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有限公司、广州智都保碧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涉及新能源业务,主要包括光伏电站投资运营、工商业储能系统投资运营、新能源车充电站投资运营等。目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已延展至一体化的新能源生态系统解决方案商,具体包括智慧光伏平台(主要包括光伏电站开发、投资、建设及运营等)、储能生态运营平台(主要包括储能产品销售、工商业储能电站、共享式储能电站、相关产能工厂等)、储能电池应用研发项目的投资与建设等。智都投控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在新能源业务领域存在同业竞争。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的情形,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同业竞争关系。
为规范和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信息披露义务人绿色投资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公司在取得普路通控制权后的5年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促使广东省智都绿色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产权和/或资产和/或业务规范性方面的瑕疵已得到解决并符合境内上市要求的前提下,将与普路通业务相关的资产按照届时确定的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或发行股份的方式)并以届时确定的公允价格注入普路通,或采取向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转让等其他方式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2、本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发生与普路通及其附属企业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并促使本公司控制企业避免发生与普路通及其附属企业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的机会,而该等业务与普路通及其附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时,本公司将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以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利益为原则,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普路通或其附属企业。
4、本承诺函满足下述条件之日起生效:
(1)本函经本公司签署;
(2)本公司获得普路通的控制权。
5、本承诺函自生效之日起至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
(1)本公司不再是普路通的控股股东。
(2)普路通终止上市。
6、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规范和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智都投控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公司在实现间接控制普路通后5年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促使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在新能源领域与普路通存在同业竞争的资产及业务,在产权和/或资产和/或业务规范性方面的瑕疵已得到解决并符合境内上市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届时确定的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或发行股份的方式)并以届时确定的公允价格注入普路通。
2、本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发生与普路通及其附属企业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并促使本公司控制企业避免发生与普路通及其 附属企业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的机会,而该等业务与普路通及其附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时,本公司将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以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利益为原则,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普路通或其附属企业。
4、本承诺函满足下述条件之日起生效:
(1)本函经本公司签署;
(2)本公司间接控制普路通/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获得普路通的控制权。
5、本承诺函自生效之日起至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
(1)本公司不再间接控制普路通;
(2)普路通终止上市。
6、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聚智通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发生与普路通及其附属企业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并促使本公司控制企业避免发生与普路通及其 附属企业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的机会,而该等业务与普路通及其附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时,本公司将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以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利益为原则,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普路通或其附属企业。
3、本承诺函满足下述条件之日起生效:
(1)本函经本公司签署;
(2)本公司间接控制普路通/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获得普路通的控制权。
4、本承诺函自生效之日起至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
(1)本公司不再间接控制普路通;
(2)普路通终止上市。
5、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联交易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为规范与上市公司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将尽量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普路通及其附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合理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与上市公司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3、关联交易按照公平的市场原则和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4、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5、本承诺函满足下述条件之日起生效:
(1)本函经本公司签署;
(2)本公司获得普路通的控制权/本公司间接控制普路通/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获得普路通的控制权。
6、本承诺函自生效之日起至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
(1)本公司不再拥有普路通的控制权/本公司不再是普路通的间接控股股东/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不再拥有普路通的控制权;
(2)普路通终止上市。
7、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绿色投资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致行动人聚智通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其他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出具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绿色投资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致行动人聚智通及其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绿色投资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致行动人聚智通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绿色投资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致行动人聚智通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自查,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工监事彭吉福的配偶胡玫2023年4月27日卖出上市公司股票4,400股,成交均价为8.54元/股。彭吉福、胡玫对上述交易情况做出说明,上述交易情况系胡玫根据二级市场情况自主判断做出的交易决策,在核查期间内胡玫不知悉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上述交易行为与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无关,不存在依据本次权益变动信息做出交易决策的情形。
除上述交易情况外,信息披露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信息
(一)绿色投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的审计情况说明
绿色投资2022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广州中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了诚审字(2023)第48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1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众环审字(2022)051032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年度财务报告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10454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绿色投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绿色投资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如下:
1、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2、利润表
单位:元
■
■
3、现金流量表单位:元
■
备注:绿色投资2020年财务报告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10454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由于绿色投资2021年1月1日起依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等规定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上述2020年财务报告数据为2021年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审字(2022)0510323号审计报告中重述后的数据。
二、一致行动人的财务信息
(一)聚智通最近三年财务报表的审计情况说明
聚智通2022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广州中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了诚审字(2023)第12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1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众环审字(2022)051032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年度财务报告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毕马威华振穗字第210026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聚智通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聚智通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如下:
1、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2、利润表
单位:元
■
3、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备注:聚智通2020年财务报告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毕马威华振穗字第210026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由于聚智通2021年1月1日起依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等规定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上述2020年财务报告数据为2021年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审字(2022)0510327号审计报告中重述后的数据。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广东省绿色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雷
年月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盖章):深圳市聚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郑增宏
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广东省绿色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雷
年月日
一致行动人(盖章):深圳市聚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郑增宏
年月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一致行动人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决策文件;
4、《战略合作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协议书》;
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关于资金来源的承诺与声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变更情况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在交易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9、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相关承诺函及说明文件;
11、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21楼
此外,投资者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广东省绿色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雷
年月日
一致行动人(盖章):深圳市聚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郑增宏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