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发生。
2、本次会议中的提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
二、会议通知情况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已在2023年8月24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披露。
三、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时间:2023年9月12日下午14:30;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伟先生;
4、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相府路799号杭氧股份临安制造基地综合楼A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04,363,502股,占公司总股本984,308,861股的61.399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27,906,501股,占公司总股本984,308,861股的53.632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2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6,457,001股,占公司总股本984,308,861股的7.767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8,949,017股,占公司总股本984,308,861股的8.020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五、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604,363,5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8,949,0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566,147,4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767%;反对16,472,9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57%;弃权21,743,0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7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0,733,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941%;反对16,472,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653%;弃权21,743,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407%。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566,147,4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767%;反对16,472,9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57%;弃权21,743,0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7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0,733,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941%;反对16,472,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653%;弃权21,743,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407%。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566,147,4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767%;反对16,472,9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57%;弃权21,743,0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7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0,733,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941%;反对16,472,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653%;弃权21,743,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407%。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604,363,5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8,949,0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602,966,2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8%;反对1,355,1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2%;弃权42,0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7,551,7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02%;反对1,355,1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65%;弃权42,0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3%。
六、见证律师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