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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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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

  ■

  2.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 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3-125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25日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3年8月3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的全体监事和公司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董事会会议。

  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石俊峰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以及表决的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就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进行了充分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半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半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8)。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129)。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同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审计工作需要,经公司审慎评估和研究,并与天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友好沟通,公司拟改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0)。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董事吕振亚、沈志勇、秦建、张羿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上述人员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吕振亚、沈志勇、秦建、张羿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上述人员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资格和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锁定事宜;

  9)授权董事会按照《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等程序性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承事宜,终止本激励计划;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变更与终止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决议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股票期权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1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予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公司董事吕振亚、沈志勇、秦建、张羿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上述人员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131)。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报备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3-126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25日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和其他列席人员。公司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3年8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财务总监列席了公司本次监事会会议。

  公司本次监事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薛杰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以及参与表决的监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半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半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8)。

  监事会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减值准备计提后,更能公允地反映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就该项议案的审核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129)。

  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0)。

  监事会认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开展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请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监事会认为:《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的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并具有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考核效果。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报备文件

  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3-129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等有关规定,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到账时间

  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7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4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已支付的保荐及承销费(含税)人民币5,000,000.00元后,公司收到的募集资金金额为395,000,000.00元。

  截至2020年4月29日止,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中天运[2020]验字第90023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上述到位资金再扣除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2,439,000.00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总金额为392,561,000.00元。

  2、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21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2,978,551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5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99,999,977.01元,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保荐费后的余额2,177,803,577.01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截至2022年5月18日止,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中天运[2022]验字第90024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4,468,856.18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75,531,120.83元。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公司“年产18万吨可兰素项目”累计投入10,706.94万元,“新能源车用冷却液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累计投入3,522.25万元,“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累计投入9,393.05万元,累计收到的理财收益和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为1,593.29万元,实际支付发行相关费用222.75万元(尚有13.00万元信息披露费暂未支付),临时购买理财产品尚未赎回的本金金额16,000.00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1,248.29万元。

  2、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公司“新能源汽车动力与储能电池正极材料规模化生产项目”累计投入65,608.75万元,“年产60万吨车用尿素项目”累计投入25,557.79万元,“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累计投入48,685.74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44,000.00万元,临时购买理财产品尚未赎回的本金金额12,400.00万元。累计收到的理财收益和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为2,110.40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23,311.21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南昌路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与全资子公司龙蟠润滑新材料(天津)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南昌路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021年12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将承接原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持续督导工作。

  2、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南昌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与全资子公司江苏可兰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各项目实施主体、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监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及五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1)三方监管协议

  ■

  (2)四方监管协议

  ■

  2、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1)三方监管协议

  ■

  (2)四方监管协议

  ■

  (3)五方监管协议

  ■

  三、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见附表1)

  2、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见附表2)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募集资金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的情况。

  2、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募集资金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的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其中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1.5亿元,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5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后公司将及时、足额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

  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2、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其中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1.5亿元,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5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后公司将及时、足额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

  本报告期内,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44,000.00万元。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含下属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募集资金使用,并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其中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1.8亿元,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9.2亿元),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9亿元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期限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止。该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分别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公司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尚未赎回金额16,000.00万元。

  2、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含下属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募集资金使用,并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其中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1.8亿元,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9.2亿元),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9亿元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期限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止。该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分别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尚未赎回的金额12,400.00万元。

  (五)募集资金项目结余资金使用情况

  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报告期内,募投项目尚未建设完毕,公司尚不存在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报告期内,募投项目尚未建设完毕,公司尚不存在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2023年半年度,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2、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2023年半年度,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况。

  2、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

  附表:

  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1: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3年6月30日

  单位:万元

  ■

  附表2: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3年6月30日

  单位:万元

  ■

  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3-130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鉴于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已经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为了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允性,经充分沟通和综合评估,公司拟聘请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公司已就变更审计机构事宜通知了原审计机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并就相关事宜进行了沟通,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知悉该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创立于1982年,是全国首批经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2013年9月18日,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嘉业财富中心 5-10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首席合伙人:张彩斌

  截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数量47人,注册会计师人数306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21人。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32,825.19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6,599.09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5,369.97万元。2022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63家,审计收费总额6,350万元,上市公司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等,其中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5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均按业务收入规模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5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下同)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7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的情形。

  15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6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王震

  200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新美星(300509)、迪威尔(688377)、丰山集团(603810)等,具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签字注册会计师:陶洁菲

  201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近三年未签署过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未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具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微

