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12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工业园区建设大道1号建设工业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鲜志刚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64,071,0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43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17,300,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16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6,770,4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7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7,765,3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1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刘革律师、田浩林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3,867,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4%;反对20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561,7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75%;反对20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3,867,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4%;反对20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561,7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75%;反对20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3,867,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4%;反对20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561,7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75%;反对20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3,867,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4%;反对20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561,7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75%;反对20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3,867,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4%;反对20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561,7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75%;反对20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3,867,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4%;反对20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561,7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75%;反对20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3,830,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2%;反对24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524,7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35%;反对24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3,867,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4%;反对20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561,7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75%;反对20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3,835,9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8%;反对23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530,2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30%;反对23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革、田浩林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