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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9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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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4 证券简称:ST易购 公告编号:2023-050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之一。

  3、诉讼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4、涉案的金额:本次诉讼涉案金额为1,678,131,558.02元。

  5、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管辖法院尚未开庭审理。依据公开新闻报道,本次案件与罗静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有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已经作出了(2020)沪02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书内容显示,本次案件中云南国际信托主张的重大财产损失与公司无关,公司也对本次案件进行了自查,原告诉请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公司认为依法不能成立,公司将积极应诉抗辩,坚决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初步判断本次案件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公司分支机构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苏宁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3)苏01民初708、716、718-720、724号,(2023)苏01民初717、721-723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苏01民初708、716、718-720、724号

  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国际信托”);

  被告一: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被告二: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公司”);

  被告三:罗静;

  被告四: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

  2、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苏01民初717、721-723号

  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一: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被告二:广东康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安公司”);

  被告三: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四:罗静;

  被告五: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应诉通知书(2023)苏01民初708、716、718-720、724号

  (1)案由

  被告罗静及其实际控制的中诚公司、康安公司骗取云南国际信托融资款,造成云南国际信托重大财产损失。云南国际信托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认为罗静、中诚公司、湘财证券和苏宁公司的行为共同造成了云南国际信托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上述主体应承担侵权责任,连带赔偿云南国际信托的全部损失。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云南国际信托因罗静等人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损失包括提前回购价款本金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提前回购价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9年7月5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13日。

  2)判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原告本次提起诉讼的涉案金额及案号等情况如下:

  ■

  2、应诉通知书(2023)苏01民初717、721-723号

  (1)案由

  被告罗静及其实际控制的中诚公司、康安公司骗取云南国际信托融资款,造成云南国际信托重大财产损失。云南国际信托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认为罗静、康安公司、中诚公司、湘财证券和苏宁公司的行为共同造成了云南国际信托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上述主体应承担侵权责任,连带赔偿云南国际信托的全部损失。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云南国际信托因罗静等人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损失包括提前回购价款本金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提前回购价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9年7月5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13日。

  2)判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原告本次提起诉讼的涉案金额及案号等情况如下:

  ■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9月8日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涉及案件数量约204个,合计金额为1.61亿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管辖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2、依据公开新闻报道,本次案件与罗静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有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已经作出了(2020)沪02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书内容显示,本次案件中云南国际信托主张的重大财产损失与公司无关,公司也对本次案件进行了自查,原告诉请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公司认为依法不能成立,公司将积极应诉抗辩,坚决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初步判断本次案件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3、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重大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4、鉴于本次案件管辖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准。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处理。

  特此公告。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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