  200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近三年未签署过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复核 10 余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具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上述相关人员的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是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地区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本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本期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费用暂定90.5万元(不含独立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的部分子公司审计费用),内控审计费用暂定10万元,与上期持平。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行情、实际审计服务范围、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审计机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此期间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及内控情况,切实履行财务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从专业角度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又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同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审计工作需要,经公司审慎评估和研究,并与天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友好沟通,公司拟改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是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整体审计的需要,不存在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工作安排、收费、意见等方面存在分歧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与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就变更事务所事宜进行了充分沟通,双方对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及相关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聘任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专业资质、诚信状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对其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恰当性等方面进行了审查,认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具备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的专业服务的能力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要求,同意公司聘请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就聘请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经审核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资质等材料,我们认为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与原审计机构进行了沟通,其已对该事项进行确认且无异议。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其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符合相关要求,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聘任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五)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3-127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化工》及相关规定要求,现将公司2023年上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情况披露如下:

  一、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

  ■

  二、主要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

  (一)主要产品价格变动情况

  公司2023年上半年度主要产品润滑油平均销售价格较上年同期增长8.95%;柴油发动机尾气处理液产品平均销售价格较上年同期增长3.03%;防冻液产品平均销售价格较上年同期下降1.05%;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平均销售价格较上年同期下降40.32%。

  (二)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

  公司2023年上半年度主要原材料价格均有不同幅度的变化,其中基础油采购均价较上年同期增加377.52元/吨,增长4.31%;乙二醇的采购均价较上年同期减少870.41元/吨,下降19.54%;尿素采购均价较上年同期减少82.58元/吨,下降3.07%;磷酸铁采购均价较上年同期减少8,033.26元/吨,下降40.90%;碳酸锂的采购均价较上年同期减少91,785.55元/吨,下降24.57%。

  三、报告期内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023年上半年度碳酸锂的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半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8)。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3-128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半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半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2023年1-6月计提减值损失共计18,739.92万元,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公司有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为了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止2023年6月30日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公司对合并范围内存在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对应收款项回收的可能性进行充分的评估和分析,计提了信用减值损失,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存货,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对企业合并相关的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计提了商誉减值损失。

  公司2023年上半年度受市场环境影响,经济增长情况低于预期,基于市场环境的严峻形势,公司以更为审慎的专业判断,对资产减值进行谨慎性评估,经测算需计提信用减值损失-3,633.42万元,存货跌价准备22,232.72万元,商誉减值损失140.62万元,总计计提18,739.92万元。具体情况见下表(转回以“-”号填列):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其中2023年一季度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

  二、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

  (一)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1、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及公司有关会计政策,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减值损失。

  2、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具体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二)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及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相应减值资产折旧或摊销费用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减值损失一经计提,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因受2023年上半年度市场环境影响,公司磷酸铁锂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碳酸锂价格出现了较大幅度的波动,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对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2,232.72万元。

  2、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计提商誉减值损失

  1、减值商誉的形成

  2022年11月,公司收购宜丰时代70%的股权,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情况,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宜丰时代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1,406,223.48元,计入商誉。

  2、计提商誉减值损失的原因

  根据中国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及《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基于审慎原则与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和财务团队在年中对公司收购宜丰时代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70%股权所形成的商誉进行重新测评,计提了商誉减值损失。

  三、本次计提减值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18,739.92万元,影响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总额18,739.92万元,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数据未经审计。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计提减值事项遵循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并保持一贯性原则,符合公司资产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可以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公司资产现状。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独立董事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减值准备计提后,更能公允地反映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就该项议案的审核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公司资产现状。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有助于更加公允地反映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3-131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9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9月15日10点00分

  召开地点: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6号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大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9月15日

  至2023年9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2-议案4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4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2-议案4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股东账户办理登记手续;

  (二)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三)委托代理人须持有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法人公章)、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四)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五)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直接参与股东大会投票。

  (六)登记地点: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6号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证券事务部办公室。

  (七)登记时间:2023年9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八)联系人:殷心悦

  联系电话:025-85803310

  邮箱:lpkj@lopal.cn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为期半天,出席会议者一切费用自理;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需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或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若有)进入会场;

  3、凡参加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记者须在股东登记时间内进行登记。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9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 2023-132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615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1、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7453848380

  法定代表人:石俊峰

  住所: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6号

  成立日期:2003年3月11日

  经营范围:润滑油、石油添加剂、制动液、防冻液调和、销售;汽车配件、润滑剂生产、销售;汽车养护用品、汽车尾气净化还原剂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概况

  公司主要从事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和车用环保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等领域,车用环保精细化学品业务已建立了涵盖集润滑油、柴油发动机尾气处理液、发动机冷却液、车用养护品等于一体的产品体系,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整车制造、汽车后市场、工程机械等领域。

