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新材”、“发行人”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上证发〔2023〕35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上证发〔2023〕36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中证协发〔2023〕1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上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国泰君安负责组织实施。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在国泰君安处进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IPO网下询价申购)(以下简称“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网址(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listing/、http://www.sse.com.cn/ipo/home/)查阅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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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认真阅读本公告及2023年9月13日(T-1日)刊登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本公告仅对股票发行事宜扼要说明,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23年9月6日(T-6日)刊登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此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招股意向书》中“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
一、初步询价结果及定价
恒兴新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1518号)。发行人股票简称为“恒兴新材”,扩位简称为“恒兴新材料科技”,股票代码为“603276”,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732276”。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本次发行采用战略配售、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初步询价情况
1、总体申报情况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23年9月11日(T-3日)9:30-15:00。截至2023年9月11日(T-3日)15:00,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发行承销业务)(以下简称“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共收到831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9,049个配售对象的初步询价报价信息,报价区间为6.12元/股-50.00元/股,拟申购数量总和为7,737,280万股。配售对象的具体报价情况请见本公告“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
2、投资者核查情况
根据2023年9月6日(T-6日)刊登的《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公布的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条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有14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45个配售对象未按要求提供审核材料或提供材料但未通过保荐人(主承销商)资格审核;8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8个配售对象未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以上22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共计53个配售对象的报价已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对应拟申购数量总和为42,200万股。具体参见“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中被标注为“无效报价”的部分。
剔除以上无效报价后,其余822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8,996个配售对象全部符合《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的条件,报价区间为6.12元/股-43.44元/股,对应拟申购数量总和为7,695,080万股。
(二)剔除最高报价情况
1、剔除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剔除上述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互联网交易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业务管理系统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部分不低于符合条件的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及网上申购。
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将拟申购价格高于31.43元/股(不含31.43元/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拟申购价格为31.43元/股的配售对象中,申购数量低于900万股(不含900万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以上共计剔除123个配售对象,对应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为77,010万股,占本次初步询价剔除无效报价后申报总量7,695,080万股的1.0008%。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及网上申购。具体剔除情况请见“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中备注为“高价剔除”的部分。
(下转A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