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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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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部分财务报表附注(i)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是指销售原油、天然气、炼油及化工产品、非油产品等,以及输送原油和天然气所得的收入,合同收入主要于某一时点确认。

  (ii)税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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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所得税费用

  ■

  根据中国所得税法规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本集团的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主要为25%。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2020年4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设在西部地区的部分分公司及附属公司适用15%的优惠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iv)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6个月和2022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是按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利润除以本期间已发行股份数1,830.21亿股计算。

  本会计期间内并无摊薄潜在普通股。

  

  (v)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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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经由2023年6月8日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于2023年8月30日决议派发2023年中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21元(含适用税项),合计约人民币384.34亿元。由于上述股息在财务状况表日后决定派发,截至报告期末尚未支付且在报告期末未确认为负债。

  (b) 分配于母公司股东的2022年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22元(含适用税项),合计人民币402.65亿元。本集团在财务状况表日之后对该等股利进行了分派。该等股利于2023年6月8日经由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后,于2023年6月28日(A股)和7月28日(H股)支付。

  (c) 分配于母公司股东的2022年中期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20258元(含适用税项),合计人民币370.76亿元。本集团在财务状况表日之后对该等股利进行了分派。该等股利于2022年9月20日(A股)和10月28日(H股)支付。

  (d) 分配于母公司股东的2021年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09622元(含适用税项),合计人民币176.10亿元。本集团在财务状况表日之后对该等股利进行了分派。该等股利于2022年6月9日经由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后,于2022年6月28日(A股)和7月29日(H股)支付。

  (vi)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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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2023年6月30日及2022年12月31日,扣除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账龄以收入确认日期为准,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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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团给予客户的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

  

  (vii)应付账款及应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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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其他主要包括押金、定金、保证金、应付财产险等。

  于2023年6月30日及2022年12月31日,应付贸易账款的账龄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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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ii)分部信息

  本集团主要经营与石油相关的产品、服务与活动。本集团的经营分部包括:油气和新能源分部、炼油化工和新材料分部、销售分部、天然气销售分部、总部及其他分部。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及2022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的经营分部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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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2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

  (1)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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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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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并及公司利润表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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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购回、出售或赎回证券

  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在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6个月内概无购回、出售或赎回本公司任何上市证券。

  7披露其他资料

  除上述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十六第46(3)段规定论述之其他事项,与本集团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年报所披露之资料比较无任何重大变化。

  8遵守《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

  本公司已采纳《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十所载《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准守则》”)所载有关董事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标准守则》条文,在向各董事及监事作出特定查询后,各董事及监事确认已于本报告期内遵守《标准守则》内载列的所有标准。

  9遵守《企业管治守则》

  本公司在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6个月内一直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第二部分所载的所有守则条文。

  10审计委员会

  本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包括熊璐珊女士、段良伟先生及蒋小明先生。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审阅、监控本集团的财务申报制度及内部监控制度,并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已审阅并确认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6个月的中期业绩。

  

  承董事会命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戴厚良

  董事长

  中国北京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于本公告日,本公司董事会由戴厚良先生担任董事长,由侯启军先生担任副董事长及非执行董事,由段良伟先生及谢军先生担任非执行董事,由黄永章先生及任立新先生担任执行董事,由蔡金勇先生、蒋小明先生、张来斌先生、熊璐珊女士及何敬麟先生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公告载有若干涉及本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业务之前瞻性声明。由于相关声明所述情况之发生与否,非为本集团所能控制,这些前瞻性声明在本质上具有高度风险与不确定性。该等前瞻性声明乃本集团对未来事件之现有预期,并非对未来业绩的保证。实际成果可能与前瞻性声明所包含的内容存在差异。

  本公告以中英文两种语言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证券代码 601857    证券简称中国石油   公告编号临2023-025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23年8月18日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3年8月29日在北京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应到会监事9人,实际到会7人,监事付斌先生和金彦江先生因故不能到会,已分别书面委托廖国勤女士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蔡安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监事讨论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中期财务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 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组织和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履职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 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公司2023年中期业绩公告》(以下合称公司2023年中报及摘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中报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定;公司2023年中报及摘要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当期的主要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公司实际情况;未发现公司2023年中报及摘要所载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同意将上述第(三)项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 601857    证券简称中国石油   公告编号临2023-026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8月15日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出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3年8月30日在北京以现场会议及视频连线的方式召开。应到会董事11人,实际到会11人。会议由董事长戴厚良先生主持。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董事讨论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中期财务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A股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7)。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中期业绩公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 审议通过《关于续签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及共同持股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8)。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就本项议案,戴厚良先生、侯启军先生、段良伟先生、黄永章先生、任立新先生和谢军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除上述关联董事回避外,其余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董事(含独立非执行董事)一致表决同意通过了该议案,无反对票或弃权票。

