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9月1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经济开发区利十一路118号维远股份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因董事长无法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该现场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李秀民董事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董事长魏玉东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独立董事李润生先生、刘兴华先生、韩鲁先生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部分调整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 关联股东徐云亭、李玉生、魏玉东、陈敏华、郭建国、郭兆年、张吉奎、索树城、赵宝民、王海峰、李秀民、袁崇敬、薄立安、陈国玉、张尧宗、王守业、维远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东营益安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议案1。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雷娜、韩骐瞳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13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