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15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5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深交所交易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北门新明路266号天桥起重研发中心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龙九文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相结合方式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33,891,6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872 %。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31,837,5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422%。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054,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0%。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15,206,8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2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1,840,9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59 %;反对1,928,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2%;弃权12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3,156,1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00%;反对1,928,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38 %;弃权12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2%。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6,902,0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000%;反对55,917,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0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关联股东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 341,071,926 股不计入该议案的有效表决总数。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289,1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632%;反对55,917,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36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1,840,9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59 %;反对2,050,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1%;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保留四位小数)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补选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1,840,9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59 %;反对2,0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1%;弃权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保留四位小数)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3,156,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00%;反对2,0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99%;弃权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表决结果:李佳女士当选为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慧、史胜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