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工业园区内公司行政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李宜三董事长
6、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2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95,305,55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9.0030%;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94,057,25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8.71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248,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917%。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共计13,867,304股,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13,867,30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2403%;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1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2,619,00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48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6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248,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917%。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表决各项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95,305,559股,其中同意295,305,5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867,3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朱婧婕律师、刘浩杰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告。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