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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9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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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江苏安德福能源
发展有限公司2%股权的公告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上市日期为2022年3月23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9月22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具体成就情况如下: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将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满足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46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110.6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本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50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8万股。

  因公司董事会在办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的过程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不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条件。故本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共49名,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64万股。

  (二)2022年4月8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1,906,66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2年4月18日实施完毕。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并上市后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实施2021年权益分派,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比例增加,首次授予49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增加至共计229.6万股。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于2022年9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将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11.7元/股调整为8.26元/股,授予数量由28万股调整为39.2万股。

  (三)2023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的3名激励对象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应对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4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已于2023年7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46名,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221.2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6人,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110.6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5%。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

  注: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在原任期内但已不再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将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解除限售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6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110.6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二)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将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满足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6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110.6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盛航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且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四)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锁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锁相关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锁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9日

  证券代码:001205    证券简称:盛航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6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江苏安德福能源

  发展有限公司2%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航股份”或“公司”)现持有江苏安德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福能源发展”)49%的股权,自然人陈伟持有安德福能源发展51%的股权。

  为进一步协同安德福能源发展与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安德福能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福能源供应链”)开展液氨清洁能源供应链业务,完善公司在清洁能源物流供应链的产业布局,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交易对手方陈伟持有的安德福能源发展2%的股权。安德福能源发展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5月31日,经收益法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25,260.25万元,折算2%部分股东权益价值为人民币505.21万元。在此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公司拟以人民币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受让陈伟持有的安德福能源发展2%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安德福能源发展51%的股权,成为安德福能源发展的控股股东,安德福能源发展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公司已于2023年9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江苏安德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2%股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也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该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

  (二)交易对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交易对方与公司无业务往来。

  (三)通过公示信息查询,该交易对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

  (二)主营业务情况

  安德福能源发展成立于2015年,作为国内较早从事液氨贸易的公司,专业从事液氨贸易,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公司业务范围遍布全国。

  公司自成立以来累计服务客户400余家,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外资企业占比超70%,合作5年以上客户超60%。是中石化、福邦特等多家大型企业的优质供应商,与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等数家企业达成战略合作伙伴。

  (三)股权结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安德福能源发展股权结构如下:

  ■

  (四)主要财务数据

  人民币:万元

  ■

  注: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天衡审字(2023)0296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五)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5月31日,安德福能源发展存在以下资产权利受限的情况:

  货币资金余额中,质押存单6,09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4,758.47万元,银行保函保证金20.4万元。应收款项融资中有部分票据已质押,共计5,635.75万元。

  除上述情形外,交易标的其余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亦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六)安德福能源发展公司章程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

  四、交易标的评估基本情况

  (一)本次评估的基本情况

  公司聘请具有相关从业资质的江苏天健华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安德福能源发展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5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2%股权所涉及的江苏安德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华辰评报字(2023)第0224号)。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评估对象分别进行了评估,经分析最终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经收益法评估,江苏安德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5,260.25万元,与账面净资产22,995.00万元相比,评估增值2,265.25万元,增值率为9.85%。

  (二)评估对象和范围

  评估对象为江苏安德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为江苏安德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整体资产,包括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其中总资产账面价值58,109.40元,负债账面价值35,114.40元,净资产账面价值22,995.00元。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账面价值见下表:

  资产评估申报汇总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已承诺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业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天衡审字(2023)0296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评估方法

  资产基础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结合本次评估情况,被评估单位可以提供、评估师也可以从外部收集到满足资产基础法所需的资料,可以对被评估单位资产及负债展开全面的清查和评估,因此本次评估适用资产基础法;

  收益法的基础是经济学的预期效用理论,即对投资者来讲,企业的价值在于预期企业未来所能够产生的收益。收益法虽然没有直接利用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说明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但它是从决定资产现行公平市场价值的基本依据—资产的预期获利能力的角度评价资产,能完整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其评估结论具有较好的可靠性和说服力。从收益法适用条件来看,由于企业具有独立的获利能力且被评估单位管理层提供了未来年度的盈利预测数据,根据企业历史经营数据、内外部经营环境能够合理预计企业未来的盈利水平,并且未来收益的风险可以合理量化,因此本次评估适用收益法。