  (五) 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公司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8)。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就本项议案,戴厚良先生、侯启军先生、段良伟先生、黄永章先生、任立新先生和谢军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除上述关联董事回避外,其余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董事(含独立非执行董事)一致表决同意通过了该议案,无反对票或弃权票。

  (六) 审议通过《关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就本项议案,戴厚良先生、侯启军先生、段良伟先生、黄永章先生、任立新先生和谢军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除上述关联董事回避外,其余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董事(含独立非执行董事)一致表决同意通过了该议案,无反对票或弃权票。

  (七) 审议通过《关于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就本项议案,戴厚良先生、侯启军先生、段良伟先生、黄永章先生、任立新先生和谢军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除上述关联董事回避外,其余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董事(含独立非执行董事)一致表决同意通过了该议案,无反对票或弃权票。

  (八)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推荐张道伟先生(简历请见附件)为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拟将上述(四)、(五)及(八)项议案中的相关事宜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将另行发出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会议资料。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张道伟先生简历

  张道伟,50岁,现任公司高级副总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集团)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张先生是正高级工程师,博士。2015年12月起历任青海油田分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执行董事,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总经理,原油销售分公司总经理,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执行董事,油气和新能源分公司执行董事等职务。2022年6月被聘任为公司副总裁。2023年5月任中国石油集团党组成员、副总经理。2023年6月被聘任为公司高级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日,除简历披露外,张道伟先生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张道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 601857    证券简称中国石油   公告编号临2023-027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A股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2023年半年度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1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2023年9月19日(以下简称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

  ●如股权登记日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母公司报表口径)为人民币7,429.00亿元。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2023年半年度拟以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1元(含税)。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183,020,977,818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84.34亿元(含税),其中A股现金红利人民币340.03亿元(含税)。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6月8日举行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获股东授权决定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有关事宜,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全体董事审议并一致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2023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股东回报、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以及未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2023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全体监事审议并一致通过《公司2023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1857      证券简称:中国石油  公告编号:2023-028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更新2024年至2026年与中国石油集团之持续性关联交易

  ●更新2024年至2026年与中油财务公司之持续性关联交易

  ●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及中油财务公司之持续性关联交易尚需提交本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均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定价原则,不会对本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也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本公告是依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三节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14A章的有关规定同时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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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更新2024年至2026年与中国石油集团之持续性关联交易

  1.1 背景

  谨请参阅该公告,其中包括,有关更新与中国石油集团/共同持股公司之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公告。本公司已于2020年11月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独立股东批准与中国石油集团/共同持股公司之持续性关联交易及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年度上限。

  除总协议外,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亦签署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专利和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合同及计算器软件使用许可合同,据此,中国石油集团授予本公司无偿排他使用中国石油集团若干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及计算器软件。此外,本公司亦与中国石油集团签署了对外合作石油协议权益转让合同,据此,中国石油集团已将其在与多家国际石油天然气公司签订的产品分成合同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作为重组的一部分转让给本公司,但不包括与中国石油集团监管职能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专利和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合同、计算器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及对外合作石油协议权益转让合同的适用的百分比率均低于0.1%,因此上述交易均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三节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豁免须予申报、公告及向独立股东取得批准的规定。有关上述交易的详情,请见本公司2023年4月21日刊发的2022年度报告。本公司亦与中国石油集团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及2017年房屋租赁合同,据此,中国石油集团向本集团租赁一定土地及房产。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告第1.3及1.4节。

  董事会谨此宣布,于2023年8月30日,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签署(1)新总协议及(2)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和2017年房产租赁合同之确认函以在2023年12月31日之后继续进行与中国石油集团之持续性关联交易。本公司会继续就有关与中国石油集团之持续性关联交易遵守上交所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三节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的规定,包括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等规定(如适用)。

  1.2 新总协议项下的与中国石油集团之持续性关联交易

  1.2.1 新总协议

  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就(1)本集团向中国石油集团/共同持股公司及(2)中国石油集团/共同持股公司向本集团提供,双方及/或其附属公司和单位(包括双方各自的附属公司、分公司和其他单位)可能不时需要或要求的多种产品及服务,于2020年8月27日签署了总协议,总协议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因此,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于2023年8月30日签署了拟于2024年1月1日生效的新总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 本集团向中国石油集团/共同持股公司提供的产品及服务

