.04元,并处罚款 800万元;

  (四)对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1,318,974.40元,并处罚款 2,26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案件涉及主体是于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为独立财务投资人,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上述行政处罚将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最终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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