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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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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

  ■

  2.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 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3-116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范围为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质量保证金的计提,公司根据“处于质保期内的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累计销量”、“预计单位维修成本”及“预计维修率”,对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的质量保证金计提进行调整。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需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 2022 年及以前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经测算,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将使公司2023年上半年销售费用减少约人民币96,609.36万元,利润总额增加约人民币96,609.36万元,净利润增加约人民币82,117.96万元。

  一、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为更加客观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公司对预计负债中计提的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质量保证金相关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

  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公司自2013年开始销售太阳能电池组件,按照产品销售合同的质保条款,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公司负有维修、换货等质保责任,因此将质保期内可能发生的售后维保费用确认为预计负债。公司在销售太阳能电池组件前期,售后服务的数据积累较少,因此当时主要参考同行业,按“组件销售收入的1%”计提产品质量保证金。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积累了更多自身有关售后服务的数据信息和经验,公司认为基于自身积累的数据信息和经验确认的最佳估计数,更能客观反映产品质量保证金的实际情况。

  根据动因分析,质保期内可能发生的售后维保费用主要受“处于质保期内的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累计销量”、“预计单位维修成本”、“预计维修率”三者的影响。其中,“处于质保期内的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累计销量”为实际统计数据;“预计单位维修成本”,包含预计的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的单位制造成本、运输成本、维修人工成本等;“预计维修率”为参照公司历史质保情况对未来质保期内的维修率进行预估。自2013年至今,公司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的成本呈现波动下降的趋势,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售后维保费用产生相应影响,同时随着公司质保观测数据的积累,“预计维修率”也需要进行持续的修正。

  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积累了更多自身有关售后服务的数据信息和经验,公司决定对质量保证金计提相关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变更后,公司按照“处于质保期内的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累计销量”、“预计单位维保成本”、“预计维修率”三者的乘积,对将发生的质量保证金进行预估。公司将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单位维保成本”、“预计维修率”进行复核。

  2、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执行时间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2023年4月1日开始执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公司基于2023年6月30日“处于质保期内的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累计销量”、“预计单位维保成本”和“预计维修率”的估算,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将使公司2023年上半年销售费用减少约人民币96,609.36万元(其中,2023年之前出货组件对应的质保金减少82,577.07万元,2023年上半年出货组件对应的质保金减少14,032.29万元),利润总额增加约人民币96,609.36万元,净利润增加约人民币82,117.96万元。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后对2023年度及未来期间损益的影响取决于公司2023年度及未来期间“处于质保期内的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累计销量”,以及于2023年及以后年度对“预计单位维保成本”和“预计维修率”的估计。

  按变更后的会计估计,2023年上半年出货组件对应计提质保金30,547.68万元,占2023年上半年组件销售收入的0.69%。于2023年6月30日,预计负债中组件产品质量保证金余额为166,570.74万元,占公司历史累计组件销售收入的0.64%。

  3、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变更日前三年的影响

  假设公司自此类业务开始日即已经采用上述基于2023年6月30日的实际情况确定的“预计单位维保成本”和“预计维修率”,对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的影响如下:

  2020年度,增加公司当年利润总额12,044.80万元,占2020年度利润总额的1.22%,因对当年净利润的影响增加当年年末净资产10,238.08万元。此外,因对2020年年初数影响,增加年初净资产21,895.75万元,年初及本年两项合计影响增加2020年年末净资产32,133.83万元;

  2021年度,增加公司当年利润总额16,233.26万元,占2021年度利润总额的1.59%,因对当年净利润的影响增加当年年末净资产13,798.28万元;

  2022年度,增加公司当年利润总额28,539.30万元,占2022年度利润总额的1.74%,因对当年净利润的影响增加当年年末净资产24,258.41万元。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变更后的会计估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监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的质量保证金计提相关的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合法,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3、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上述会计估计变更出具了《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报告》。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3-117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半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半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为客观反映公司2023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于期末对可能出现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经测试,2023年上半年公司拟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合计203,643.17万元。

  二、计提减值准备具体情况说明

  1、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依据和标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按照资产负债表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公司考虑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长期应收款等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测试及确认损失准备。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及应收款项融资或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以及长期应收款等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2、计提减值准备具体情况

  2023年1-6月,公司对有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拟计提信用减值损失4,252.96万元;拟计提资产减值损失199,390.21万元,其中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75,354.97万元,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20,418.00万元,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3,617.24万元。上述事项合计拟计提减值准备203,643.17万元。

  三、计提减值准备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2023年1-6月,公司因上述事项拟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合计203,643.17万元,计提减值准备事项拟全额计入公司2023年半年度经营业绩,减少公司2023年半年度合并净利润192,203.82万元。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数据未经审计,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的金额为准。