  (a) 一般产品及服务,包括原油、天然气、炼油产品、化工产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委托经营管理、物资供应及中国石油集团/共同持股公司可能不时要求供其本身消耗、使用或出售相关或类似的产品和服务;及

  (b) 本集团向共同持股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提供委托贷款、担保及其他金融服务。

  (2) 中国石油集团/共同持股公司向本集团提供的产品及服务

  预期中国石油集团/共同持股公司向本集团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不论以数量及种类计,均较本集团向中国石油集团/共同持股公司提供的为多。该等产品及服务分为以下多个类别:

  (a) 工程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勘探技术服务、井下作业服务、油田建设服务、炼化建设服务、工程设计服务及公用工程服务等;

  (b) 生产服务,主要为在本集团日常运作过程中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原油、天然气、炼油产品、化工产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及通讯服务等;

  (c) 物资供应服务,主要为所提供的采购物资方面的中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采购、质量检验、物料存储和物料运输等,因其性质不同而不包括在上述工程技术服务及生产服务类别内;

  (d) 社会及生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小区保安系统、医院、文化宣传、职工食堂、培训中心、离退休管理及再就业服务等;及

  (e) 金融服务,包括贷款及其他财务资助、存款服务、保险、委托贷款、结算服务、融资租赁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

  1.2.2 一般原则

  新总协议基本规定:

  (1) 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接受者的要求;

  (2) 所提供产品及服务的价格必须公平合理;及

  (3) 提供产品及服务的条款与条件不得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者。

  1.2.3 定价

  与中国石油集团的非豁免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1) 本集团向中国石油集团/共同持股公司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定价原则包括政府定价加转供成本价(如有)及市场价;

  (2) 中国石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的工程技术服务:定价原则包括政府定价、市场价(其中包括招标价)及协议价;

  (3) 中国石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的生产服务:定价原则包括政府定价加转供成本价(如有)、市场价、协议价及成本价;及

  (4) 中国石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的存款服务:定价原则包括政府定价和市场价。

  新总协议具体规定根据新总协议提供产品及服务的定价原则。新总协议的定价原则与总协议一致。倘若基于任何理由,个别产品或服务的具体定价原则不再适用,不论是由于环境转变或其他原因,则会根据以下一般定价原则提供有关的产品或服务:

  (1) 政府定价(适用于炼油产品、天然气、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水、电、气、暖加转供成本)等产品及服务);或

  (2) 如无政府定价,则根据相关市场价(现时适用于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原油、化工产品、资产租赁、机修、运输、代理采购、计量、委托经营管理等产品及服务);或

  (3) 如(1)及(2)均不适用,则根据:

  (a) 成本价(现时适用于图书数据及部分档案保管、道路维修);或

  (b) 协议合同价格,即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实际成本加上不超过以下规定的利润:

  (i) 若干工程技术服务(现时适用于物探、钻井、固井、录井、测井、试油及油田建设产品及服务)成本价格的15%,但该等协议合同价格不得高于适用于该产品及服务的国际市场价格;及

  (ii) 其他各类产品及服务(现时适用于井下作业、装置设备维修检修、设备检测防腐和研究、工艺技术服务、通讯、消防、质检、储存、运送和培训中心产品及服务)成本价格的3%。

  作为对投资者的承诺,本公司于上市时按照市场情况厘定该等利润上限,并且一直保持不变。根据以往之业务表现,以及经参考市场上两家以上同类可比公司同类业务的税前利润率,本公司认为该等利润上限乃属公平合理,因此在现时情况下仍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为确保相关产品及服务实际成本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一般由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下属交易双方就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成本事先进行磋商。成本根据单位消耗数量及单位价格确定。单位消耗数量由交易双方按照同类项目历史较优水平或历史平均水平进行确认,单位价格由交易双方参照市场成本价格确定。同时,本公司和中国石油集团共同设立了由经验丰富的技术专家组成的造价中心,负责以上述方式制定由中国石油集团所提供的部分工程技术服务的成本标准。在相关产品或服务提供完成后,本集团内部审计人员会参照事前的磋商结果或造价中心制定的成本标准,对由中国石油集团核算的该等产品或服务的实际成本进行审核,内部审计人员审核通过后才予以结算付款。

  (4) 就某些特殊产品或服务,采用以下定价方法:

  (a) 公用工程服务(指与油区、厂区公路、市政设施、民用建筑和公用设施有关的工程服务)有国家统一定额和收费标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制定相关定额),按照该定额和收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则公开招标定价;

