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3年08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1283 证券简称:豪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0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提供担保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豪鹏科技”)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100%,上述担保均是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23年1月10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3年度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含新设立或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0万元。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潘党育先生将视具体情况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进展情况

  1.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了《授信额度协议》(编号:2023圳中银布额协字第00146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陆仟万元整;公司实际控制人潘党育先生与中国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3圳中银布保字第0146号),为公司在中国银行的最高债权额人民币陆仟万元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2023圳中银布借字第0147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亿壹仟万元整,并同时签署了《抵押合同》(编号:2023圳中银布抵字第0147号),抵押物为龙岗区平湖街道(宗地号:G04201-0041);公司实际控制人潘党育先生与中国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编号:2023圳中银布保字第0147号)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博科能源系统(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科能源”)与中国银行签署了《授信额度协议》(编号:2023圳中银布额协字第00143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3圳中银布保字第0143号),为博科能源在中国银行的最高债权额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博科能源与中国银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23圳中银布借字第0144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编号:2023圳中银布保字第0144号),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曙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鹏科技”)与中国银行签署了《授信额度协议》(编号:2023圳中银布额协字第00145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陆仟万元整;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3圳中银布保字第0145号),为曙鹏科技在中国银行的最高债权额人民币陆仟万元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在预计额度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179488

  成立日期:2002年10月8日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法定代表人:潘党育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厦大道68号第一栋

  注册资本:8,186.0639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和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技术服务;货物、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和国家专营专控商品);自有物业租赁和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不含限制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生产经营镍氢环保电池、电池充电器、电源变压器;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锂离子蓄电池。(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涉及国营贸易、配额、许可证及专项管理规定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后经营)

  股东情况:潘党育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1.17%股份,通过其100%持股的深圳市豪鹏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3.49%股份,同时通过担任珠海安豪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实际支配公司2.93%的表决权,合计可实际支配公司27.60%的表决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

  经查询,豪鹏科技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博科能源系统(深圳)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博科能源系统(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41383D

  成立日期:2011年2月23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潘党育

  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清路4号101、201、301、401、501,厂房B栋201、301、401、501

  注册资本:9,881.66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生产经营电动自行车电源模块、笔记本电池组、移动电源、电池保护板、充电器、风光电一体储能系统、锂离子电池组、锂聚合物电池组、锂电池组、镍氢电池组、镍锌电池组;电池相关零配件销售;电池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电池组加工服务;LED、电源管理系统、能源系统、计算机软硬件、特种车技术的开发;货物、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和国家专营专控商品)。以上经营范围不含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等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项目,涉及备案许可资质的需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经营。

  股东情况:公司持有博科能源100%股权。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

  经查询,博科能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曙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曙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33477H

  成立日期:2008年3月19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潘党育

  住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福民社区超顺工业区2号101,人民路221号楼房六101、楼房七101

  注册资本:9,337.082529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锂离子电池的研发及销售;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锂离子电池的生产。

  股东情况:公司持有曙鹏科技100%股权。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

  经查询,曙鹏科技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实际控制人提供保证担保暨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实际控制人潘党育先生为支持公司的发展,为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编号:2023圳中银布额协字第00146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2023圳中银布借字第0147号),与中国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3圳中银布保字第0146号)、《保证合同》(编号:2023圳中银布保字第0147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此次担保公司不支付担保费用。

  五、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债务人为豪鹏科技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3圳中银布保字第0146号)、《保证合同》(编号:2023圳中银布保字第0147号)、《抵押合同》(编号:2023圳中银布抵字第0147号)

  1.债务人为豪鹏科技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3圳中银布保字第0146号)、《保证合同》(编号:2023圳中银布保字第0147号)

  (1)协议主体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保证人:潘党育先生

  债务人: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金额本金:最高债权额人民币6,000万元;人民币21,000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授信额度协议》(编号:2023圳中银布额协字第00146号)项下债权本金及基于债权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2023圳中银布借字第0147号)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保证合同》(编号:2023圳中银布保字第0147号)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5)保证期间:《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3圳中银布保字第0146号)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合同》(编号:2023圳中银布保字第0147号)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2.债务人为豪鹏科技的《抵押合同》(编号:2023圳中银布抵字第0147号)

  (1)协议主体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抵押人: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物:龙岗区平湖街道(宗地号:G04201-0041)50%份额,所有权/使用权归属(权利凭证号码)为粤(2021)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62212号。

  债务人: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金额:人民币21,000万元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2023圳中银布借字第0147号)项下的债权构成《抵押合同》(编号:2023圳中银布抵字第0147号)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5)抵押权行使期间: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抵押权人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二)债务人为博科能源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3圳中银布保字第0143号)、《保证合同》(编号:2023圳中银布保字第0144号)

  1.协议主体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博科能源系统(深圳)有限公司

  2.保证金额本金: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2,000万元;人民币5,000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授信额度协议》(编号:2023圳中银布额协字第00143号)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基于主债权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23圳中银布借字第0144号)项下发生的债权为《保证合同》(编号:2023圳中银布保字第0144号)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5.保证期间:《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3圳中银布保字第0143号)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合同》(编号:2023圳中银布保字第0144号)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该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债务人为曙鹏科技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3圳中银布保字第0145号)

  1.协议主体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曙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2.保证金额本金:最高债权额人民币6,000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授信额度协议》(编号:2023圳中银布额协字第00145号)项下主债权之本金及基于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5.保证期间: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该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审议生效的担保额度为600,00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384,7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的170.9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已实际使用的担保额度为118,022.0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的52.43%。上述担保均是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实际控制人潘党育先生与中国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3圳中银布保字第0146号)、《保证合同》(编号:2023圳中银布保字第0147号);

  2.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编号:2023圳中银布额协字第00146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2023圳中银布借字第0147号)、《抵押合同》(编号:2023圳中银布抵字第014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3圳中银布保字第0143号)、《保证合同》(编号:2023圳中银布保字第014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3圳中银布保字第0145号);

  3.博科能源与中国银行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编号:2023圳中银布额协字第0014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23圳中银布借字第0144号);

  4.曙鹏科技与中国银行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编号:2023圳中银布额协字第00145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26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