  由于安德福能源发展属非上市公司,同一行业的上市公司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与安德福能源发展相差较大,且评估基准日附近同一行业的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较少,可比交易案例的经营和财务数据很难取得,无法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故本次评估不适用市场法。

  综上所述,本次评估选择的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

  (四)评估结论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经资产基础法评估,江苏安德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评估结果如下:

  资产账面价值58,109.40万元,评估价值58,198.11万元,评估增值88.71万元,增值率0.15%。

  负债账面价值35,114.40万元,评估价值35,106.73万元,评估减值7.67万元,减值率0.02%。

  股东全部权益(净资产)22,995.00万元,评估价值23,091.38万元,评估增值96.38万元,增值率0.42%。

  评估结果汇总情况详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万元

  ■

  注:评估结果的详细情况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2、收益法评估结果

  经收益法评估,江苏安德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5,260.25万元,与账面净资产22,995.00万元相比,评估增值2,265.25万元,增值率为9.85%。

  3、评估结论的最终确定

  资产基础法为从资产重置的角度评价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仅能反映企业资产的自身价值,而不能全面、合理的体现各项资产综合的获利能力及企业的成长性,并且也无法涵盖诸如在企业资质、客户资源、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价值。

  收益法是采用预期收益折现的途径来评估企业价值,不仅考虑了企业以会计原则计量的资产,同时也考虑了在资产负债表中无法反映的企业实际拥有或控制的资源,如企业资质、客户资源、商誉等,而该等资源对企业的贡献均体现在企业的净现金流中,所以,收益法的评估结论能更好体现企业整体的成长性和盈利能力。

  我们认为资产的价值通常不是基于重新购建该等资产所花费的成本而是基于市场参与者对未来收益的预期。评估师经过对被评估单位财务状况的调查及经营状况分析,结合本次资产评估对象、评估目的,适用的价值类型,经过比较分析,认为收益法的评估结论能更全面、合理地反映企业的内含价值,故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的最终评估结论。即:

  江苏安德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5,260.25万元。

  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本次股权收购协议尚未签订,公司将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进展情况。

  六、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一)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安德福能源发展51%的股权,成为安德福能源发展的控股股东,安德福能源发展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三)安德福能源发展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情况;本次交易的对手方自然人陈伟,除从安德福能源发展领取薪酬及报销费用事项外,不存在其他经营性往来。

  (四)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

  七、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收购安德福能源发展2%的股权,是基于公司布局清洁能源物流供应链的发展规划做出的决策,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对清洁能源业务板块的管理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同时,有利于子公司安德福能源供应链科技与安德福能源发展在液氨公路运输、贸易经营业务之间的紧密衔接,后续配合公司新造液氨船开展液氨水路运输业务,持续推进公司在液氨贸易、水路运输、公路运输、码头仓储四位一体经营格局的构建。

  (二)存在的风险

  本次收购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同时进行了审计、评估,但本次股权收购协议尚未签订,可能存在收购事项未能落地的风险;同时,本次收购完成后,仍然可能存在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的风险,以及资源整合未达预期效果的风险。公司将加强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协作,完善经营模式,不断督促标的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加强风险控制,以不断适应业务要求和市场变化。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4、审计报告;

  5、资产评估报告;

  6、公司交易情况概述表。

  特此公告。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9日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

  

  一、释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盛航股份提供,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对盛航股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盛航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相关事项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一)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1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24日,公司对《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于2021年12月25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1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公司就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1年12月31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2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1月13日,向符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授予16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7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六)2022年3月18日,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因公司董事会在办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的过程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不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条件。故本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共49名,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64万股。

  (七)2022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确定2022年9月5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9.2万股,授予价格为8.2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八)2022年9月27日,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共计25名,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9.2万股。

  (九)2023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的3名激励对象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4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8.357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2023年5月2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3名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4万股。

  2023年7月1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7,106.1333万股减少至17,097.7333万股。

  (十一)2023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6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106,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五、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8个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上市日期为2022年3月23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9月22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具体成就情况如下: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将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满足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46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110.6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6人,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110.6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5%。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

  注: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在原任期内但已不再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盛航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且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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