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12日下午2: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2日—2023年9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上午9:15至2023年9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167号西九大厦十八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青运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166,87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20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59,69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429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18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74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18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7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18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746%。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84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3%;反对2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15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82%;反对2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85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4%;反对2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85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4%;反对2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84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3%;反对2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