  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更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3-113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2023年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8月3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和投票表决,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半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2023年半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3-114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监事会2023年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8月3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秦永波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审议和投票表决,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的质量保证金计提相关的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合法,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半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更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2023年半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股票代码:601012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3-118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李振国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67,218,173股,占公司2023年8月29日总股本(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的14.08%,本次质押完成后累计质押公司股份数量177,200,000股,占其持股数量的16.60%。

  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收到控股股东李振国先生通知,李振国先生将其所持50,000,000股公司股份质押给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

  以上质押股份未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二、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本次质押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李振国先生、李喜燕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春安先生累计质押情况如下:

  ■

  注:以上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三、其他说明

  李振国先生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资金偿还能力,累计质押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以及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若公司股价波动到预警线时,李振国先生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公司将持续关注李振国先生的股权质押风险,并根据实际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3-115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3年4月修订)-第十三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相关公告》等有关规定,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02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原股东配售837,504,000股新股。本公司向截至2019年4月8日(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总股份2,790,803,535股),按照每10股配3股的比例配售A股股份,配股价格为4.65元/股,最终本次配股有效认购数量为833,419,462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875,400,498.3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3,828,017,156.35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9年4月1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9]02360004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公司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二)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092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5,00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公司已于2020年7月31日实际发行5,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000,000,000.0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4,955,482,5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6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0699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公司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561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7,00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公司已于2022年1月5日实际发行7,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000,000,000.0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6,964,962,2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月1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030号验资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关于减免降低部分登记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减免本公司发行登记费用不含税金额350,000.00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调整为6,965,312,200.00元。

  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公司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9年5月7日、2021年4月23日、2022年10月12日公司(甲方)及全资子公司(丁方,分别指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滁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和泰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分别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2023年半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有效执行。

  相关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及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对甲方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及丁方计划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及丁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及丁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及丁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公司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二)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20年8月13日,2022年10月12日,公司(甲方)及全资子公司(丁方,分别指银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和嘉兴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2023年半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有效执行。

  相关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及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对甲方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及丁方计划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及丁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及丁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及丁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王延翔、姜志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公司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规定,2022年2月10日,公司(甲方)及其全资子公司(丁方,分别指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西咸新区)有限公司和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乙方)、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2023年半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有效执行。

  相关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及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年产3GW单晶电池制造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理财产品的,甲方应要求理财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方监管协议》。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本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1、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1)。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待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201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已使用自筹资金146,135,805.88元和403,195,869.13元分别投入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和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6月3日出具了瑞华核字[2019]02360029号《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2019年6月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49,331,675.01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1年5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800,000,000.00元(其中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不超过800,000,000.00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22年3月28日,上述 800,000,000.00元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同时,授权财务中心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截至2021年2月5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本金及收益均全部按期收回。

  5、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0年12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21年1月11日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将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13,487.74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8,211.08万元(截至2020年11月30日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合计121,698.82万元中的120,000 万元用于新建宁夏乐叶年产 3GW 单晶电池项目,剩余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4,753.39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2,932.51万元(截至2020年11月30日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合计17,685.90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022年2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2022年4月1日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将原用于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121,390.28万元(截至2022年1月31日)变更为102,000万元用于泰州乐叶年产4GW电池单晶电池项目建设,剩余的19,390.28万元(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与实际补充流动资金21,286.84万元差额1,896.56万元为账户产生的利息。

  6、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7、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8、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二)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3)。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待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已使用自筹资金123,599,051.07元和251,346,548.38元分别投入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和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26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0)第3018号《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2020年8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74,945,599.45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1年5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800,000,000.00元(其中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超过1,000,000,000.00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21年11月29日,上述1,000,000,000.00元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同时,授权财务中心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截至2021年3月29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本金及收益均全部按期收回。

  5、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2年4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经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意结项并将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结余募集资金60,000万元用于建设嘉兴光伏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和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剩余结余资金31,695.06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与实际补充流动资金31,695.25万元差额0.19万元为账户产生的利息。

  6、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7、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8、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三)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5)。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无。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2年7月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35亿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23年6月14日,上述35亿元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无。

  5、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无。

  6、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7、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8、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2020年12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21年1月11日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13,487.74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6,512.26万元合计120,000万元用于新建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

  2022年2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2022年4月1日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将原用于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121,390.28万元(截至2022年1月31日)变更为102,000万元用于泰州乐叶年产4GW电池单晶电池项目建设,剩余的19,390.28万元(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与实际补充流动资金21,286.84万元差额1,896.56万元为账户产生的利息。

  (二)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已于2020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22年2月21日,经过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和产能布局调整,公司计划将其中8条产线及配套设备搬迁至银川已建成厂房内实施,实施主体由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和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实施,实施地点将由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变更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和银川市西夏区济民路以南、宏图南街以东,项目名称将由“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变更为“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

  2022年4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经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意结项并将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节余募集资金60,000万元用于建设嘉兴光伏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剩余的31,695.06万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项目余额,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与实际补充流动资金31,695.25万元差额0.19万元为账户产生的利息。