  (二)公司2020-2022年业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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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公司本届董事会目前由9名董事构成,分别为:非独立董事石俊峰、吕振亚、秦建、沈志勇、张羿、朱香兰,独立董事李庆文、耿成轩、叶新。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为:薛杰、胡人杰、周林。

  公司本届高级管理人员由4名高管构成,分别为:总经理石俊峰、副总经理秦建、董事会秘书张羿、财务负责人沈志勇。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1、建立和完善经营管理层与所有者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2、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3、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防止人才流失,提高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2020年12月10日,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于分别于2020年12月16日和2021年11月8日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分别于2021年2月1日和2022年1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互独立,分别根据公司各个阶段的需求制定方案并执行。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615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9%。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及分配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99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或退休返聘协议。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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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11.92元,即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内以每股11.92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为每股11.08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为每股11.92元。

  (三)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定价方式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利益、稳定核心团队为根本目的,也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人才,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及人才保障。本次采用自主定价方式依据如下: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和车用环保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中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业务产品系锂电池正极材料磷酸铁锂,车用环保精细化学品业务产品主要包括润滑油、发动机冷却液、制动液、柴油发动机尾气处理液、车用养护品等。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行业是典型的技术密集型行业,对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能力要求较高,人才竞争比较激烈,因此,公司对技术(业务)骨干、管理人员的吸引和留用诉求较为紧迫。本次激励计划主要授予技术(业务)骨干和管理人员,该部分人员主要承担着公司的技术研发、业务开展和管理运营工作,在公司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公司必须进一步完善和丰富核心人才的中长期激励机制,以此应对日趋激烈的人才争夺战,进一步降低公司可能面临核心人才流失的风险。基于公司中长期经营发展战略考量,综合考虑激励力度、公司业绩状况、股份支付费用、员工出资成本、历史股权激励情况等多种因素,并考虑到A股各板块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激励实践,本激励计划最终选择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工具,并按照自主定价方式确定行权价格。该行权价格的确定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及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同时也设置了合理且具有可持续性的业绩考核目标,有助于进一步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结合在一起,对公司发展产生正向作用并有利于推动激励目标的实现,从而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虽会产生股份支付费用,但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从激励性角度看,定价方式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综上,为推动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从稳定技术(业务)骨干、核心管理团队,保证员工薪酬竞争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最终选择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工具,且行权价格采用自主定价的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为11.92元/股。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在可行权日,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按照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五)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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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六)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2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安排如下: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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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和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条线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本激励计划执行期间,公司每年依照《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相关考核规定,结合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对激励对象所在业务条线设定年度考核目标,并以达到年度条线层面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具体年度条线层面绩效考核目标及可行权比例按照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约定执行。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每年一次,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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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可以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该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数量×条线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等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定价方式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予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等工作。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向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股票期权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加速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3、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5、《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生相关修订后,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将依据法律法规修订内容对本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

  5、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行权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批准,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退休返聘协议执行。

  8、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计划规定的其它有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股票期权。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利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发生未有效履职或失职、渎职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侵占公司财产、盗窃、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

  (3)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3、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期权的职务,则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上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6、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行权后及时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7、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行权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要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行权后及时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8、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三、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以2023年8月30日收盘价为基准价,用该模型对授予的615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1.92元/股(2023年8月30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采用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2832%、15.1255%、(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一年、二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68%(公司最近12个月股息率)

  (二)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予日为2023年9月份,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2023年-2025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激励成本的摊销对本激励计划等待期内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可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四、上网公告文件

  1、《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3-133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3年9月12日至2023年9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叶新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的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叶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基本信息如下:

  男,1983年出生,硕士。现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目前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并获得南京市浦口区首届“十佳律师”称号等荣誉,现兼任泰州学院客座教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征集人不存在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且承诺在本公告的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持续符合该条款的规定。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叶新先生在2023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期间,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同意的表决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理由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等待期、禁售期、可行权日、行权条件、行权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15日10点0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5日公司此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二)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6号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大会议室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征集人就上述议案2至议案4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鉴于本次股东大会除了审议上述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之外还将审议其他议案,征集人特别提示被征集人,应当同时明确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议案的投票意见,征集人将按被征集人的意见代为表决。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23年9月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3年9月12日至 2023年9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 14:00-17:00)。

  (三)征集程序

  1、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6号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收件人:殷心悦

  邮编:210038

  电话:025-85803310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将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或“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报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征集人:叶新

  2023年8月30日

  附件: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江苏龙蟠科技股份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七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叶新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江苏龙蟠科技股份公司2023年第七次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3年第七次股东大会结束。    公司代码:603906                                公司简称:龙蟠科技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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