  (b) 保安系统服务,其价格不得高于1998年本公司在保安系统的实际支出费用。此定价方法自本公司上市时一直沿用至今,本公司认为此定价方法可控制本集团与中国石油集团关联交易的额度;

  (c) 医院、文化宣传服务的价格,按照1998年中国石油集团实际支出标准并按1998年中国石油集团及本公司的受益比例,合理分摊确定;以后的服务价格不得高于1998年本公司按前述办法所计算出的分摊费用,并逐年递减;及

  (d) 离退休管理及再就业服务,按照成本价和中国石油集团及本公司受益程度进行合理分摊并逐年递减。

  政府定价指由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包括但不限于中央政府、联邦政府、地方政府、州/盟政府或其他对某一特定领土实施对内统治和对外交往的机构,不论其名称、组成和形式如何)或其他监管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方针等对该类产品或服务确定的价格。

  就不同类产品或服务政府定价的有关依据详列如下:

  ■

  除上文所披露的内容外,宏观政府定价将按照国家经济发展形势及不时出台的有关政策进行更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定价将按照地方实际情况进行不时更新。本公司已且将继续密切关注有关政府定价的更新情况并据此厘定有关产品及服务之价格。

  市场价指按下列顺序依次确定的价格:

  (1) 在该类产品或服务的提供地区在正常交易情况下参考至少两家提供该类产品或服务的独立第三方当时就相似规模的产品或服务收取的价格;或

  (2) 在该类产品或服务提供地区的附近地区/国家在正常交易情况下参考至少两家提供该类产品或服务的独立第三方当时就相似规模的产品或服务收取的价格。

  根据本公司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对交易金额达到该办法所规定的特定标准的产品或服务,本公司通过招标获取上述市场价格,并根据招标参与方的报价水平及其他因素,包括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交易参与方的特殊需求、供货商的技术优势、履约能力以及资质和相关经验,最终确定产品或服务供货商。本公司的运营实体或招标中心负责制备招标文件。就每一个项目均会成立一个由内外部随机挑选的专家组成招标委员会来实施招标程序。如果招标委员会在考虑上述因素后认为中国石油集团提出的条件类似于或优于其他竞标方,则会选择中国石油集团作为供货商。对交易金额低于该办法所规定的特定标准的产品或服务,本公司通过邀请供货商进行竞争性谈判获取上述市场价格,并根据参与方的报价水平及其他因素,包括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交易参与方的特殊需求、供货商的技术优势、履约能力以及资质和相关经验,最终确定产品或服务供货商。如果该部门在考虑上述因素后认为中国石油集团提出的条件类似于或优于其他竞标方,则在取得该运营实体管理层最终批准后会选择中国石油集团作为供货商。

  此外,新总协议特别规定:

  (1) 就本集团提供的金融服务而言:

  (a) 委托贷款服务定价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及相关收费标准为基准,参照市场价格定价;

  (b) 担保定价参考市场同类风险担保业务费率;及

  (c) 其他金融服务的定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等政府部门制定的价格、前述相关监管机构公布的收费标准及参考市场价。

  (2) 就中国石油集团/共同持股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而言:

  (a) 提供存款服务的价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及相关收费标准厘定,且必须不逊于其他独立第三方向本集团提供之价格;

  (b) 提供贷款服务的价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和市场情况协商确定,且在同等条件下不高于同期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

  (c) 提供担保的价格参考市场同类风险担保业务费率;及

  (d) 其他金融服务的定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等政府部门制定的价格、前述相关监管机构公布的收费标准及参考市场价。

  就中国石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本集团的应付款项包括租金、租前息、预收租金等。相关租金、租前息及预收租金主要根据租赁本金以及租赁利率计算得出。租赁利率的确定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相关租金、租前息(如有)及预收租金(如有)的标准均不逊于其他独立第三方向本集团提供的条款。

  1.2.4 协调产品及服务的全年需求

  各财政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双方须编撰下年度计划交予对方,详细列明下一财政年度估计根据新总协议所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此外,于各财政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双方须按照新总协议将拟提供产品及服务予对方的计划交予对方。

  1.2.5 权利及责任

  根据新总协议规定,如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或品质等条款及条件较中国石油集团所提供者更佳,本集团有权选择接受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产品及服务。