  2022年7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将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实施主体由银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银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共同实施,实施地点由银川市西夏区宝湖西路552号(银川光伏厂区地址)变更为银川市西夏区宝湖西路552号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东路15号(银川隆基厂区地址)。

  (三)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年1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西咸乐叶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的议案》,并于2023年2月2日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2021年可转债募投项目“西咸乐叶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变更为“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原计划用于西咸乐叶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募集资金477,000.00万元变更用于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上述项目电池工艺将导入公司自主研发的HPBC高效电池技术,形成年产29GW单晶高效电池的产能目标。本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西咸新区)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建设地点位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河新城。

  2023年5月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1年可转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2023年5月18日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原计划投入2021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宁夏乐叶年产5GW单晶高效电池项目(一期3GW)建设的募集资金108,000万元,变更用于投资建设芜湖(二期)年产15GW单晶组件项目。本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建设地点位于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巷片区皖兴路以北,和谐大道以西。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无。

  特此公告。

  附表1: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2:变更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附表3: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4:变更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附表5: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6:变更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表1

  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3年半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已于2020年3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2,937.27万元为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

  注2:2020年12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21年1月11日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13,487.74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6,512.26万元合计120,000万元用于新建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2022年4月1日,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原用于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121,390.28万元(截至2022年1月31日)变更为102,000万元用于泰州乐叶年产4GW电池单晶电池项目建设,剩余的19,390.28万元(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注3:截至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49,947.13万元系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

  注4: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已于2020年1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10,595.85万元系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

  注5: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2023年1-6月实现效益11,124.21万元,低于承诺效益,达到承诺效益的56.08%。本期实现的效益低于承诺效益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随着上游多晶硅料价格的快速下跌,整个产业链价格已处于下降通道,电池环节盈利承压。截至2023年6月30日,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累计实现效益147,300.64万元,已超过累计预计效益。

  注6:泰州乐叶年产4GW单晶电池项目仍处于建设期,本年效益为项目建设期间分批达产产能所产生,故不适用是否达到预计效益。该项目导入了公司自主研发的高效电池技术,目前尚处于前期投入阶段,因此项目暂时处于亏损状态。

  附表2:

  变更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3年半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附表3

  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3年半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已于2021年4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1,422.17万元为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和利息。

  注2:2022年5月20日,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对银川光伏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予以结项并将银川光伏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结余募集资金60,000万元用于建设嘉兴光伏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剩余的4,738.47万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项目余额,含累计利息净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注3:截至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37,910.80万元为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和利息。

  注4: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已于2020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22年2月21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和产能布局调整,公司计划将其中8条产线及配套设备搬迁至银川已建成厂房内实施,实施主体由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和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实施,实施地点将由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变更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和银川市西夏区济民路以南、宏图南街以东,项目名称将由“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变更为“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根据公司业务调整,8条产线及配套设备的实施主体已由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宁夏隆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注5: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已于2020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9,878.62万元为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和利息。

  注6: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拟对银川隆基进行厂房改造和老旧设备淘汰,并将银川光伏“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中的512台单晶炉搬迁至银川隆基厂房内实施,因场地原因实际搬迁的单晶炉数量为320台。

  注7:嘉兴光伏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仍处于建设期,本年效益为项目建设期间分批达产产能所产生,故不适用是否达到预计效益。该项目导入了公司自主研发的高效组件工艺技术,目前尚在处于前期投入阶段,因此项目暂时处于亏损状态。

  附表4:

  变更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3年半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附表5

  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3年半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截至2023年6月30日,西咸乐叶29GW电池项目由于部分工程和设备款尚未结算,差异金额为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2023年1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西咸乐叶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的议案》,并于2023年2月2日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2021年可转债募投项目“西咸乐叶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变更为“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原计划用于西咸乐叶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募集资金477,000.00万元变更用于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上述项目电池工艺将导入公司自主研发的HPBC高效电池技术,形成年产29GW单晶高效电池的产能目标。本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西咸新区)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建设地点位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河新城。

  注2:2023年5月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1年可转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2023年5月18日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原计划投入2021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宁夏乐叶年产5GW单晶高效电池项目(一期3GW)建设的募集资金108,000万元,变更用于投资建设芜湖(二期)年产15GW单晶组件项目。本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建设地点位于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巷片区皖兴路以北,和谐大道以西。

  注3:截至2023年6月30日,芜湖(二期)年产15GW单晶组件项目由于尚未开始投入,差异金额为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注4:西咸乐叶29GW电池项目仍处于建设期,本期效益为项目建设期间分批达产产能所产生的效益,故不适用是否达到预计效益,该项目导入了公司自主研发的HPBC高效电池技术,目前尚处于前期投入阶段,因此项目暂时处于亏损状态。

  附表6:

  变更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3年半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公司代码:601012                                     公司简称:隆基绿能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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