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2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关于(2021)京仲案字第2639号仲裁案延长审限通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前期披露情况
公司与刘英魁以及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称“申请人”)就2018年3月27日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所引起的纠纷事项,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1日予以受理【案号:(2021)京仲案字第2639号】。本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3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8月18日、2021年10月30日、2021年11月24日、2022年2月9日、2022年3月31日、2022年9月21日、2022年9月28日、2023年4月28日、2023年5月15日、2023年6月1日、2023年6月8日、2023年8月11日、2023年8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52)、《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60、2021-64、2021-91、2021-104、2022-06、2022-59、2022-60、2023-19、2023-24、2023-28、2023-43、2023-44)和《关于与仲裁事项相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24)、《2022年年度报告》。此仲裁事项于2022年2月19日、2022年12月29日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目前尚待裁决。
二、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关于(2021)京仲案字第2639号仲裁案延长审限通知》,主要内容如下: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经本案首席仲裁员申请,由本会秘书长批准,本案审限延长30日。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未披露且未达到重大诉讼(仲裁)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请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21)京仲案字第2639号仲裁案延长审限通知》。
特此公告。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