  此外,新总协议不强制独家提供产品及服务,各方可向其他第三方提供产品及服务,但各方均有责任必须提供新总协议及当时年度计划所规定提供的产品及服务。

  1.2.6 年期及终止

  新总协议自2024年1月1日起有效期为3年。于新总协议有效期间内,具体产品及服务实施协议的订约方可随时终止有关产品及服务实施协议,但须在终止任何一项或多项类别产品或服务前不少于6个月发出书面通知。此外,对于在发出终止通知时或之前已订约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终止通知不影响该等产品和服务之交付。

  如果本公司无法找到产品或服务替代供货商(本公司须不时知会中国石油集团有关的情况),除非得到本公司的书面同意,中国石油集团不得终止提供该种产品或服务。

  1.2.7 新总协议与总协议相比较

  新总协议较总协议主要修改条款如下:

  (1) 更新了本集团向中国石油集团/共同持股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服务及担保服务的定价基准;

  (2) 更新了中国石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的炼化建设、贷款及担保服务的定价基准;及

  (3) 新总协议不包括中油财务公司向本集团提供的金融服务,本公司与中油财务公司已就其之间的金融服务另行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详情载于本公告第2节。

  1.2.8 独立董事委员会和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独立董事委员会在考虑独立财务顾问就有关与中国石油集团的非豁免持续性关联交易的条款及建议年度上限的意见后,会在寄发予股东的通函中就此提出意见。

  1.3 中国石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土地租赁

  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于2000年3月10日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国石油集团将位于中国各地总面积约11.45亿平方米,与本集团各种经营和业务有关的土地租予本公司,为期50年。董事会相信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租赁期为50年乃属恰当,原因在于本公司是中国最大的石油公司之一,主要从事原油及天然气的勘探、开发、输送、生产和销售及新能源业务;原油及石油产品的炼制,基本及衍生化工产品、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及新材料业务;炼油产品和非油品的销售以及贸易业务;天然气的输送及销售,且有关的土地租赁对本集团业务相当重要,而50年的长年期可避免业务不必要中断,上述年期亦符合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一般商业惯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日期起计10年届满时,所有物业应付租金总额将会由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协议调整,以反映当时的市况,包括当时市价、通胀或通缩(视情况而定),及磋商与协议调整时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考虑到本集团实际业务经营需要以及近年来土地市场变化,本公司于2011年8月25日与中国石油集团订立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据此,双方对租赁土地的面积进行了重新确认,本公司同意向中国石油集团租赁位于16个省市,面积合计约17.83亿平方米的土地,双方根据重新确认的土地租赁面积及土地市场情况对土地总租金进行了调整,并同意将租赁土地的年租金(不含税费及政府收费)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3,892百万元。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终止期限与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相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本公司及中国石油集团可根据本集团生产经营情况及市场价格约每3年对租赁土地面积及租金协商调整。

  考虑到本集团实际业务经营需要以及近年来土地市场变化,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于2020年8月27日,出具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确认函,双方对租赁土地的面积及租金进行了进一步调整,本公司同意向中国石油集团租赁面积合计约11.42亿平方米的土地,双方根据重新确认的土地租赁面积及土地市场情况对土地总租金进行了调整,并同意将租赁土地的年租金(不含税费及政府收费)调整为约人民币5,673.17百万元,每平方米年租金(不含税费及政府收费)约为4.97元。除租赁土地面积及租金外,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其他条款不变。该确认函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考虑到本集团实际业务经营需要以及近年来土地市场变化,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于2023年8月30日,出具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确认函,双方对租赁土地的面积及租金进行了进一步调整,本公司同意向中国石油集团租赁面积合计约11.34亿平方米的土地,双方根据重新确认的土地租赁面积及土地市场情况对土地总租金进行了调整,并同意将租赁土地的年租金(不含税费及政府收费)调整为约人民币5,724.32百万元,每平方米年租金(不含税费及政府收费)约为5.04元,较上述日期为2020年8月27日的确认函所载每平方米年租金(不含税费及政府收费)上涨约人民币0.07元。除租赁土地面积及租金外,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其他条款不变。该确认函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独立估值师北京华源龙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已审阅确认函,确认调整后的本公司应付予中国石油集团的租金公平合理,该等租金并不高于市场水平。估值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

  诚如本公司于2011年8月续展持续性关联交易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于其独立财务顾问函件所发表的意见,租赁年期长达50年对本集团的长远业务发展属必要且为一般商业惯例。因此,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仍然认为有关年期50年属于一般商业惯例。

  1.4 中国石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房产租赁

  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于2017年8月24日签订了2017年房产租赁合同。据此,(1)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同意于2017年房产租赁合同于2018年1月1日生效;(2)本集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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