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召开情况
1、 召集人: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 召开时间:2023年9月12日下午15:00
3、 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C3天盈广场东塔56层会议室
4、 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炳旭先生
6、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3人,代表股份305,132,43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76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65,378,2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45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39,754,19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3107%。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参加了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118,3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22%;反对3,014,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8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47,8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8665%;反对3,014,0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13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115,2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12%;反对3,017,1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8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44,7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8170%;反对3,017,1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18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115,2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12%;反对3,017,1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8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44,7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8170%;反对3,017,1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18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115,2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12%;反对3,017,1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8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44,7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8170%;反对3,017,1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18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5.00 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009,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8%;反对122,6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39,2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14%;反对122,6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5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席的律师见证。见证律师叶坚鑫、赵玮彤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